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会计继续教育入口,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公务员有什么区别?
纯事业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院所等,其工作人员肯定就是事业编,事业编走职称系列,工资都和职称挂钩,职称越高,工资越高。
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编制,既有公务员编制,也有事业编制,几乎所有机关单位都是这种情况,而且公务员编制少,大数多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事业编制,但单位是行政单位,工作岗位没区别,干活都一样。
现在大数多单位都是公务员少,事业编多,而且大数多公务员岁数偏大(以前过渡的),2007年过后,公务员实行了凡进必考,在册公务员录入系统,以后每增加一名公务员,必须有明确的来源,不是经过考试录用的,根本进不了系统,而且公务员实行的四级联考,难度较大,每年考上的人很少,导致大部分单位人员是事业编。
机关的事业编分为全额事业编和差额事业编,全额就是完全是财政开支的那种,这种一般是参公的事业单位,没有收费来源,是参照公务员的一种形式。还是一种是差额事业编,即财政开支一部分,另一部分由单位自筹,由于有部分事业性质,有收费项目,能承担起部分工资。
区别:行政机关里区别不大,工作岗位对编制没有要求,就是公务员有车补,最少的是科员级别每月400元,事业暂时没有。年底公务员是发13个月工资(约3000左右),事业编发绩效(6000-7000)左右,折算下来,事业编和公务员一年总收入差不多,有时还要高于公务员。
西部会计网继续教育多久可以上传?
西部会计网继续教育学习完毕后系统就马上自动上传了。
西部会计网(www.xbkjw.cn)是赛思远程教育旗下的品牌网站,是西北地区唯一家能提供会计网络教育和会计远程咨询的网络学校,是西安交通大学网络学院和咸阳会计培训学校在2012年10月联合开发的会计远程教育网络平台。
2014年10月由陕西赛思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和咸阳会计培训学校联合运营;网站主要提供四大服务模块:既会计远程视频录播直播——会计远程实务咨询——会计在线模拟考试——会计就业推荐服务。
什么是税务筹划?
刷到这的朋友别滑了!什么是税务筹划?看我这篇就够了!
税筹行业十年老炮,全文15000字,耗时半个月。
用最通俗的话告诉你什么是税筹。
纳税,不是请客吃饭,不是做文章,不是谈情说爱,不能那样敷衍搪塞,不能异想天开,不能有商有量。
纳税是一项义务,公民依法应尽的义务。
国家制定税法的时候,一定是希望所有人守法自觉地纳税。
但是很多老板、会计有时一通算下来,发现税负很高,不想交。
人不甘心了,自然有胆大的去偷去逃。
X晓庆,X冰冰,X爽,有人虚开千亿发票,把造假当了吃饭的营生;也有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堂而皇之地收钱。
偷税逃税,再把钱变干净,是门技术。
这里面的法子无奇不有,我干这行十几年,接触过几百家企业,见过了太多。
和客户见面,我经常说:“在不犯法的条件下,节税效果不尽人意一定不是政策太严,而是筹划得还不到位。”
我国光企业所得税一项平均税率就在25%-40%,部分大中型国企甚至高达55%。
而再加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消费税等等,综合税率基本都在30%、40%。
这个比例说不高是假的。
我有不少做企业的朋友,辛苦干一年,吃得苦不比打工少,还要承担风险、顶着压力,好不容易赚个百十来万,却要把一半、甚至一大半的钱拿去缴税,很难不肉疼。
无奈,即便坚决不违法,不偷逃税,要想依法筹划节税,难度也很大。
税法的专业知识太多、太杂。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一共有25种税。分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农业税、关税。
每类又有很多具体税种,比如所得税分企业、个人、外商投资、外国企业、几种,每个税种可能还有几个到十几个不等的类目。
比如个人所得税就有11个类目…
这还只是最基础的税种而已。像什么核定征收、递延纳税,涉及的概念、计算更复杂。
可想而知,没个几年苦功,连门都入不了。绝大多数普通人没时间没精力学,更别提应用了。
老话说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去做就行了。
在这篇文章里,我会用最通俗易懂的语言,把对于想要在中国“开办一家公司/企业”或是“做点生意”的人最实用的税务知识介绍清楚。
不管你是企业老板还是公司会计,如果你愿意花上30分钟看看这篇文章,对你们一定都有所帮助。
让大家明白,合法合规地做税务筹划,完全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这,就是我今天想跟大家讲的第一件事。
目录本文内容如下,大家可以自行安排阅读顺序:一、 偷税和合理避税的区别1. X晓庆、X冰冰、X爽偷税案件分析2. 金税三期、四期等深化税收改革的政策以及提示二、 合理税筹也能省这么多钱?1. “合理税筹”的真正定义2. 华为与某小公司的税筹真实案例3. 税交得多,不是政策不好,是你没筹划到位三、 税筹全攻略1. 增值税1) 定义2) 攻略2. 个人所得税1) 定义、我国现状2) 攻略3. 企业所得税1) 定义2) 特殊政策、征收方式
一、 偷税和合理避税的区别关于什么算偷税,什么才是税筹。
去问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他也能说上两句;
但问一个从业十几年的老会计,他反而才知道,话不能说得太满。
网上相关内容数不胜数,看起来很重视税务知识的科普,以及税务筹划的普及,
但点开看看,就会发现里面专业错漏百出,语言逻辑矛盾,有些说的都不是人话,没准是拙劣的软件生成的垃圾内容;
偶尔有人稍微懂了点脑子写了篇勉强能读的玩意,也会被人复制几万遍到处贴。
最夸张的是有一次,我读到一个问题下,几十条回答都是复制粘贴的,一字不差,这整得连换马甲都换不利索。
这一切,是我写这篇文章最初的冲动。
我想彻底终结那些乱七八糟、鱼龙混杂的税务知识内容,做点像样的分享。
至于为何用偷逃税开篇,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这无可厚非。
先说好处才讲惩罚,有讨好的意思,
但先立规矩说惩罚,再谈依法税筹的好处,才能好好交流。
1. X晓庆、X冰冰、X爽,明星偷税案
2002年7月24日,X晓庆被正式逮捕。
调查结果显示X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1458万元,除追缴税款,还加收滞纳金573万元。
当年这起国民演员锒铛入狱的大案,恐怕也比吴签入狱还要轰动。
X晓庆用的方法比较粗暴,就是在某地买个东西,回去把发票金额改大10倍申报成本。这种手段属于非常纯粹的造假虚报。
虽然一时瞒过了税务稽查,但专案组轻易就找到了当年发票的另一联。
这里要提一下我国国情。
我国实行的是“以票控税”的制度。
一个公司、单位(法人)或者个人(自然人)赚了钱(发生应税行为),国家就会要求他交税,他也就成了纳税人。
交多少税,总的来说是看赚了多少钱。
那怎么计算纳税人的收入?
发达国家是由纳税人自己申报。因为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瞒税、少报很难,处罚也重。
此外,不少国家有“吹哨人制度”,举报”奖励非常高:
比如向美国税务局举报瑞士银行帮助美国客户逃税的前瑞银集团员工布拉德利·比肯费尔德,已经获得了1.4亿美元的举报奖金,未来还将会有更多的奖金入账。
而我国国情不一样。
全凭自觉申报,可能不少人不会如实报。依赖纳税人的自觉行不通。
而举报奖励虽然也有,但从1998年起,到2007、2017执行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里,乃至今天,举报奖励都是10万元人民币封顶。
比例从0.1%~1%不等。
就是说,起码要举报一个逃了1000万、1亿税的单位或个人,才能领到这10万。
1998年10万块能在北京买套房。
但放现在,又丢饭碗又得罪人,估计除了私人恩怨没人想赚这10万。
靠自觉不行,靠内部举报不行,那就得有一个有效方式来全程把控纳税人收入。
“以票控税”制度就这么诞生了。
平时老看见“开发票”的小广告、每年某个时候都有朋友来问有没有发票…
从法律到舆论,发票都处在极高的位置。
法律条文上,有一整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有了法律条文,还要有相应的执行手段,否则制度也落不到实处。
这个执行手段大家肯定都有体会,最典型的就是出去吃饭打车大保健时候的那句“开张发票”。
不过之所以大家现在有这种直观感受,也是多年推进的结果。
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大家都有使用、索要发票的需求。
对于国企央企,事业单位,相对好推进。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可以直接审核、检查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的开支和相应的发票;
而对于其他企业,是由税务局、会计事务所监督的,“发票”对于他们来说,又能抵扣税款,还能充作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索要发票是很自然的事。
最后对个人来说是最难办的。
因为买东西或者消费,要了发票也不能抵税或者报销,要发票的动力在哪呢?
主要还是靠奖励和处罚。
最基本的就是发票是消费者售后的重要凭证。退货维权等等都要用到。
不过这一点效果甚微。
再有就是发票刮奖,在餐饮、零售行业一度很流行,有的是现场刮奖,有的是后期摇号。“谢谢参与”估计是不少人的回忆。
还有拒绝给消费者开具发票的商户,发票管理部门会给予处罚,举报者还有奖励。
商户有开票需求,客户有索取发票的需求,这个事才能逐步推行下去。
因此,发票,就是税务部门计算一家单位收支的重要凭证。
X晓庆把发票上4块一毛钱的改锥改成了41万,多消费了,在发票体系里企业的收入就变少了。
应纳税所得额少了,需要交的税也就少了。
是纯纯的违法。
2. X冰冰 X爽,从顶流到典型
这两位逃税界的顶流,用了同一个手段——阴阳合同。
X冰冰主要靠工作室给自己打掩护。
原理就是,当收入高到一定程度之后(比如一部戏3000万),要交大量的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用“工作室”的形式来收钱就不一样了。
首先工作室是企业,不过是“个人独资企业”。
具体算法很复杂,涉及到核定征收、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地方园区等政策优惠(比如X冰冰工作室所在的无锡,为发展影视业,给出了减免租金、税收的大力度优惠)等因素,信息量很大。
如果大家对其中细节感兴趣,留言告诉我,我下次可以单独开一篇文章扒一扒。
总结一下,一通操作下来,总体税率只有0.5%-3.16%。
如果老老实实按政策筹划税务,不至于闹出丑闻。
X冰冰错就错在过于贪心,在已经享受了大幅优惠的基础上,还进行了一堆违法操作:
用阴阳合同隐瞒真实收入,利用公司隐匿个人报酬的性质,让公司做假账,作为公司法人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只是她运气好,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把逃税罪的处罚放轻了,5年内初犯只要补缴且受过行政处罚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否则免不了像X晓庆一样身陷囹圄。
相比之下,我们爽子的操作小聪明就更多了。
虽然也是用阴阳合同谎报真是收入,但那份阴合同不是直接“瞒报”,而是让给钱的人用“注资”的方式输送到自己母亲名下的公司。
这里面有几个技术难点:
这笔交易被查到爽子是关联方咋办?
大额增资稀释公司股份咋办?
增资被工商登记信息记录咋办?
股权转让所得也是要交税的,咋办?
等等…
不过爽子团队凭借聪明才智一一攻克了,要不是内部人(张先生)自爆,恐怕很难把一次股权变动和爽子的演出劳务联系起来,更别说把这笔看似合理合法的增资认定为劳务收入了。
再挖个坑,有人想看我下回也说一说,我甚至能想出这套操作里的一些小漏洞,和一堆类似现象:
看似人傻钱多,实则都是一场场大戏。
不过再聪明也没用,这对难姐难妹虽然免了牢狱之灾,但加倍罚款+事业完蛋,绝对让她们得不偿失,连本带利把非法所得吐了出来。
品一品几期案子,结论如下:
只要违法,早晚被查;
哪怕表面运作得合法合理,但只要有“偷逃税”的实质,就是违法;
作假、隐瞒,叫偷逃税;
表里如一,依法享受政策优惠,叫节税;
提前规划、如实申报、合理地进行业务配合、做到四流合一,才叫真正的税务筹划。
一切侥幸心理都是纸老虎,被戳破只是时间问题,
这条红线必须谨记。
况且,金税三期和今年要落实的金税四期也会让违法操作的空间越来越小。
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意思。
金税三期和四期都是国家税务局搭建的信息系统工程,并且越来越完善。
运用网络把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社保局、质监局、国家统计局、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打通。
更多“非税业务”也被纳入了系统。
在金税三期时期,全国各地区已经基本完成社保入税工作,
接下来的金税四期时代,企业信息也将联网核查,像爽子的操作,放到现在也过时了。
更何况21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税务局紧跟着也强调督查八种行业的5类涉税违法行为:
直接精准制导“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筹划”和“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行为。
比方说,某公司明明是做江浙沪本地业务的,跑到西部某地注册空壳公司,单纯为了避税。这就不行。
某公司看到西部某地税收优惠好,认为适合自己拓展新业务,于是把分公司开到西部,既拉动了当地经济,又提供了税收和就业机会,自己赚了利润,也省了税收,一举三得。但其实就是恶意利用“税收洼地”的行为。
总结一下:“税收洼地”不是不能用,而是不能“滥用”!
如果说金税三期是把“以票管税”变得电子化,那金税四期就是要把“以票控税”进一步推向“以数治税”。
税收漏洞慢慢都被堵上,想高枕无忧,合法税收筹划才是唯一的、长久的出路。
反正明确一点:守法纳税,哪怕金税一百期,也是给你服务的,但动了歪心思,监管虽迟但到。
从“以票控税”到金税四期,都是国家发展当中为了方便征税而实行的信息收集、监管工具。从“有据可依”,到现在“滴水不漏”对信息详尽、准确的要求越来越高,意味着我国税收体系多年来确实在逐步完善。
一切漏洞都会被慢慢补上,偷税漏税的空间只会越来越小。
只有税务筹划,才是“一劳永逸”的出路。
二、 合理税筹也能省这么多钱?搞这么多辣眼睛的骚操作,无非是想省两个钱,实在可笑。
省税什么时候和犯法挂钩了?
明明依法纳税,合理筹划能省的钱就不比这些违法行为少,干嘛非要违法犯罪?
如果只考虑“少交点税”这个目标,方法很多。
像前面三位女明星干的,起码也是达到了这个目标的。
只不过她们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市面上,那些经常主动联系你、劝你做他们的业务的,包括网上能搜到的80%左右的所谓的“税筹”。
只是,也只是勉强做到暂时“合法”,未来合不合法不知道,而且也不合理,这种最多叫“避税”。
而真正四流合一,表里一致,遵循政法法规,结合企业业务实质,达到“少缴税”这个目标,才能叫“税收筹划”。
不信我举两个例子。
先说个最有名的——华为公司。
作为国产之光、远销欧美的顶尖科技跨国公司,华为2020年营收8914亿,净利润646亿。
但是华为的负税率只有不到15%。
这个数字什么概念呢,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5%,即便是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也有15%,而除了企业所得税还有个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等…
很明显,华为的整套全球布局税筹方案做得很好。
首先,华为在香港、新加坡、印尼、荷兰、日本设立子公司,承担一部分设计、开发、生产、销售、投资等业务。
这些国家比如荷兰,与多国有税收协定,能享受欧盟法令优惠,有的对股息预提、资本利得等类目免税。
其次,按我国税法,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后扣除,而股息只能完税后再分配。
所以华为借款给海外子公司,这样海外子公司又可以享受利息的扣除,从而降低税负。
最后,因为不同国家政策各有不同,合理地把税后所得分配到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再把税前所得分配到低税率管辖地区,通过股权架构,整体统筹降低综合税率。
妙啊。
一套操作下来,最后结果就是这个国内首屈一指的民族之光,庞然大物的税负率可能比有些中小企业还低。
可能有些朋友认为,华为是因为体量大,能利用全球布局筹划,才能达到这样的效果的。
这就有些片面了。
所以税筹这件事,我还是开头那句话:
在不犯法的条件下,节税效果不尽人意一定不是政策太严,而是筹划得还不到位。
鼓足勇气用积蓄和贷款白手起家,顶住压力兢兢业业干一年,好不容易赚个100万,一算税得交三四十万,肉疼是可以理解的。
但前提是一定要合法。
税务筹划,不是说下个月要交税 了,这个月我感觉去想想办法。
而应该事前做规划。那才叫“税筹”,一切税务上的操作都应该提前规划。
从创业伊始,就全面结合整个企业的运营流程,全盘布局,充分利用各类政策,这样才能合理合法地让收益最大化。
必须先有这个思想觉悟,才可以聊后面的事。
三、 税筹全攻略税收的条款法律既多又杂,税务师考试5门大课,往往要花上几年时间。
除了业内人士和常年和税务打交道的人,税务知识对多数人很不友好。
不过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本来就不是让所有人速成为专业税务师,而是对税务有个大致的知识框架、以及法律意识。
有合理节税空间的时候,能意识到机会的存在;
面对不入流的节税建议,有正确的判断,该拒绝要拒绝,这两条就够了。
既然是从实用出发,那我们重点了解大家普遍会遇到的税收问题即可。
往大了说,多数工薪阶层乃至中小企业主主要缴纳的税就3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我们从这三大税种出发,不管下面拖着多少小鱼小虾,都跑不出我这张知识的渔网。
1. 增值税1)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最早1954年在法国被首次引入国家税收,经过“流转税”等变体,逐渐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推行。
以防万一,先解释一下增值税是个什么东西,征收增值税的逻辑的什么。
通俗地说:商品或服务流转的时候会“变贵”,增值税就是专门对这个“变贵”的部分征收的间接税。
以前服务行业征的是营业税,
几年前国家“营改增”之后,服务行业也统一征增值税了。
“变贵的部分”,专业上叫增值额,是买卖价格之间的差价。
比如我买某个商品,增值税税率是13%,原价100块,我买的时候要付113块给商家,13块是增值税。
我如果要转手再卖出去,为了赚点钱我定价(不含税定价)200块,税率还是13%,要交200×13%=26块税,所以我的最终定价(含税定价)就是226块。
在我这个环节,增值额是200—100=100块,税务机关实际净征收的就是这100×13%=13块。
你可能会问,你200块乘税率算出来是税不是26块吗?最后怎么才能只交13块税?
这就涉及另一个概念“进项”、“销项”了。
我进货的时候,商家会把那张100块、13%的增值税发票开给我,这属于我的“进项”。
我可以用来申报给税务机关,用来抵扣那26块的销项。
销项—进项,才是我实际要交的增值税。
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到每年某个时间就开始到处“找发票”的原因。就是想给自己增加进项,抵扣增值税。
这里我要再次强调一下,自从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发布之后,大部分涉税违法行为都变得“无罪化”。具体就是5年内初犯,只要受过行政处罚且补缴了税款,可以不追求刑事责任。
但和增值税有关的违法行为,不受这条修正案保护。
时至今日,增值税依旧是涉税行为中,最为危险的雷区!
说一个例子。
甲物流公司是某地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当地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能获得一定比例的返税。
2015年11月到2016年10月期间,甲公司法人唐某在中间人葛某等人的介绍下,通过收取票面价税合计3%-5%的“开票费”的方式,为乙公司等多家单位开具运输业增值税发票,税额总计416.95万元。
乙公司等单位虽然有真实的货物运输业务,但业务发生想对方却并非甲物流公司。
葛某等介绍人各收取0.2%-0.3%的好处费。
结果,税务机关稽查后,移送法院。
法院认定甲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罚金25万元;甲公司法人唐某背叛有期徒刑7年6个月;
乙公司判罚10万元,主管孟某有期徒刑3年,唤醒5年;
中间人葛某、薛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5万元。
爽子逃税2亿,也没进去蹲号子,只是罚款。
犯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谁都救不了他!
等到被判了刑,就不会嫌税交的多了,到时候才意识到:能老实地做生意、依法纳税,已经很幸福了。
除了有意偷逃,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风险——零申报。
这也是我职业生涯里发现的一个,挑战常识的事:
2012-2015年间,据北京朝阳区税务局统计,长期零申报户(连续12个月无税申报的企业)分别有:
24934、39557、58466、72982户,
2015年零申报户占总纳税户数的26.19%%,呈一个明显上升的趋势。
有将近四分之一的企业纳税额为0,我们排除真的不赚钱,或者几乎半停业状态的企业,还是有相当多的企业,真的以为不申报就不用交税。
这真是“避”税避到家了,彻底避而不见了都。
我认为我有必要说一下,“不申报”、“零申报”这种“淳朴”的“避”税行为的后果。
最好的下场:
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名3年内不得使用,担任违法公司法人的,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法人、监事、经理。
还要依法履行组织清算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法律后果。
被吊销的企业,要把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缴回登记机关,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可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收缴。
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被吊销执照、严重违法的企业及其法人,不良信息会被锁入警示信息库,实行分类监管和“黑名单”制度,扩大失信行为的公示范围。
比较坏的下场:被查出偷逃税,加倍罚款并交纳滞纳金。
最坏的下场:偷逃增值税,直接进号子跟Mr.凡先生击剑。
我是怎么也想不通会有这么多朋友勇于零申报的。
哪怕花点钱呢,不丢人。
先把这个天真的念头打消了,再来说正常的节税思路。
2) 具体操作
增值税是管得最严的口子之一,但不代表没有筹划空间。
首先一点,纳税人身份就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还记得我前面强调过的吗,税筹要提前规划。
一家公司能“提前”的极限,就是初创的时候。
很多人可能忽略了,选择纳税人身份,其实就是税筹里很重要的一步。
只看第一行就知道,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税率远远低于一般纳税人。
那是不是注册公司的时候无脑选小规模纳税人就好了?
也不是。
再往下看,一般纳税人收的增值税发票能抵扣,而小规模只能计入成本。
营业额小的时候可能没感觉,但规模大到一定程度影响就大了。
很多企业每月增值税几百万来去,如果不能抵扣,会成为很大的负担。
不过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更低的税率是最直观、最划算的。
但可能有些朋友刚创业的时候不知道这回事,稀里糊涂直接注册成了一般纳税人。这倒没关系,一般、小规模纳税人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连续12个月,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就可以重新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而公司做大,不再适合小规模纳税人财税模式的,首先恭喜你们生意兴隆,其次,只要符合条件(年销售额>500万),就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直接转换。
还有一点。除了依旧实行法定注册资本的行业(银行、保险、证券、融资租赁之类14个行业),现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也就是说注册一家公司其实门槛不高。
很多人也就随意起来了,认为注册资本选多少都无所谓。
但其实不是的,我再举两个例子。
张三从良之后也开始创业,注册了一家互联网公司。互联网行业申请ICP许可证的时候,要求注册资本在100万以上。张三觉得自己好歹曾经是叱咤风云的人物,100万太寒酸了,于是填了认缴1000万。张三占70%股份,他的好朋友窃格瓦拉·周占30%。
结果后来经营不善,公司破产还欠了1000万外债,张三因为是大股东,出资额有700万,所以这笔债务都得他来负担。
但如果当时注册资本只写100万,张三就只需要用他的70万出资额来承担责任就可以了。
第二个例子,印花税。
几位有志青年想改变世界,几人一合计一起创业了。
既然是要改变世界的,办的公司肯定也不能小,于是直接写了50000亿元,不多,也就3个腾讯的估值。
如果他们几个真的实缴了这5万亿,光印花税这一项就要交12.5亿。当然了,跟5万亿比,12亿多倒是不算什么。
但如果他们稍微低调点,注册资本认缴100万的话,印花税只有250块钱,可能也就哥几个一顿饭钱。
当然创业初期需要注意的事还不止这两件,这里就不展开了。后续我会专门写一篇好好聊这个事,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留言,呼声高就先安排。
2.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80年由人大直接立法,至今40多年只微调过几次。
根据国令第707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税有九大类,包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等等。
上到股东分红,下到每月工资,乃至滴滴司机、外卖小哥这些被企业排除在外的“非员工”,都要缴个税。
2020年我国财政收入18万亿,其中有1万亿来自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微不足道。
其中将近一半来自工资薪金代扣代缴。
2021年金税四期的推进、国务院提出“共同富裕”、“三次分配”的政策,都有个税改革的影子。
这些措施会造成什么影响,我们不妨拭目以待,我也会及时和大家分享。
个税的算法其实很简单,可以用一个公式简单明了地说明:
(应纳税额—税前扣除)×税率
复杂的是这3个组成部分的计量。
应纳税额前面已经说了有11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可以扣除20%的收入,剩下的才是收入额。其中稿酬的应纳税额还要按70%算。
特别要提的是利息、股息、红利,包括财产租赁、财产转让适用的是固定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而税前扣除,除了每年6万的固定额度,还有专项扣除、转向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
包括五险一金,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等。
至于税率,我国个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见下表:
大家比较感兴趣的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稍有不同:
了解了个税的计算逻辑,就该说说在法律允许甚至鼓励的范围内,怎么减免纳税数额了。
最直接的减免项目里,普通人可以利用的不多。
像是国家级奖项、科研奖励、特殊身份(军人转业、复原)等等,都有着比较高的门槛。
想要在个税上节省,除了依法扣除,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这里我就不说什么通用的方法了,意义不大。
不过省不了也比违法好,我举两个2个反例,让大家引以为戒:
某地一家中外合资的汽车制造企业有不少日本籍技术专家。
月薪30万左右,正常需要缴纳15万元左右的个人所得税。高额的税率让这几位小日子过得不错的日本专家倍感头痛。
几人聘请一家税务事务所后,兴奋不已,认为找到了一个“好办法”。
他们找到远在日本老家的亲友,在我国当地成立了一家公司。这样,这家公司就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了。
几人作为该新公司的成员,与原本的汽车制造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把本来的薪资通过交易的方式输送到新公司。
而外商投资企业不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主体,只需交少量企业所得税。
钱进来之后,再用体现的方式返还给几位小日子过得不错的日本人。
这样,几人的总体税率就从45%降到了25%。
真是“天才”。
第二个案例,也是来自国内的一家中外合资公司。
一名高管受公司委托,到欧洲几国进行学习培训,历时1年多,在不少外企工作过。
期间薪资报酬则由国内企业正常发放。
不过此人回国后,拿着几张英国、德国的完税证明,到地税局申报,生成自己出国期间已经在这几家欧洲公司工作时,已经在当地缴纳过个税,要用这些完税证明抵扣我国的居民纳税人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二条规定,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纳税凭证确实能抵免个人所得税税额。
1年时间,用这些国外的“完税证明”抵扣完,算下来1分钱税都不用再交。
税务机关人员在与这家公司的其他员工交谈里得知,此人所有的所谓“完税证明”都是伪造的,实际上他在欧洲也1分钱税都没有交过。
那么问题来了:作为中国的地方税务机关,除了这些口头证词,该怎么证明这些完税证明是假的?
是发送邮件给此人在欧洲工作过的企业?还是上报国家税务部门,由他们出面与欧洲国家的税务机关联合协办,还是请求我国的外交部门发出协商函?
显然,不论哪一种难度都不小。
但不管他们能瞒多久,这些人的操作绝对都属于违法行为。
说这两个例子,主要是想告诉大家,明明不适用的减免政策,通过弄虚作假、打擦边球的方式去利用,不会有好下场。
犯了法就算说“我不知道”,也不会得到原谅。
一定要找专业靠谱的人协助规划。
3.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几个税种里,被欺负得最多的冤大头。
操作空间最多。
对于纳税长期、稳定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税务局一般会要求他们办理税务登记证。
这代表着,今后纳税人(这家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都会被税务部门纳入系统,征税有关的税种、税目乃至征收方式也都包含在内。
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征收方式。
征收方式代表着税务机关怎么计算纳税人该交多少税。
这个方式一般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还分为“定期定额核定征收”和“定率核定征收”。
1) 先说查账征收,这也是多数人印象里收税的方式。
查账征收,顾名思义,公司里要有个财务,要有一本账。
不是说税务局没事就会去单位里查账,而是纳税人得有这个东西,并且要符合财政、税务上的会计制度。
执行查账征收这套模式的纳税人,每到规定的纳税期限(比如每月、每季度),都要用申报表进行申报。
依照公司里的“账本”,也就是财务报表,申报增值额、销售额、营业额、所得额和其他计税依据,还有对应的税种、税目、税率、应纳税款、已纳税款。
税务局审核申报表后,会把表录入系统,再通过现金、刷卡、缴款书、TIPS 扣款或者其他方式把税款征收,最后转入国库。
如果本期纳税人没有收入,也得申报。
这种情况进行的叫“零申报”,在申报表“计税依据”一栏填“0”。
所以,没有收入也不代表“不用申报”,申报是每期必须做的。
查账征收比较适合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完善、能够通过核算,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的纳税人。
一般来说,企业绝大多数是查账征收,个体户查账征收的较少。
2) 定期定额核定征收
定期定额核定又称双定,
那么自然就是适用那些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不完善,不能如实核算,不能反映生产经营成果,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比方说我在小区门口开个小铺,卖鸡蛋饼油条,我就很难做到查账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会根据其行业、规模、地点等因素,估算出一个收入额度和税款,替代申报。纳税人按照这个核定的数字,同样定期缴纳税款。
双定里还有几个点值得一提:
① 要是纳税人认为定额太高(或者太低,虽然比较罕见),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的。当然,批不批是另一回事。
哪怕纳税人实际收入低于定额,在批准调整之前都得先按照定额缴税。
而要是纳税人实际收入比定额高,就得跟税务机关补税。补报久了,税务机关就会如愿帮你提高定额。
②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实际收入高于定额,却没有补报补税,在掌握确凿证据之后,会要求纳税人补税,还会处以罚款。
不过有一种情况可以不交税,那就是申请停业。在期限里不营业,没有收入,也就不用交税。但如果停业、不申报,税要照缴。
3) 定率核定征收
定率核定比较复杂,就不展开说了,简单讲一下结论。
这种核定方式一般用于计量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偶尔也用。
因为这三种税的常规计算方法都可以用“税款=(收入额-成本额)×税率”概括,
同样是无法执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只能确定收入,成本、进项等等就难以核准,才使用定率征收。
用一个例子来说明:
企业所得税放到“税款=(收入额-成本额)×税率”的万能公式里的话,收入—成本就是利润,那也就是“利润×税率”。
A企业账目健全,可以用查账征收,100万收入扣掉85万成本额,利润15万,
企业所得税税率25%,需要缴税:(100万—85万)×25%=37500元。
B企业财务、账目不完善,因此采用定率征收。当年收入(毛利)也是100万,但由于无账可查,核算不了成本,于是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同行业(比如A企业)的状况,调查认定B企业利润率15%,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所以B企业需要缴税:100万×15%×25%=37500元。
则乙企业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 万×15%×25%=100 万×3.75%=37500 元】。
补充一个小插曲:“核定征收”的“核”和“定”是什么意思?
虽然介绍了具体做法,这个词很多人可能也不陌生,但这个问题估计大多数人答不上来。
“核”:(税务机关)先考察;
“定”:(税务机关)后决定。
那怎么考察?换句话说怎么“核”?
有两种方式:“查定”和“查验”。
【查定】: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的实物数量。
【查验】: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的实物以外的信息,再比照实物。
从【核】的角度对【核定征收】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
从【定】的角度对【核定征收】进行分类,就是【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咯。前文已经介绍了。
不过,【查定】和【查验】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税务机关已经不怎么提了。
好了,纳税人完成了【税种鉴定】并确认了【征收方式】,可以准备开发票了。
再等一下!开什么发票呢?可以去看看第一章,不赘述了。
现在应用最广泛的还应该属于税控发票。
想要开具税控发票,纳税人就要买一台【税控发票机】或者【税控器】了。它们合称【税控装置】。
这是个什么玩意呢?【税控装置】有这么几个特点。一讲就清楚了。
使用专用的发票机或者办公电脑连接上税控器和针式打印机录入打印发票信息。
● 通过密钥、IC 卡等认证开票方的信息。
● 定期或者实时通过网络或者使用 U 盘、软盘、IC 卡等设备将发票信息汇总报告给税务局。
● 税务局获取上期发票信息后进行票表比对,通过后向税控设备写入当期允许开具的发票限额等信息。
这年头谁都不容易。
赶上这2年全球性的yi情,很多小企业关门了。全球有名的500强,也有不少关店、停产、倒闭。这是客观因素,我们无能为力。
即便不是灾年,在我们未曾留意的地方,无数个挂着“旺铺转让”的门面,每年也有数十万家餐饮店被迫倒闭;可与此同时,每个月又有超过100万家新单位注册成立…
无数人在浮沉之间周而复始。
税务筹划可以帮我们省钱,更重要的是,它代表依法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可以帮我们规范经营,优化业务,积累信用。
作为纳税人,我们要守法,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作为公民,我们要为国家出一份力;
而作为个人,我们也要依法为自己争取到更多国家本就赋予我们的合法权益。
这三句话,我一直谨记,也是对待“纳税”这件事,最好的态度。
民办高校教育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者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第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制定学校章程,负责推选民办学校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举办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并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的,可以根据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与继任举办者协议约定变更收益。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举办者变更,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向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提供教材、课程、技术支持等服务以及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和保障机制。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应当保障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依法独立开展办学活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改变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性质,直接或者间接取得办学收益;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实施学前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十四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职责。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民办学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外籍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教育和外国人在华工作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
第二十二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增设校区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设立分校应当向分校所在地审批机关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鼓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吸收社会公众代表,根据需要设独立理事或者独立董事。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应当有审批机关委派的代表。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设置、开发以游戏、活动为主要形式的课程。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及相关职业培训要求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教唆、组织学员规避监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成绩证明等。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任教师;其中,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
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所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聘任专任教师,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公办学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第三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
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指导和监督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政府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相关项目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科研项目、课题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四十五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其他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前款所称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六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四十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民办学校举办者情况、办学条件等审批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民办学校依法建立行业组织,研究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建立认证体系,制定推广反映行业规律和特色要求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并公布督导结果,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
第七章 支持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健全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优先扶持办学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闲置校园综合利用方案时,应当考虑当地民办教育发展需求。
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第五十六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奖励举办者等。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第五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
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当地相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
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民办学校可以以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等进行融资。
第六十一条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支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支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它与军队的编制上有什么不同?
日本自卫队与军队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有法律限制
根据日本1947年的“和平宪法”,日本须放弃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并且禁止日本有任何军事建制。所以从这里来说日本自卫队不能算是军队。
而且第二章第九条,关于“放弃战争”的表述共有两段:“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日本的军事实力只能维持在自卫所需的水平,总兵力不得超过10万,军舰数量不得超过30艘,总排水量不得超过10万吨,不得拥有航空母舰(护航航母除外)及核动力潜艇,作战飞机数量不得超过500架,不得拥有远程轰炸机,不得发展弹道导弹技术。
所以,日本自卫队一般不可能扩编的,其他国家也不允许。
二、部队职能
法定职责
1957年5月,日本政府公布《国防基本方针》,首次明确“防卫”、“治安”、“海上警卫”、“防止侵犯领空”和“灾害救助”为自卫队的五大任务。这也是世界上首次将“救灾”列为国家军事力量的主要任务。和其他国家的武装力量职能有着本质区别。
三、机构编制
军事领导体制
自卫队的最高统帅是首相,不像其他国家一般是总统或者国防部长,最高军事决策机构是内阁会议。
“安全保障会议”是内阁在军事上的最高审议机构,由首相、外务大臣、财务大臣、内阁官房长官、国家公安委员长、防卫大臣等内阁主要成员组成,负责审议国防方针、建军计划及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等。
军事指挥体制
防卫省相当于国防部。参谋长联席会议由主席和陆、海、空自卫队参谋长组成,负责拟定和调整部队作战、训练和后勤计划,搜集研究军事情报,在实施两个队种以上的联合作战、演习时,实施统一指挥。
兵役制度
志愿兵役制。陆上自卫队服役期限为2-3年,海上自卫队、航空自卫队为3年。一般根据本人希望,可延长服役1次(2年)。
队种构成
1.日本陆上自卫队;
日本陆上自卫队是日本自卫队的陆上武装部队。主要负责地面作战、地面防空、两栖登陆和近空空中支援作战。
由于日本在战后受到《和平宪法》的规制,陆上自卫队被禁止使用弹道导弹、巡航导弹等侵略型武装,并禁止于平时实施征兵制。
2.日本海上自卫队;
日本海上自卫队是日本自卫队的海上武装部队,也是隶属于日本政府防卫省的特别机关,现日本海上自卫队是世界上装备最现代化的海上武装力量之一,吨位规模也在世界各国前列。
3.日本预备役
预备役是日本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也是战时首批动员对象。
4.驻防区域划分方面队
北部方面队:为规模最大方面队,防卫北海道地方,总部驻北海道札幌市;
东北方面队:防卫东北地方,驻仙台市;
东部方面队:防卫大关东地方,总部驻练马区
中部方面队:防卫近畿地方、东海地方、北陆地方、中国(注:日本的区域名称)、四国地方,总部驻伊丹市;
西部方面队:防卫九州、冲绳地方,总部驻熊市。
四、武装力量
陆上自卫队
北部方面队:第2师团、第7师团、第5旅团、第11旅团、北海道补给处、北部方面会计队;
东北方面队:第6师团、第9师团;
东部方面队:第1师团、第12旅团、第48普通科连队、东部方面会计队、关东补给处、东部方面音乐队、第5施设群、陆上自卫队广报センター、邱野一郎别动旅团;
中部方面队:第3师团、第10师团、第13旅团、第14旅团、第4施设团、中部方面会计队;
西部方面队:第4师团、第8师团、第1混成团、干部候补生学校。
装备坦克1020辆,装甲车约980辆,各型飞机约511架,各种火炮7630门。(2006年数据)
海上自卫队
横须贺地方队,总部驻神奈川县横须贺市;
佐世保地方队,总部驻长崎县佐世保市;
舞鹤地方队,总部驻京都府舞鹤市;
吴地方队,总部驻广岛县吴市;
大凑地方队,总部驻青森县むつ市;
装备各型舰艇142艘,39.8万余吨,飞机206架。(2006年数据)
航空自卫队
航空总队,司令部驻东京都府中市;
北部航空方面队,司令部驻青森县三泽市;
中部航空方面队,司令部驻埼玉县入间市;
西部航空方面队,司令部驻福冈县春日市
1个航空混成团(西南航空混成团,司令部驻冲绳县那霸市)
装备各型飞机464余架,其中作战飞机361架。此外还拥有各式导弹28种。(2006年数据)
总兵力
截至2017年3月,日本自卫队编制总兵力约为24.6万人,素质较高,装备精良。其中陆上自卫队约15.1万人,海上自卫队4.5万人,航空自卫队约4.7万人,统合幕僚监部(联合参谋本部)、情报本部人员共3300余人。另有即刻应变预备役自卫队员8175人,预备役自卫队员约47900人,预备役自卫队员候补约4600人,书记官、事务官等文职人员2万余人。
五、现今自卫队的队衔编制与世界各国的军衔制度大同小异、宪法第九条详列自卫队的目的。
(1)“将”与中将的职位相当、各幕僚长与统合幕僚长的将阶级规章有显著的差异、类似世界各国的中将军衔。
(2)“将补”与少将的职位相当、这个职位又可再分成“将补(一)”“将补(二)”。
(3)自卫队的准将(少将之下、大佐之上)的存在性具有争议,平成20年(2008年)提出是否设置准将阶级的构想。
(4)“一佐”的薪水给付依照等级、这个职位又可再细分成“一佐(一)”“一佐(二)”“一佐(三)”。
(5)“一佐”“二佐”“三佐”与大佐、中佐、少佐的佐官职位相当。(等同其他国家上校、中校、少校)
(6)“一尉”“二尉”“三尉”与大尉、中尉、少尉的尉官职位相当。(等同其他国家上尉、中尉、少尉)
(7)“准尉”与准士官相当。
(8)2008年(平成20年)对于是否新设“上级曹长”的阶级提出检讨。
(9)“一曹”“二曹”“三曹”与曹长、军曹、伍长的职位相当,曹长类似于我国的军士长,于1980年增设。
(10)“士长”“一士”“二士”与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的职位相当。陆士签约二年(一部的技术系是三年、以后改二年)、海士和空士是三年(以后二年)的任期制、一般曹候补学生的升等以二年为一期。
(11)一般曹候补学生和曹候补士是平成19年分最后的采用、平成20年(2008年)开始实施一般曹候补生。最快2年9月,最晚7年内可以升等。
(12)“三士”是自卫队士兵最早的任官阶级。
注:日本《和平宪法》规定在战争爆发的时候,将新增大将队衔(等同各国上将军衔/二级上将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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