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会计分录怎么做,银行承兑汇票从基本户背书到一般户需要设税吗?
简净轩认为这里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成对是否能重复背书,第二什么样的行为涉及税收?
根据常识,银行承兑是不能重复背书的,就是银行承兑的背书具有不可逆性。比如甲单位是出票人,出票给乙单位,乙单位是第一背书人,假如风水轮流转,票据最终回到甲单位手里,甲对其前手,就是背书给他的人,没有追索权,因为本身甲单位是出票人,实际上是没有前手的。如果承兑最终回到乙单位手里,乙单位本身就是第一背书人,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但是如果承兑到期不付款,乙单位可以向甲单位行使追索权。
追索权是什么意思呢?
银行承兑其实是一张白条,虽然能在交易中流转,并不等于现金。等到约定的期限到了,银行就要按照票面的金额,无条件支付货款给持票人,假如银行承兑不能支付,或者拒绝支付,持票人可以根据拒付证明向前一手进行追索。不过行使追索权有6个月的期限,超过6个月不行使就消灭了。
所以,对于票据的常识就是不能重复背书。
假如不是承兑的背书行为,是银行间的转账,从公司的基本户转到一般户,并不涉及税收行为。用个比喻来说,就是把钱从左手捣到右手,是银行账户内的一增一减,不是销售行为,所以不涉及税收。
电子承兑虽然性质跟银行存款不同,但使用方式上跟银行存款差不多,都有迹可循,在电子银行里出票信息,背书信息一目了然,所以还是要规范记账才行。
公司基本户替别人托收承兑?
不可以。
通过基本户办理承兑,承兑的款项直接打入公司的基本户,你公司的银行对账单中就已经有了这一笔业务,所以必须入账。
方法是以承兑汇票方式入账,借:应收票据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某,成兑以后,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转给你的好友时,借:其他应付款 -某某某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这样一笔完整的业务算是办理完成了。
关于商业承兑汇票的会计分录?
涉及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购货时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2、销货时收到商业承兑汇票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商业承兑汇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4、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收到对方付款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收到销售方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是?
1、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借记“应收票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 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贷记“应收票据”或“短期借款”科目。注意:如果商业承兑汇票附有追索权,则贷方计入“短期借款”,应收票据不终追确认;如果商业承兑汇票不附有追索权,则贷方计入“应收票据”。
3、如果附有追索权且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 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 拓展: 上述回答出自财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 号)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在《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有明确的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会计分录怎么做啊?
1、收到汇票,给对方开收据,收据中标明汇票金额、汇票号码。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帐款等往来科目。
2、付出汇票时,也要接受方开收据,然后将汇票复 ,印,收据及汇票复印件入帐。
借:应付帐款--供应商。
贷:应收票据。
一、承兑汇票贴现:
是指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承兑汇票贴现具备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4、非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5、满足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