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 可以由三个子女中的两个子女指定分摊吗?
- 增值税附加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关系?
- 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 中国一些大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存在哪些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2、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3、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率:(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针对增值税的分类,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商业的话,增值税率是4%,属于工业的话是6%。(2)从2008年1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以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3)国税需要报的税主要是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4)城建及教育费附加流转税税额(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7%3%)(5)营业税分行业税率不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3%;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5%(6)印花税主要是涉及到合同时一般都需要交的,不同合同税率不同(详细的可以看税法书)。房屋租赁涉及营业税(房租中一般都包括营业税,由出租方缴纳)、印花税。
可以由三个子女中的两个子女指定分摊吗?
假设您父亲和母亲有三个子女,是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两位老人约定,想让两个儿子分摊这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这样可以吗?
也许老人觉得,有这种优惠,先给经济条件不太好的子女,让他们省钱,少交税。
那么,其他子女应该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我们要看法律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分析。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规定,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实施步骤做了具体规定。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一下法律规定的扣除标准和扣除方式。
1、扣除标准
第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
按照每年24,000元括号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第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
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注意:纳税人的父母均年满60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也最多只能扣2000元,不按老人人数计算。
2、分摊扣除的方式
如果是非独生子女,可以选择的分摊扣除方式如下。
第一,由赡养人平均分摊。
第二,由赡养人约定分摊额度。
第三,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额度。
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注意: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一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子女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只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老人已满60岁。
一位老人满60岁,就有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父母都满60岁,在独生子女的情况下,也只能扣除2000元。
在非独生子女的情况下。
2、被赡养人是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
与老人的经济状况无关,没有经济来源的、离退休人员都包含在内。
两位老人指定由谁分摊可以吗?从法律规定看,在分摊扣除方式有三种:平均分摊、指定分摊、约定分摊。
而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所以,由被赡养人指定由哪位子女来分摊,是可以的,法律支持。
赡养人(被指定的两位子女)能分摊多少?法律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可以与兄弟姐妹分摊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但是,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老人指定由谁扣除,子女怎么做才最好?这里有经济利益选择的问题。
可能老人觉得儿子的经济条件不好,想让他们省税,就指定让他们扣除。
或者干脆是老人更喜爱儿子,就指定让他们扣除。
但是,我们要好好利用专项附加扣除来节省个税,还要看指定分摊在经济上是不是合适。
这要分情况讨论。
1、只有一位满60岁的老人
这种情况下,三个子女只有2000元的扣除额度。
那么,指定由其中两个子女,可以完全享受这2000元扣除额度,而且最好是一人1000元每月。
因为,无论哪种分摊方式,每个子女都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2、两位老人均满60岁
这种情况下,还要指定由三个子女中的两个子女进行分摊,就不是对子女最好的方式了,因为没有完全享受这4000元的优惠。
因为,父母均满60岁,一人2000元,可以有每月4000元的扣除额度。
完全可以是三个子女分摊。
其中两个子女负责扣除父亲的2000元,每人每月1000元。
另外一个子女负责扣除母亲的额度,也是每月1000元。
结语:老人无非是觉得指定分摊可以贴补其中一些子女,让他们省钱,少交税。
我们可以掰开了讲,揉碎了讲,让老人明白:
在父母均满60岁的情况下,让三个子女同时分摊这些额度,完全不影响老人贴补其中一些子女的想法,而且还能让全部子女都节省个税。
何乐而不为?
增值税附加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关系?
1、增值税
增值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2、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3、城建税
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4、教育税附加
计算公式: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计费依据: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费依据。

5、印花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在实务当中,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的情况非常多,有交易发生前一次性收取的,有在交易过程当中一次性收取的,当然也有交易完成后一次性收取的。关于如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如何判定一次性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增值税方面:针对租赁服务有特殊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时就发生纳税义务。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是这样的: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生应税行为,仅仅是预收了款项,就没有发生纳税义务,无需马上申报纳税。
但是针对租赁服务,有特殊规定: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1、尚未发生租赁行为,提前收取租金的:
所以说,假如还没有发生应税行为,只要提前一次性收取了租金,则需要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2、已经发生了租赁行为,在租赁过程中或者租赁期完成后再收取租金的:
对于这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行为,则按照通常的规定,已经发生了应税行为且收讫款项了,则在收到款项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所以,在增值税方面的规定对于租赁服务确实不够“友好”,不管是提前收,还是中间收,或者是最后收,可以说,只要是一次性收取了租金,在收到租金的当日就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进而在纳税义务发生所属期的次月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租赁期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可以选择将收入平摊计入相关年度确认。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也是常规的情况,但是针对租金收入当中的特殊情况——假如租赁期跨年度了,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取的,有特殊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该规定明确了几个要素:
1、租赁期限是跨年度的;
2、租金是一次性收取的;
3、纳税人可选择平摊入租赁期的相关年度确认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选择权在于纳税人自己。
例如:
A公司出租企业名下的商铺,租赁期规定为3年,从2019年初到2021年底,每年租金10万元,一次性收取了3年租金30万元。
A公司可以平摊计入这3个年度,每年10万元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确认在2019年的收入当中。这都是纳税人的自由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进行确认。
如果纳税人确认了租金收入,就要在本税款属期的申报期内(一般是按照季度申报)如实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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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些大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现行大企业所得税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个人认为有如下方面:
入库级次混乱,税收机关重叠,不利于征管。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除铁路、银行、交通等部门实行行业性的集中缴纳外(大中型企业也属集中缴纳之列),独立核算企业应就地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法还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属地方收入,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但在执行过程中,财政、海关、国税、地税自成体系,相互独立,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协作、配合意识不是很强,征管权限划分不清,争权、越权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为了争得某一税源,竞相给企业优惠,变相在征税上减、免、缓,执法标准不统一,政出多门,弹性很大,导致征管部门变相开口子,企业钻空子。税款缴纳中的“混库”现象也时有发生。明明知道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但收人情税、乱征税、任意降低税率、任意规定税前扣除标准以及随意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如果让这种状况继续下去,就必然冲击新税法的贯彻实施,造成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
内资企业和内外资企业税率均不统一。现行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内资企业执行33%的税率,还设有两档照顾税率,即18%和27%。经济特区、浦东开发区等地执行15%的税率,在香港上市的九家公司也执行15%的税率。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3%,包括地方所得税3%。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地方所得税部分的征免权在地方政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为引进外资,鼓励外商投资,往往免征地方所得税(3%),因此,外资企业的税率实际上执行的是30%。这样税率不统一,导致一些企业千方百计“挂靠”、“搭车”,搞假合资或想方设法到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登记,以争取15%的税率,少缴税。有的企业为了偷税、逃税做假帐、隐瞒收入,造成地区间、行业间不平等的矛盾。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地方政府,为支持本地企业的发展,决定当地企业凡在国内上市的公司企业所得税也比照在香港上市公司的15%税率执行,以支持他们同在香港上市公司和在特区内的企业同等税率,平等竞争。这样做的结果,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使依法治税,依率计征流于形式。
政策滞后,减免税优惠政策繁多,不利于税法的严肃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其中第11条至第15条执行到“八五”期间,本应及时发文明确是继续执行或是部分保留或全部废止。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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