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承兑汇票被拒后三天内通知?
一、电子承兑汇票被拒不会有通知的,
因为你的电子承兑汇票被拒绝后三天内不会通知的,
如果你这个时候被拒后。你就可以在你的网银当中看到的。你这个时候可以给银行打电话咨询原因,你也可以在你的网银中看到被拒的原因的,你就可以根据原因修改后然后再重新进行提交就可以了的,
二、一、电子汇票谁提示付款
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九条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二、汇票时效期限规定
1、提示付款期限——10天
银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持票人必须在此期间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还可以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银承汇票追索权期限——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超过此期限,追索权失效。
3、银承汇票再追索权期限——3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就会丧失。
4、延迟提示付款追索权期限——2年
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2年),持票人可以在做出说明后,仍然可以通过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5、银承汇票拒绝承兑期限——3日内
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收据有法律效力吗?
一、有的,收据当然是具有法律的效力。
收据是买方和卖方的通行证,也是买卖交易的证明,它的存在说明了一场交易的存在。很多时候我们在买东西的时候开收据是为了证明物品的价格和证实性,从而可以报销,也是为了给自己证明。收据的带来就会让对方相信价格和物品名称
二、银行承兑汇票收据是收到承兑汇票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承兑汇票过期一个月了怎么办?
一、承兑汇票过期还未承兑的具体情况及解决方法如下: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以后的托收期限是10天,在10天内到个人的开户行去办理委托收款手续就行了,个人收到的资金不受任何影响;
2.个人可以与付款行联系一下,向他们出具一个超期收款的说明,表明责任,一般付款行也会把钱全额付给个人;
3.去开户行办托收吧,并且附上证明.在证明中要注明汇票的出票日、到期日、汇票号码、汇票金额,并告知是由于你单位财务人员工作疏忽的原因导致汇票超过了提示付款期,由此而引发的一切经济纠纷由你单位承担,请贵行及时解付。最后在说明上加盖上你们单位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代表章。
二、汇票到期只有两个选择:到开户银行托收,转让给下家。托收,汇票背书栏,加盖财务印鉴,填写托收表。
背书人:把汇票转让给人家的企业
被背书人:被转让汇票的企业
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由银行保证付款的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银行不保证付款,只能由开出汇票的企业付款。通过账户进行付款的。
去银行办委托收款,最好是提前一周办理,因为到时怕是迟了,还得出延期证明。委托收款是由你的开户行把银行承兑汇票寄到汇票签发行,签发行审核票据,如果没问题,到了到期日就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把钱打到你公司的账户上。在一个看看你的汇票上,有没有财务章不清楚的,或者是粘单上无“粘单”二字的,如果有上述情况,签发行可能还要你出证明。最好办理前自己先把票面和被背书人复印了,省的让你出证明不知道是出哪家的,还得让退票。
2、承兑汇票过期证明
延期托收说明XXXX行:现有贵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GA/01XXXXXXXX,金额:XXXXXXXXXX元整,出票日:2010年X月xx日,到期日:2010年x月x日,出票人:xxxxxxxxx公司,收款人:xxxxxxxx公司,付款行全称:xxxx行。
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上述票据未能在到期日前及时托收,若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延期托收特此说明,望贵行予以兑付为盼。
xxxxxxxxxxxxx公司
2010年x月x日
你只要到贵公司的开户行去办理兑现手续:(1),贵公司出张证明,具体证明如下:
XXX银行(这里应该写出票行名称):
我公司持有贵行(出票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壹份。票号为XXXXX,出票日为某年某月,出票人全称某某某,收款人全称XXX,金额多少(大写),(小写)多少,XXX到期日,由于经办人失误,导致超过兑现期限,望贵行予以受理,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本单位承担。
敲上单位的预留印签和单位公章就可以了。
(1)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经做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你们丧失的只是对前手的追索权,而不丧失要求银行付款的权利,只要做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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