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采砂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内水管字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开采河道砂石,保障防洪安全,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含淘取其它金属和非金属)。
凡在自治区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含取土、淘金,下同)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开采深度、范围、弃料堆放,必须符合河道治理要求,不得对河道及其水工程的防洪、排涝安全和其它效能造成危害。
第四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每一张许可证只限一个单位或个人。采砂许可证由自治区水利部门统一印制,由旗、县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主管机构发放。发证单位按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局核定的标准收取许可证工本费。
第五条 需采砂的团体、单位或个人均需填写河道采砂申请书,申办采砂许可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者全称、负责人姓名、采砂用途(自用或营业)、种类、作业方式、开采时间、需求数量,经采砂地点所在河道主管机构审核,提出采砂范围、开采深度、弃料堆放或回填地点、开采期限、采砂数量、对临时设施建筑拆除的要求等方面的意见,由旗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主管机构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如需超过批准的采砂范围、深度、数量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对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得采砂许可证后,应按旗县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第六条 河道采砂,必须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由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单位计收。收费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票据。
第七条 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采砂产值的百分之五至十计收,或换算为单方收费标准,按采砂方量计收。在此幅度内,由旗县水利部门或其授权的河道主管机构根据河道储砂量、开采数量、难易程度,弃料数量及堆放、回填距离等有关情况具体规定。
第八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实行分级分成提留办法使用,各级水利部门提成比例为:
自治区水利部门提取年采砂管理费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四;盟、设区的市水利部门提取年采砂管理费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三;旗、县水利部门提取年采砂管理费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三;其余留当地河道主管机构。
第九条 按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自治区对河道采砂管理费的使用及开支范围规定如下:
(一)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绿化和管理设施的更新改造;
(二)用于河道整治规划的科研、勘测设计费;
(三)用于河道主管机构的管理费,包括办公费、人员工资和有关劳保福利开支;
(四)用于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印刷、职工培训、奖励等有关的开支;
(五)用于改善采砂管理工作条件和必要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购置。
旗、县级以上水利部门提取的采砂管理使用、开支范围,限于以上(二)、(四)项。河道主管机构使用采砂管理费时应编制计划,报上级批准。
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按时向上级水利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收支执行情况报表。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条 旗县水利部门应设置、健全河道主管机构,建立河道监理队伍,委派河道监理员对河道采砂进行监督管理。河道监理员应经过培训、考核,上岗时应佩带有关标志和证件。
第十一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河道主管机构批准,擅自采砂;或不按批准规定超范围、深度、数量采砂的;
(二)采砂设施、临时建筑不按采砂批准的规定时间拆除或大量堆积开采料造成设障,影响河道汛期行洪的;
(三)虽经批准,但在采砂过程中,经河道主管机关检查,已对河道防洪及水工程的功能和安全构成威胁,拒不执行河道主管机关的停止采砂通知的;
(四)拒不服从河道监理人员监督、检查、管理和不遵守采砂许可证使用规定的。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职称评审公示2021?
一、公示时间: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7日。2021年教师职称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一般在第二年的元月份。分为评审资格审查公示(时间在当年的十二月份)。评审通过公示(时间在第二年元、二月份)。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之日就是你新职称开始之日。中级、初级教师评审由县、市级决定。一般都是半年出结果。
二、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81号)要求,全区职称公示都在下半年公示,具体公示时间各单位也不一样,比如
文化厅公示期:自2021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共5个工作日)。
科技厅公示时间为:6月21日-6月25日。
内蒙古职业技能证书查询入口?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随时在网上查询,不受地域限制,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上查询不到您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请与颁发证书的评价机构联系咨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联系方式,可在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http://pjjg.osta.org.cn/)中进行查询。
内蒙古贸促会官网?
内蒙古贸促会官方网站www.imcpnt.com
内蒙古民族贸易促进会是在内蒙古党委统战部和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关于携手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合作框架下成立的。内蒙古民族贸易促进会是由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倡导,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内蒙古工商联支持,内蒙古中峰环境建设集团等多家民族企业共同发起成立。
内蒙古职业资格证书查询官网?
职业技能证书网上查询网址及查询方法:
首先,登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网网址:http://nm.osta.org.cn/进入官网首页。
然后,将鼠标移到右侧,“查询服务”点击第一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
最后,进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联网查询”页面,按提示输入相关内容后可点击“查询”看到自己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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