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税局网站查询,天津车牌摇号多长时间一次?
一个月摇一次,每个月25号拍牌,26号摇号。如果25、26赶上周六日,就会延迟到下周一。截止目前,天津最近的一次摇号安排:2019年3月份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将于3月25日(星期一)举行,摇号将于3月26日(星期二)举行。
提请申请人关注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和竞价系统网站的相关通告。
在有效申请编码中,将随机抽取申请人代表参加并见证3月26日进行的摇号活动。摇号和竞价活动全程将在司法部门公证处的监督下进行。扩展资料摇号申请注意事项:
1、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于每月的8日24时截止;
2、申请人资料分别由市公安(户政、出入境、交管)、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编制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3、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在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站公布,申请人可登录网站或前往服务窗口查询审核结果。
资格审核通过的增量指标申请作为有效编码,纳入本月份增量指标摇号或竞价。
天津地税所得税汇缴什么时间?
纳税申报期限
1、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于次月10日内为限期缴纳期限;
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
4、限期缴纳最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
5、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
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于罚款。
如何在网上申报和缴纳员工社保?
1、打开网上税务局,输入公司的纳税识别号和密码以及验证码,点击登录,
2、登陆后,我们就可以看到申报界面了,点击纳税申报,
3、点开纳税申报后,我们就可以看到有一个“其他申报”,在右侧的列表中往下拉就可以看到社会保费申报表,点击填写申报表。
4、进去后就可以看到社会保险费申报,社会保险费申报是需要明细申报的。
5、点击社会保险费社保表下面的“明细申报”,这时候你可以选择选择“数据录入“,或者移植上期数,这个就可以导入你所要申报的人员的信息。
6、然后点击社会保险费明细申报表下面的“校验“,校验成功后点击保存,这样就会返回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7、接下来点击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下面的“校验“,校验成功后点击保存,就会跳出提示框,点击是即可,完成社会保险费的录入。
8、在我们点击是之后,就会自动跳转到社会保险费申报界面,我们只需要点击申报,就可以完成社会保险费的申报了,当然了申报完成后记得要点击缴款,交完款后整个申报过程才算完成。
社保和税务有什么关系?
社保入税政策,以往社保是社保局在操作,相关数据都是由企业单位提供的,这就导致数据的准确性不高,一些企业可能为了降低成本就会,在其中操作。
现在社保入税社保费统一由税务局征缴,届时,企业个税、社保申报数据将实现比对,以后不缴社保,或者少缴的企业一个都跑不掉。
所以,各位老板,快醒醒吧!2019年,劝你再别打社保的主意了,尽快合规化。否则企业将面临补税、罚款、滞纳金,还会进入社保黑名单,得不偿失。至于那些被查的企业会被纳入社保黑名单,企业、个人将受到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惩戒。
一旦成了失信企业,将成为重点监督对象,并在财政补贴和资金支持,优惠政策支持,政府采购,政府项目合作,融资授信,保险购买,企业认证,评选表彰,土地供应,招标投标,乃至重组上市等方方面面受到限制或禁止。毫不夸张的说,进入了社保严重失信惩戒名单,企业将在经营发展中寸步难行!那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怎么填?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共一个主表和三个附表,主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
(一)清算所得税有关计算公式
主表共有18行,按照计算公式的计算顺序排列,在第18行得出“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第6行“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1)+负债清偿损益(2)-清算费用(3)-清算税金及附加(4)+其他所得或支出(5)
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6)-免税收入(7)-不征税收入(8)-其他免税所得(9)-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
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2)*25%(10)
第18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13)-减(免)企业所得税额(14)+境外应补所得税额(15)+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17)
(二)填表说明
1. 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根据“附表一”最后一行合计填列。
2. 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根据“附表二”最后一行合计填列。
3.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号(负数)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根根上述公式计算得出。
7.第7行“免税收入”、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按税收规定免税的所得。
8.第10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9.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0.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第11×12行。
11.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12.第15行“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3.第16行“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第13-14+15行。
14.第17行“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因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多缴、欠税等在清算期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其中,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号(负数)填列。
15.第18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本表第16+17行。
五、《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写
附表一填报企业所有资产的处置损益情况。
(一)有关计算公式
本表共有四列,分别是:账面价值(1)、计税基础(2)、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资产处置损益(4)。
其中:第四列“资产处置损益(4)” =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计税基础(2)
(二)资产处置损益
资产处置损益在第四列填报,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需要说明的是,本数据与企业账簿的“资产处置净损益”的会计科目余额并不一致,不能直接根据账簿填写。
按《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规定,“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核算破产企业清算期间处置破产资产产生的、扣除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净损益。以固定资产为例,在处置破产财产时,按照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按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当缴纳的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上述各科目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例如:假设某固定资产处置有损失,则会计笔录为:
借: 银行存款
资产处置净损益
贷: 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
通过笔录可以看出,在会计处理时,“资产处置净损益”记载的是净值,不包含应交税费。而在《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中,“资产处置损益”是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计税基础的余额,“资产处置损益”包含应交税费。应交税费在申报表主表的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列。
(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
第3列填写清算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
清算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其确定的主要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税法上没有特别规定。因此,可以参考天津国地税的《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国税公告〔2016〕1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关于“资产可变现价值的一般确认原则”的规定来帮助理解。对于比较复杂清算资产,可以聘请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此确认可变现价值。
(四)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关系
在本表中,“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一般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基于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有些科目确认原则是不一致的,比方有些坏账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等等,会计上要求计提,但税法上不认可。
(五)填表说明
本表对常见资产进行了罗列,每类资产占一行,单独计算资产处置损益。最后,全部清算资产的资产处置损益和合计到最后一行,该合计数填入到总表第一行。
六、《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写
附表二填报企业所有负债的清偿损益情况。
(一)有关计算公式
本表共有四列,分别是:账面价值(1)、计税基础(2)、清偿金额(3)、负债清偿损益(4)。
其中:第四列“负债清偿损益(4)” =计税基础(2)-清偿金额(3)
(二)填表说明
1.“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
2.“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3.“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
4.“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负债清偿,与资产清算不一样,往往会有“所得”,因为,有一些无法支付的款项。根据公式可以发现,如果实际支付的金额小于应当支付的金额,那么,负债清偿损益为正数,此时,会增加清算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
本表对常见负债进行了罗列,每类负债占一行,单独计算负债清偿损益。最后,全部负债清偿损益和合计到最后一行,该合计数填入到总表第二行。
七、《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写
(一)剩余财产计算公式
该表是计算清算企业的剩余财产以及分配情况的表格。也是计算被分配企业计算分回收入的依据。
该表分为两个部分,上部分(第1行至12行)是清算企业的剩余财产的计算过程,下半部分是清算企业的剩余财产的分配结果。
第十行“剩余财产”=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1)-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3)-社会保险费用(4)-法定补偿金(5)-清算税金及附加(6)-清算所得税额(7)-以前年度欠税额(8)-其他债务(9)
(二)剩余财产部分的填报
本表填写的数据,为清算过程中真实发生的金额,不是账载金额。
1.第1行,“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与主表第一行数据相一致。
2.第2行,“清算费用”与主表第三行数据相一致。
3.第3行,“职工工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职工工资。
4.第4行,“社会保险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5.第5行,“法定补偿金”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法定补偿金。
6.第6行“清算税金及附加”与主表第四行相一致。
7.第7行“清算所得税额”与主表第18行相一致。
8.第8行“以前年度欠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9.第9行“其他债务”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
10.第10行“剩余财产”根据公式计算得出。
11.第11行“其中: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12.第12行“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三)财产分配部分的填报
本部分内容,即使企业可供分配的财产为负数,也要填写。
1. 第1列“股东名称”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名称。
2. 第2列“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持有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
15. 第3列 “投资额”列:填报清算企业各股东向清算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总额。
16. 第4列“分配的财产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17.第5列“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
八、本文涉及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二条、四条;
5.《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8.《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公告2010年第4号 );
9.《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
10.《天津国、地税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国税公告〔201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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