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旧法的优缺点,加速折旧法的科学性?
直线法 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是最简单并且常用的一种方法。此法是以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除以预计使用年限,求得每年的折旧费用。在各使用年限中,固定资产转移到产品成本中的价值均是相等的,折旧的累计额呈直线上升的趋势。这种方法具有易懂和易操作的优点,却忽略了"何时受益,何时付费"的配比原则,特别是在一台设备使用初期和末期要与它的使用高峰期承担相同的折旧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这种方法就存在很多不足:
首先,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操作效能高,使用资产所获得收入比较高。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前期应提的折旧额应该相应的比较多。
其次,固定资产使用的总费用包括折旧费和修理费两部分。通常在固定资产使用后期的修理费会逐渐增加。而平均年限法的折旧费用在各期是不变的。这造成了总费用逐渐增加,不符合配比的原则。 再次,平均年限法未考虑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和强度,忽视了固定资产使用磨损程度的差异及工作效能的差异。
最后,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到无形损耗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优点: 平均年限法最大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掌握,简化了会计核算。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适用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又有哪些固定资产使用平均年限法比较合适呢根据影响折旧方法的合理性因素。当一项固定资产在各期使用情况大致相同,其负荷程度也相同时。修理和维护费用在资产的使用期内没有显着的变化。资产的收入在整个年限内差不多时。满足或部分满足这些条件时,选择平均年限法比较的合理。在实际工作中,平均年限法适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又称变动费用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它的理论依据在于资产价值的降低是资产使用状况的函数。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或设备的使用状况来计提折旧。假定固定资产成本代表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单位(可以是行驶里程数,工作小时数或产量数),
然后按服务单位分配成本。这种方法弥补了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特点。 工作量法的缺点:
首先,同平均年限法一样,未能考虑到修理费用递增以及操作效能或收入递减等因素。 再次,资产所能提供的服务数量也难于准确的估计。
最后,工作量法忽视了无形损耗对资产的影响。 工作量法的优点: 当然,由于工作量法自身的特点,在有些情况下使用工作量法反而比较合理。
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实际上,通过改变折旧年限及折旧方式调节利润,一直是上市公司扭转财务困境时的惯用财务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脱帽保壳时,上市公司往往在折旧方面大做文章。换言之,在国务院上述政策出台之前,已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在会计政策允许范围内对折旧进行了调整,只不过此次政策倾向于企业可以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带来的问题是,企业的净利润、所得税、现金流等因素会发生人为的变化,部分变化甚至是反向的。
仅从财务角度考虑,企业加速折旧会造成短期净利非经营性下降,降低以市盈率(PE)为基础的A股估值。因此,近年来实务中一旦出现上市公司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就会被扣上隐藏利润、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帽子。
同样是从财务的角度考虑,企业加速折旧会在初期降低公司的财税负担,在财务报表中的体现便是现金流支出降低。若以现金流折现模型测算公司估值,则企业通过加速折旧可适当提升公司估值。原因很简单:现在的现金流永远比未来的现金流更具价值。
于是,矛盾随之产生。依据不同的理解,加速折旧竟然会对企业价值产生截然相反的影响。其实,问题不在于理解的不同,而是A股特有的短视思维对PE估值及加速折旧产生了认识上的偏差。
若从整个折旧期限及固定资产规定的折旧残值来考量,在企业预期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加速折旧并不会影响企业的总体利润及总体税负,无非是前多后少或前少后多的分配问题。结果,以PE估值体系进行审视,企业初期净利会因加速折旧而降低,造成PE被动下降,直至折旧减速,PE才逐步回升。
当然,从政策本身的角度考虑,加速折旧确实可以缓解企业因税负造成的现金流压力,同时亦可加速制造业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但必须强调的是,政策本身并未实质性为企业减负,而只是将税负延后而已,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为企业提供现金流,类似于注资。
为什么企业喜欢加速折旧?
能提前进费用,增加成本费用,减少所得税。
为什么加速折旧会税收递延?
按照税法要求,企业如果不计提折旧,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也会增加许多;如果计提折旧,会加大成本费用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折旧抵减税负的作用,称之为“折旧抵税”或“税收挡板”。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可以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选择。其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属于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在资产使用的前期多提折旧,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以少缴税款。这就是许多财务人员认为加速折旧可以少缴税的原因。其实,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方法,所计提的折旧总额都是相同的,总体上不会减少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的意义在于加速折旧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提,前期会计利润后移。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使所得税递延缴纳,相当于使用一笔无息贷款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而且不存在任何财务风险。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取平均年限法,需要加速折旧的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因此,并不是想加速折旧就可以的。 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筹划时,除了考虑是否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外,选择加速折旧还应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采取加速折旧须慎重,否则不仅达不到筹划的目的,反而会增加税收支出。 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例如某公司1998年~2002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1998年、1999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内平均每年税负=(3000-1200)×33%÷5=118.8(万元);采取加速折旧法,平均每年税负=(3000-288-216-216)×33%÷5=150.48(万元)。显然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 加速折旧须考虑5年补亏期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和办法作出了统一规定,即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科技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假如黄河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与黄河公司规模相当的长江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黄河公司比长江公司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加速折旧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 在现行体制下,我国企业的会计报告一般应向工商、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及投资各方提供,上市公司还需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差,不予注入资金,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如同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许多民营企业为了不缴所得税,让报表出现巨额亏损,一旦需要去银行贷款,报表反映的亏损让银行望而却步即是例证。 企业要生存发展获利,销售增长无法回避,而销售增长的财务意义是资金增长。完全依靠内部筹资会限制企业发展,完全依靠外部筹资也会因财务风险太大而无法实现,因此企业应该把加速折旧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考虑,不要为减少税负造成连续亏损,无法取得支持销售增长的资金,本末倒置,百害而无一利。 总之,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时,要充分关注税收优惠期、5年补亏期,趋利避害;要运用管理会计的方法,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进行统筹安排,谋取企业利益最大化。
加速折旧方法最高折旧年限?
一年。税法一般不允许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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