- 单位统一申报个税汇算清缴,2022年起年终奖纳入综合所得缴纳个税?
- 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 同时在几个单位任职的怎么清缴19年个税?
- 为什么原来公司还要我做个税收年度核算?
- 分公司需要作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单位统一申报个税汇算清缴,2022年起年终奖纳入综合所得缴纳个税?
2022年1月1日起,年终奖就要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了。2021年年终奖年内发、年后发,到手奖金可能差上万元!有人说,新的计税方式就是多交税,其实未必啊。
事关每个人的收入,这年终奖究竟如何计算的?
合并计算后,到手收入就少了吗?2021年之内发,年终奖依旧按照一次性奖金计算,也就是说年终奖是单独计税的。
而2022年,年终奖会纳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有人说,这种计税方式就是多交税,其实未必啊。
举个简单例子。
王二2021年薪金所得一共是12万,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可以扣除的费用一年是36000,年终奖金是8万。
如果2021年内把奖金发了,还适用于独立计税政策。
按照年终奖计税办法,应纳税额=80000×10%-210=7790元。全年综合所得部分应纳税所得额=120000--36000-60000=24000。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可知,适用的税率是3%,应纳税额=24000×3%=720元。全年总应纳税额=7790+720=8510元若2021年年终在2022年1月份或者之后的某个月份发放,则按照新规定,合并到综合所得计算,不再单独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我们看下如何计算:全年综合所得部分应纳税所得额=120000+80000-36000-60000=104000元。根据综合所得税率表看,适用的税率是10%。应纳税总额=104000*10%-2520=7880元。这种情况下,某人的年终奖反而是并入计算后,缴纳的更少了,节省了600多元。什么情况下收入会变少?其实,无论是哪种计算方式,因为税种采用的是阶梯计税方式,都会有一个临界点,也就是界点以内,没有影响,或者还节省了税。界点以外,可能就是要多交税。
按一次性奖金计算和合并计算的界点是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年终奖)是36000。
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年终奖)大于等于0小于等于36000,选择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与单独计算年终奖和综合所得的个税,二者计算税负无明显变化,对收入影响不大或者无影响,就如同我前面那个例子,也就600多块的差别,有的甚至没啥差别。
而当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含年终奖)大于36000时,原先一些高收入人群会将全年收入拆分,一部分当做每月工资,一部分当做年终奖,达到节税目的。新的政策下,这种现象就会被杜绝,对于这部分人来说,是税负增加了,收入缩水了。
为什么要合并纳税?其实,直白一点说,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在2021年之前,对于低收入人群来说,选择合并纳税,自己到手的工资多。
而对于高收入人群,全年收入拆分为工资和年终奖比较合适,分开纳税比较划算,因为高收入人群不存在退税,而且还要补税。
比如,李四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万,年终奖10万元。
在2021年之前,年度一次性奖金应缴个人所得税:10万*10%-2520=7480
个税=12万×10%-2520=9480
总额:7480+9490=169602022年,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后全年纳税(12万+10万)*20%-16920=27080元两相对比:27080—16960=10120也就是说,像李四这类高收入人群,年终奖纳入当年综合所得后,交的税多了,有的甚至是少拿一万以上。其实,把年终奖合并纳税的政策,早在2019年就提出来了,只是有三年过渡期。国家之所以提出来这个政策,也是有自己考量的因为两个人全年总收入一样(税前),但因为发放工资和年终奖采取的纳税形式不一样时,两个人最终拿到手的税后收入是有差别的。统一标准后,也是一种公平吧。当然,对于那些收入特别高的,比如年薪200万以上的,无论哪种方式,影响也是不大的。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2019年1月1日以前多扣的,要看单位是无意还是有意的,如果是无意的,单位会计向税局申请退回即可,如果是故意的,那就很可能要不回来了,因为税局退税不对个人只对单位,单位不申请就不会退款,需要单位提交资料办理。2019年1月1日以后扣的,个人可以在第二年三月底前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同时在几个单位任职的怎么清缴19年个税?
同时在几个单位任职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要分几种情况进行处理:第一种 本人在一家单位任职,其他单位是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你身份信息申报的,这种情况,你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诉,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这些单位申报的数据不会并入你综合收入,不会影响你实际取得收入应纳税额。 第二种情况 本人知情的情况下,允许其他单位使用你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申报,但是你实际收入只在一处取得收入,另外都未实际取得收入的。这种情况,你可以在缴纳社保单位进行汇算情况,也可以个人在APP上做汇算清缴。做完之后,需要单独核算你实际取得收入的情况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多少,与你汇算清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较,计算因其他单位给你申报工资导致多交的金额,该多交的金额应该由其他申报单位共同承担,可以按照申报收入的比例进行分配哪个单位承担多少个人所得税返还给你本人。第三种情况 就是你在这几处为你申报的单位均有兼职情况并实际取得收入,这种情况就只能实际申报了,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另外,申报的时候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种是在你任职并缴纳社保的单位由单位为你做汇算清缴,这种可以暴露你的个人综合收入,当然你不介意的话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另一种是个人可以下载手机APP 个人所得税 客户端进行在线汇算清缴申报,这种比较简单方便而且还具有保密性,建议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还有一种是可以去税务机关进行窗口申报,这种比较麻烦,需要提供资料并且还得跑来跑去的,不建议采用这种方式,当然有特殊情况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这种方式。 提醒注意:1 查看申报的个人社保公积金的扣除数据是否准确;2 查看是否有附加扣除是否准确,如果没有扣除的可以做这次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避免多交税款。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3 查看是否存在商业保险需要扣除、个人对外捐款、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如残疾人减半征收个税)
为什么原来公司还要我做个税收年度核算?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个税汇算清缴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五、办理时间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
既然你已经辞职,与原单位已经没有关系,你可以要求原单位把你个税资料修改为非正常,然后自行选择在手机客户端办理年度汇算。只要你符合上述需要办理的条件,就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
分公司需要作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
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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