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机关单位搬家流程及注意事项?
1.首先向上级主管单位请示,说明搬家的必要性等待上级批复。
2.拿到上级主管单位批复后召开部署会,对于确没必要搬离的固定资产,工作资料,可履行请示报告制度后按程序核销,销毁(重点)。
3.搬家前先将各拟搬物品编号,录像。然后在装箱过程中也全部录像,封箱编号。
4.雇用搬家公司搬往新地,然后对照录像将东西有序安放。
5.向社会发布公告。
如何处理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现在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很多财务人员都在问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本概念:
税会差异。会计们必须按照会计准则记账,但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会计准则、税法规定之间可能会存在差异。
当这种差异发生的时候,需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税会差异的详细说明可以参考我之前写的头条文章《发票不是你想开就能开》。
每一个财务人员都应该牢牢记住:
会计准则(记账)、税法规定(报税),存在差异(调整)。
回到最初的问题:如何处理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政策依据税法规定(财税【2018】54号文、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很显然,这是税法规定,适用于计算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依旧是“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第十四条)
因此,会计们在记账的时候依然要和以前一样老老实实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只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才能按税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错误的记账方式一、简单粗暴: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化
例如:购入固定资产100万元,会计记账的时候直接 “借:管理费用100万,贷:银行存款100万”,这么记账又简单又方便,既不要分期折旧也不用纳税调整。
完美!大错特错!
如果固定资产就这么简单粗暴地直接费用化,那固定资产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既然已经全部费用化,那么固定资产管理也就不需要存在了,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也全都没有了存在的必要。
这显然是违背了会计准则规定。
二、自作聪明:一次性全部折旧
例如:购入固定资产100万元
首先,借:固定资产100万,贷:银行存款100万
紧接着,借:管理费用 100万,贷:累计折旧 100万
看起来又简单又规范,既不要分期折旧也不用纳税调整。
但依然是错的。
会计记账必须遵循会计准则,而会计准则规定“当月新增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并且也不存在“一次性计提“的折旧方法。
正确的处理方法1、会计记账(举例不考虑增值税)
(购入当月:2019年12月)
借:固定资产 120万
贷:银行存款 120万
(从次月,2020年1月起提折旧:残值为零,折旧年限5年)
借:管理费用 2万
贷:累积折旧 2万
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0年)
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明细见下图:
至于会税差异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如何处理,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可以参考我最新一期的头条文章。
综上所述:依据会计准则记账、按照税法规定报税、税会差异做纳税调整。
切记绝不可将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混为一谈,任性解读,为企业埋下税务风险的祸根。
法院的综合行政人员职责?
负责部门管理制度、工作标准、业务流程的建立、完善和监督执 1. 行;
负责根据公司战略编制本部门的业务规划、年度、季度、月度计 2. 划,并监督计划的落实;
负责组织部门内的培训工作; 3.4.负责下属员工的工作安排,并对下属进行工程指导、监督,确保 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
负责落实本部门绩效考核工作; 5. 审核意见在本部门经办事宜中的落实;/负责督导各级审批 6. 负责代表本部门进行跨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 7. 负责组织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8. 制定部门工作目标,分解带各岗位,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9. 审核公司行政费用开支计划与报销明细; 10. 并监后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司行政、11. 督实施;
做好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计划与管理状况; 12. 负责组织公司行政物品的采购; 13.14.建立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整督导档案管理人员做好档案收集、负责公司档案体系规划, 15. 理及管理等工作,确保公司档案的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
负责统筹全公司车辆的购置、调度及保养,并做好日常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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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读者理解,通过一个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
案例解析:2017年6月,我公司购买了6台笔记本电脑,单台价值4300 元,用于日常办公,预计使用年限在3年左右。据说,现在会计准则与税法不再规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所以我们在实际操作时,不知道如何处理为好。
如果按照固定资产处理,按期计提折旧,老板会说没有充分享受税收政策优恵,如果不按固定资产处理, 一次性计入费用扣除,又担心出现涉税风险。
请问, 会计制度与税收方面对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公司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可否确认为固定资产,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在会计制度方面对固定资产的定义: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㈠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㈡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在会计制度方面没有提及到确认资产所需要达到的金额,所以只要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就可确认为固定资产。
在税收规定方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 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営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菲货币性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 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也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凡是为生产产品、 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都界定为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允许一次性扣除是指全部单位价值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不需考虑会计上是否设定了预计净残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最新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1、正确预测固定资产的需要量;
2、严格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合理确认固定资产的价值;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正确区分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3、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提高其利用效率。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制度,严格固定资产的投资、验收、拨出、出售和清理报废等手续;还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4、正确计提折旧,确保固定资产的及时更新。
固定资产管理属于产品生产过程中用来改变或者影响劳动对象的劳动资料,是固定资本的实物形态。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可以长期发挥作用,长期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则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逐渐地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并构成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
根据重要原则,一个企业把劳动资料按照使用年限和原始价值划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对于原始价值较大、使用年限较长的劳动资料,按照固定资产来进行核算;而对于原始价值较小、使用年限较短的劳动资料,按照低值易耗品来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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