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会计分录大全330个,个人建筑单位挂靠支付劳务费的会计分录?
1、因为是挂靠,且通过你公司走账,因此2000万元的劳务直接可以让你公司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2、收入:2000万元扣除税金后余额确认为收入
3、成本:由于2000万元,,20万元管理费,因此你对应的含税成本为1980万元,由对方提供相关发票、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1980万元中扣除对应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你的成本支出
建筑业取得的进项需不需要分项目抵扣?
非请自来。
怎么分项目抵扣法?没有完全搞明白问的是什么意思?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不存在“分项目”抵扣这种说法。我想,要解释这个问题,还得从基本的应纳税额计算说起,或者更能说明白。
涉及的公式及概念我们知道,一般计税方法下,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的销项税额比较容易理解,就是各销售收入与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税额的总和,比如某建筑企业,销售额可能有销售货物、提供建筑服务以及其他业务,当期的销项税额就是上述全部业务的税额总计。
说完销项税额,我们来看公式的另一个数据——进项税额。简单来说,“当期进项税额”,是当期全部购进项目税额的总和。比如,购进材料、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等,购进业务取得专票,所有对应税额合计就是传说中的“当期进项税额”,当然,这些“进项税额”能否全额抵扣还得打个问号。怎么说,咱们接着往下看。
凡事两面,有可抵扣进项税额,则有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这是增值税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有规定的,具体恕我予不详细列明。例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等这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按这样的逻辑,咱们再将上面的公式整理一下,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有了,计算还会难吗?不难,我们通过一个例子,用数据将其原理讲透彻。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龙门账建筑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某月购进钢材200万元,取得专票,进项税额26万元,购进工程车辆1台,价值50万元,进项税额6.5万元。当月销售业务有:提供建筑服务两项,其中,甲工程项目采用简易计税征税,领用20%当月购进的钢材;乙工程项目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领用当月购进钢材的50%;其余钢材直接对外出售;将当月购进的工程车出租。咱们来看看,当期的进项税额能抵扣多少?
本例中取得的专用发票只有两张,一张为购钢材取得,另一张为购工程车取得,当期进项税额为26+6.5=32.5万元。如果当期销售业务没有简易计税这项工程,全部为一般计税的话,全部进项税额(32.5万元)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是,当期搞了个简易计税项目,领用了20%的钢材,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即购进钢材对应的进项税额有20%不得抵扣,代入数字计算为26*20%=5.2万元。也就是说,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2.5-5.2=27.3万元或(26-5.2)+6.5=27.3万元。
可见,这种情况下,两张专票两个税额,销售业务有:甲项目、乙项目、出租工程车、销售钢材,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全部的进项税额踢除不可抵扣部分的余额(32.5-5.2万元),这点应该很好理解,一定要搞明白这点。一会,我还比对讲讲题目那种思路(或想法)是如何错误理解的。
案例二还是沿用上例的资料,好几个月之后的某月,龙门账公司又购进了一批木材,价值100万元,取得专票,进项税额13万元;购进一批钢管,价值300万元,进项税额39万元;另外,购进挖掘机一台,价值50万元,进项税额为6.5万元。
当月销售业务:提供丙工程,领用购进全部木材,取得收入为200万元,销项税额为18万元;提供丁工程,领用购进全部钢管,取得收入500万元,销项税额为45万元;对外出租挖掘机取得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为13万元。我们来比对看下,正确的与错误的计算方法。
①正确的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用全部销项额扣除全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应纳税额=(18+45+13)-(13+39+6.5)=76-58.5=17.5万元;
②错误的方法:
每一项销售业务的销项税额扣除对应的进项税额,用公式列示为:当期应纳税额=(18-13)+(45-39)+(13-6.5)=5+6+6.5=17.5万元。
先不讨论计算结果如何,就计算方法来说,一般计税方法下,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按上述“正确的方法”那样来理解,按“错误的方法”理解显然是错误的。
总括我想,通过简单的几个案例对比,不仅是建筑业,其他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按当期“全部购进项目的税额”刨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来理解及计算,不存在“分项目抵扣”这种说法。
建筑行业没有材料发票怎么办?
小规模企业,不可抵扣进项发票,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有成本、费用必须有合法的发票,否则不进列入成本。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定额征收的,就可以不需要做账处理。为了规范帐务处理,还是收取发票为佳。
小规模纳税人在没有进项发票的情况下,税费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中。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尽管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银行存款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进项抵扣,直接按销售额乘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缴纳即可(注意:销售额为开票额除以1+征收率)。
购买的装修材料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做账?
购买装饰材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一、如果是装修公司,购买材料。
a、购买时借:原材料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b、装修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原材料二、装饰材料是为本单位厂房或办公室装修用的。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唯一的住房是违建该怎么办?
如果违建的房屋是农民的唯一住房,理论上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不会因为政策的原因而让农民无处居住。但是,实际中,即使是农民唯一住宅没有手续也会被拆除。
不过农民朋友不必灰心,违建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况且房子是不是违建,不能听信相关部门的一面之词。法律对违法建筑的认定、强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认定违建到实施强拆,任何一个环节不合法,被拆迁户都可以依法维权。那么,从认定违建到实施强拆,被拆迁户维权的方法有哪些?
一、行政强拆必须先将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而违建不是说认定就能认定的。
强拆分为“行政强拆”与“司法强拆”,行政强拆一般针对的是违法建筑,司法强拆一般针对的是合法建筑。在这里提到的强拆是指针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强拆。
从实体上来看,我们通常理解的违法建筑是指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或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而建设的建筑。需要明确的是,不能仅以此点来作为认定违法建筑的唯一标准,还要审查涉案房屋是否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房屋怎样认定确权?这里简单介绍一下:
实务操作中有很多房屋建造年代比较久远,甚至当时城乡规划法还没有出台,或者出台初期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意识淡薄,执法相对滞后等导致相关的法律手续并不完备。在这些情况下,不区分原因,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即是不合理的。
从程序上来看,违法建筑的认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至少需要立案、调查、听证、讨论等十步程序。不管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任何一点不符合法律规定都会导致违法建筑认定不合法。
二、违法建筑认定后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是强拆的主要依据,这阶段必须做的事是提起复议、诉讼。
实务过程中,对于“限期拆除”可能会出现名称上有细微差别的情况,如:责令拆除、拆除通知等,但是本质上都是一样的。
当然,认定为违法建筑后是否就一定要被限期拆除呢?答案是否定的。针对违法建筑可以有多种处理方式,如罚款,限期改正消除影响等,但征收拆迁过程中,大多数都会采取限期拆除的方式,而忽略了其它方式。
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有一个必须要做的事特别重要,即提起复议、诉讼!因为提起复议、诉讼相当于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一个敲门砖,不启动这些程序,法律救济手段无从谈起。
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被强制拆除、强制拆除作出程序是否违法等,是需要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来判定的。
提起复议、诉讼相当于对行政机关限期拆除决定的一种异议,而且复议、诉讼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复议期限60日,诉讼期限6个月,法定期限内未提起,将从程序上失去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机会。
三、向强拆更近一步的《催告书》,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作出。
在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如果没有采取相关的法律救济手段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执行部门会作出一个催告书,催告被拆迁人在一定合理期限内拆除房屋。
也就是说催告书的作出需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行政相对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后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或上诉;第二,催告书通知限拆的时间应该是合理的。实务中会出现催告限拆只给一两天时间的情况,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求完成搬家腾房是非常不合理的。
一旦进入催告阶段,被拆迁人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说明自己不自行拆除的原因。
在此,需要再次强调提起复议、诉讼的重要性,只有提起该程序,才能有效避免催告书的作出。当然,如何提起复议、诉讼?何时提起?是先复议后诉讼还是直接诉讼?这些都是有一定技巧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灵活掌握,不能一概而论,提起时间和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制胜的关键,不能超过法定期限提起是必须死守的底线。
四、谁有权强拆大有学问,执行错了必然违法。
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这种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主体又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作出限期拆除的主体,而对于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此处的“有关部门”实践中有各种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此处的“责成”程序实践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有的表现为内部行政程序,有的直接以政府名义催告当事人或者作出带有责成内容的强制执行决定,等等。
需明确的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具有可诉性。在诉讼过程中,可视案件不同情况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或者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被责成部门列为共同被告。
五、强拆行为同样可诉,电话报警未必如你想像那样无效。
这里的强拆行为指的是强制拆除的实施行为,在强拆行为实施过程中报警有重要意义。在此提示,报不报警与出不出警是两码事,不出警是警察失职,不报警是被强拆人失误。在一定程度上,报警未必有效,但一定有用。通过录音录像证明强拆事实等固定证据将会在日后的诉讼维权过程中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在强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实施主体不适格、擅自扩大执行范围、未采取登记封存措施、夜间或节假日强拆等违法行为。作为区别于强拆决定的强拆行为具有可诉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诉讼只能针对强拆执行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而不涉及之前的限期拆除、强制执行决定。
综上所述,看以简单的违法建筑强拆问题实际上法律规定非常复杂,看似“合理合法”的强拆决定也并非如被拆迁户想像的那样坚不可催。被拆迁户需多掌握基本的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遇到难以独自解决的拆迁问题,及时咨询、聘请专业律师是最佳维权手段。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