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返还账务处理,单位收到税务局返还手续费?
单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会给返还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单位收到这笔钱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目前有两种声音,一种是免税,一种是要交增值税。我个人认为,为了避免税收风险,还是交纳增值税为妥。 一、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我认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按照6%来计算的。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对于企业取得的该项手续费返还收入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对于用于该项工作的支出也同时计入到支出中。 三、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说明对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应仅指具体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工作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非相关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手续费的相关法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五、手续费的用途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
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六、账务处理
建议纳税人将手续续返还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等科目,同时计提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用于奖励办税人员发生支出时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或“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
返还的税收该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一、企业实行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四、收到的财政补贴一般直接记入“补贴收入”,年终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指明用途的除外。
五、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 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或拨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指定的研发产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中单列项目核算。待研发成功后,如将研发成果交给国家,并经批准核销专项应付款的,按应核销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如研发成果留给你公司的,除将发生的费用从“生产成本”科目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外,还应同时将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如研发的项目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则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项目完成结转固定资产或经批准核销时,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退回上年度增值税金如何调账?
1、因为多交增值税款的当月是做: 借: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多交增值税款的月末结转时做: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本期转入数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此时,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是借方余额,属于溢缴税款状态,可以忽略,暂不处理)。
3、次月收到税务退回多交增值税时做; 借:银行存款 (蓝字) 借: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 (红字)
4、收到税务退回多交增值税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本期转入数-----(至此,未交增值税科目 是平衡的)。
销售退回怎样进行财税处理呢?
在销售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同意退货的意见,在经济利益上一般不存在纠纷。但是,涉税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操作流程,而且比较复杂,我们在这里引用一个案例并结合实际,介绍销货退回的涉税业务处理方法。
【例3-10】销售退回的财税处理:2016年4月,乐上商贸上月销售的A产品因质量原因同意客户甲全部退货,收到购货方送来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所列货款35000元,增值税额5950元。
解析: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也就是说,《规定》允许作废的专用发票仅限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而且首先必须是销货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不能超过开票当月。
从本案例分析看,需要退回的发票已超过开票的当月,并且销货方已记账,所以该批退货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再退回销货方作废,而只能申请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账。
客户甲的处理办法如下:
(1)2016年3月,认证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做购进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A产品 3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0
贷:应付账款——乐上商贸 40950
(2)2016年3月,如果认证未通过,可以含税成本做购进处理,不抵扣进项税,即:
借:库存商品——A产品 40950
贷:应付账款——乐上商贸 40950
(3)2016年4月,与销售方协调索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冲回上述已入账的相关信息。根据《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其出具《通知单》,要求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取得《通知单》的情况下,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本案例中,以红字冲销已做的购进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A产品 3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950
贷:应付账款——乐上商贸 40950
(4)如果当时认证未通过,以含税成本做的假购进处理,则可做如下调整分录:
借:库存商品——A产品 40950
贷:应付账款——乐上商贸 40950
乐上商贸的处理办法如下:
(1)2016年3月,销售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入账成本为30000元,并据此做销货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客户甲 4095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3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
借:主营业务成本——A产品 30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30000
(2)2016年4月发生销货退回,根据《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其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取得《通知单》的情况下,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做如下红字冲销处理:
借:应收账款——客户甲 40950
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3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950
(3)2016年4月发生销货退回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收到退回的A产品,则可做如下调整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A产品 30000
贷:库存商品——A产品 30000
提示1:购货方在货未退回前应当做入账处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申请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2: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作废的条件。《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了严格的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作废的条件,所以本案例条件下不能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作废。
提示3:注意冲账的手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红字专用发票的冲账规则: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提示4:注意退货票据的认证和比对。根据我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增值税税控系统运行规则,不允许退回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购货方不认证抵扣,系统则会将其确定为滞留发票,并向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查信息。
提示5:在实际工作中退货的原因很多,所处的环节也不同,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的相关条款及财务会计规定进行处理。另外,作为销售方应当慎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与购货方进行衔接。在现实生活中,货退而票不退的情况时有发生,从而导致销货方产生多缴税的问题出现。
5.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主要涉及商业折扣(或称价格折扣)、现金折扣和销货退回与价格折让等几种处理方式。商业折扣是企业为鼓励购买者多买货物而采取的一种价格折让优惠政策,即买得越多,则价格越低。具体处理是,在购买环节,在价格上直接按打折以后的价格计算销售额。现金折扣则是销售货物的企业为促使购买者尽快偿还货款而采取的一种折让优惠政策,对于销售企业而言是一种理财费用,其折扣额如果不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的,就不能冲减销售额。而销货退回与价格折让则是在发生质量问题或者部分退货,根据国税发【2006】第156号文件规定,在取得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对销售额进行冲减。
【例3-11】销货折让的账务处理:乐上商贸上月销售的B产品,因质量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销货方给购货方30%的折让,收到购货方转来的通知单,所列折让价款13500元,折让税额2295元,销货方根据通知单开出红字专用发票,货款当即汇出。
借:主营业务收入 13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95
贷:银行存款 15795
注:登账时,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也可以均以红字登记在贷方。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乐上商贸销售C产品一批,全部价款为150000元,增值税额25500元,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1)产品发出并办好托收手续: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2)若10天内收到货款,享受2%折扣:
借:银行存款 172500
财务费用 3000
贷:应收账款 175500
(3)若20天后付款,则不能享受折扣: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应收账款 175500
提示1:发生销售折扣与折让开红字发票有具体规定。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2: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6.以物易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非货币性交换(以物易物)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是参考比例。
在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不包括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非货币性交易的增值税,购销双方以各自发出的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核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对方开来的专用发票核算进项税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例3-12】A公司决定以账面价值9000元,公允价值10000元的甲材料,换入B公司账面价值为11000元,公允价值为10000元的乙材料。A公司支付运费300元,B公司支付运费200元。A、B两公司均未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双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乙材料(10000+300) 10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银行存款 3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 9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9000
B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甲材料(10000+200) 10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银行存款 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 11000
贷:原材料——乙材料 11000
7.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业务和非增值应税业务的一项销售行为。形成混合销售行为的必要条件是,同一笔销售业务既涉及增值税征收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征收范围,两项业务之间有直接的从属关系(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3-13】乐上商贸向某工厂销售10台空调,价款300000元,为了保证服务质量,双方议定由乐上商贸负责空调的安装,收取安装费5000元。因为乐上商贸是从事货物零售的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例3-14】某建筑公司为某单位盖房,双方议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一并核算,即建筑公司既承担建筑施工业务,又销售了建筑材料,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因为建筑公司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8.混业经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9.兼营行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10.销售旧固定资产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企业销售旧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且购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该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会计上已经提过折旧)销售,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例3-15】乐上商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6月购入一台空调,作为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36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当时取得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且进项税额已经认证申报抵扣,该固定资产按照3年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从2015年7月开始每月计提100元折旧。2016年3月将这台空调按照旧货进行销售,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元。应该如何做纳税与账务处理?
分析:乐上商贸销售使用过的这项固定资产,应该按照正常销售进行财税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2000元,税率为17%,税额为340元。
固定资产准备销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700
累计折旧 900
贷:固定资产 3600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借:应收账款 234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固定资产转出后:
借:其他业务支出 27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700
(2)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是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该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会计上已经提过折旧)销售,销售时该企业已经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则该企业可以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算销项税额。
【例3-16】乐上商贸原来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6月购入一台空调,作为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该资产的入账价值为36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当时取得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4212元,全部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该固定资产按照3年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从2015年7月开始每月计提117元折旧。2016年3月将这台空调按照旧货进行销售,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元。应该如何做纳税与账务处理?
分析:乐上商贸销售使用过的这项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算销项税额,到当地税务局代开销售旧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为2000元,征收率为3%,税额为60元。
固定资产准备销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3159
累计折旧 1053
贷:固定资产 4212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
借:应收账款 206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
减免的1%增值税可以用作抵减增值税2000×(3%-2%)=20元。假设本月除此经济业务外,本月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100元,则20元可以在当月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
固定资产转出后:
借:其他业务支出 2959
贷:固定资产清理 2959
该笔经济业务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按照发票上的金额填列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其他发票的销售额为2000,销项税额为60,如图3-1所示。
然后填报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的项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图3-2所示。本期税额抵减是2000×(3%-2%)=20元。
这样,主表的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就是20元,当月的应纳税额合计就是100-20=80元,如图3-3所示。
提示:如果本月除此经济业务外,本月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小于20元,例如是15元,则在当月可以抵减15元,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就会有5元余额,如图3-4所示。
这样,主表的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就是15元,当月的应纳税额合计就是100-15=85元。15元可以在当月抵减,会计分录是:
图 3-1
图 3-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15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
(3)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是营业税纳税人,该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会计上已经提过折旧)销售,销售时该企业已经是“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且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则该企业可以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算销项税额。其财税处理与第(2)种情况类似。
(4)企业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虽然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但是购买时按照当时的相关法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该固定资产使用一段时间后(会计上已经提过折旧)销售,销售时按照增值税的新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则该企业可以按照简易征收办法计算销项税额。其财税处理与第(2)种情况类似。
(5)除以上情况,都应该按照正常销售处理,与第(1)种情况类似。
提示:2016年2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
个税手续费返还会计分录?
1、个税手续费企业留用
①、申请返还通过后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益—个税手续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的服务费额度)
② 实际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PS:以上分录的缺点是,这项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记入收入年终计算所得税。如果会计没有缴纳,查账中存在漏税风险。
2、个税手续费奖励给办税员
① 申请返还通过后
借: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应付款— 个税手续费返还
② 实际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③ 发放给办税员
借:其他应付款— 个税手续费返还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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