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存在进项税额转出?
先来看下什么叫做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指的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进的货物发生了非正常损失,或者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就需要把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来。
一般纳税人按照税率开具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在购进或者销售时,账务处理上进项和销项都是分别列示的。有明确的单价,可以根据数量准确的计算出税额。所以不管如何购进,只要知道领用了多少物料应用于非应税项目,都可以准确计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专票,票面分别列示了金额和税额,也不能做进项税额转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即使取得专票,税额和金额全部计入购进成本。比如购进一批金额为10000的货物,征收率为3%,取得专用发票,账务处理是这样的:
借:库存商品10300
贷:应付账款10300
假如这批货物销售额为15000,那么应该做如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154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5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300
贷:库存商品10300
可见,小规模纳税人在账务处理上就没有分开列示,而是直接计入成本,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进项税额转出的说法。
上月进项转出后本月怎么申报?
进项税额转出可以跨月申报,同时调整账务.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有余额吗?
理解有错误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转出 是有贷方余额的,就跟销项税金一样,月末是根据销项税金+进项转出-进项税金计算出本期应缴增值税。这个是三级科目,不需要作分录,最后只要计算出应缴税金借: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 XXX 贷:银行存款 XXX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这个科目就没有余额了。
什么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可为负数?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转出的不可能为负数。转出负的就是增加进项了,可能是你当初做错账了。
已认证的进项税怎么办进项税转出?
已认证的进项税,如果没有作进项抵扣账务处理,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已认证的进项税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账务处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将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不得抵扣进项税项目的成本或费用项目中。还有一种情况是销售方误操作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取得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按规定作转出处理。
借:原材料(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进项税转出”是在已购进的货物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将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要转出: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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