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中税网继续教育,2020会计继续教育时间过了怎么办?
- 22年会计继续教育开始了吗?
- 一般纳税人的500万元销售额标准是否含财政补贴收入?
- 中央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 将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上海市中税网继续教育,2020会计继续教育时间过了怎么办?
1、多数地区在学习截止时间内没有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已学过的是不用作废的,学员可以在新一年继续教育开始时接着学习,例如北京、天津、河北、广西、湖南等地区。
2、少数地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学习,已学过的是要作废的,例如浙江、上海、宁夏等地。学员需要在新一年度继续教育开始时,购买之前未完成年度课程进行补学。所以建议学员在购买完课程后,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听课、考试、审核等流程,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2年会计继续教育开始了吗?
没有呢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从1月份开始,集中在9、10月份,直至当年的12月份。由于会计继续教育采取属地管理原则,每个地区的时间安排不尽相同。每个地区的具体开始时间,考生需要关注当地会计管理部门的通知,及时完成本年度的继续教育
一般纳税人的500万元销售额标准是否含财政补贴收入?
在《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中规定,所称的年应税销售额,是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因此我们能看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00万元销售额的标准包含全部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然免税销售也属于应税销售额,只不过是享受了免税的优惠。
但是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纳入销售额中,应先判断该补贴收入是否属于应纳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中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按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那么就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并入销售额中,缴纳增值税。如果不是与上述直接挂钩的,就不属于应税范围,无须计入增值税的销售额中。
可借鉴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补贴收入的官方答疑:
1.某新能源汽车企业2020年才收到2019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新能源汽车对应的中央财政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45号,以下称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情形,应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无需缴纳增值税。2.某企业取得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2020年,该企业购进废弃电视1000台,全部进行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规定,取得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1000台电视的定额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该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视取得的补贴,与其回收后拆解处理的废弃电视数量有关,与其拆解后卖出电子零件的收入或数量不直接相关,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无需缴纳增值税。3.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最后归纳企业常见的不征增值税的财政补贴包括:稳岗补贴、科技项目补贴、研发补贴等;
常见的征收增值税的财政补贴包括:产品价格补贴、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补贴等。
中央财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与其销售收入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暂不清楚您单位情况,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界定。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将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第二条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第三条规定,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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