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
- 那为什么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
- 组成计税价格是什么意思?
- 组成计税价格是含税价吗?
- 委托加工业务的运费应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还是计入费用?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
为了计税需要,从税收的角度将其视同销售。
举例分析:
某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水泥一批(成本8万元,计税价格10万元)用于自建工程。
该批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工程,属于自有产品的内部转移,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不需要确认收入,按成本确认库存商品减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建过程),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情形,因此需要按照计税价格,确认销项税额1.7(10×17%)万元。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
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那为什么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
1、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销售的,消费税计入成本:
收回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才不计入成本
因为委托他人加工,是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委托方是代收代缴。又由于消费税只征收一道环节,不重复征收,所以如果直接销售,在加工时就缴纳,销售时不再缴纳。
如果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那么再销售时这个消费品是要单独缴纳消费税的,等于一个东西交2次税了,所以在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成本应为委托加工原料+加工费等
销售收入出现增值要交增值税
具体来说,应该是这样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不需再交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销售的,需缴纳消费税,但可扣除委托加工已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不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如果把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含税价(含消费税)作为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待完工产品作为最终的消费品销售时候,还会征收一遍消费税。这就形成了委托加工物资这部分重复征税。
组成计税价格是什么意思?
组成计税价格是因为市场上暂时没有此种商品或者劳务的的价格,税务机关根据相关市场的利润率确定出成本利润率,以此来确认本种商品或劳务的合理价格。组税价格是包含税款的。
组成计税价格都是有公式的,看公式跟容易理解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②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③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是含税价吗?
组成计税价格都是不含税的。比如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进口环节的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CIF)+关税+消费税。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业务的运费应该计入委托加工成本还是计入费用?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付的运费,不计算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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