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2022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间?
这个问题,你问的时间点节点,确实太早了。如果是2021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应当是2022年的5月31日截止。
如果你问的是2022年的综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间应当是2023年的5月31日截止。不知道你问的具体时间是什么情况?
一般的情况下汇算清缴的时间都是次年的5月31日截至
2022年个人汇算清缴什么时候截止?
2022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需要在这段时间内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综合所得,减除费用和各种扣除后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预约办理时间,也可以在3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什么是汇算清缴?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给大家解释什么是汇算清缴以及如何做汇算清缴
1、“汇”:汇总在一个纳税年度(当前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预算使用费所得)、支出等情况;“算”:计算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除已经预缴的税额,得出本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清”: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缴”:根据应退或应补税额多退少补。
2、计算公式:【综合所得收入-5000元*12个月-“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缴付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公益性事业捐赠】*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款
3、汇算期: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4、申报方式:一是自己办,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渠道;二是单位办,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请单位办理的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书面确认;三是请人办,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个人办理,此种方式需要与受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
5、哪些情况下需要汇算,以简洁的图表来说明
6、其他注意事项:退税需要使用个人账户办理;年度汇算时的收入和扣除均为该年度内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支出
问一下所得税年报和汇算清缴是一回事吗?
不是的。企业报表中的所得税是根据会计准则计算的,而汇算清缴的所得税是按照税法的规定以会计资料为基础进行了调整之后得出来的数据,是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报表中的所得税不一定就是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可能会不相同,大于或者小于都有可能。年报是根据会计账填写的,与总账科目一致。汇算清缴表是对年报的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收入、成本、费用进行调增或调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相应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扩展资料: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1、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扶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全面收集、了解这些政策,尤其关注本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熟悉适合本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程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2、及时盘点资产申报资产损失。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税法规定可以直接申报扣除的以外,均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3、企业可以自行办理相关的申报审批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超过规定申请报批时间的,也可以补充办理报批手续,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损失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面对明年开始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同意“税收观点”的表述,并以不同视点进行补充!
首先,自从18年颂布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到之后公布实施细则,我关注点一直是以“不当税收利益”、“相关部门协助确认”、“综合所得”、“税款清算”这几个点;
综合所得的问题自19年正式实施后,大家在日常申报收入时已经体会到了具体差异,在此不再赘述,所以本文仅针对另外三个点简要说明观点(以下所指法条除特别说明外均指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或《个税》);
1.不当税收利益:《个税》第八条,以法律层面(效力仅次于《宪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内容,抽丝剥茧提出法条关键词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设立的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解读法条通俗来讲,市面上大部分宣传以税收洼地为方案的“合理避税”恐怕都要中招了!更不论那些“聪明人”注册十个、八个公司做同一业务用来达到小微企业条件躲避增值税了.......
2.相关部门协助确认:《个税》第十五条,首次明确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金融账户信息。”由此,法律明确规定了所有(相关)部门都要协助税务机关调查纳税义务人(企业)的信息了;多年前流行的开设多个银行户头走账可谓“一招就死”,更不用提金融系统现在日益严格的监管制度了。
3.税款清算:很多年来一直被人诟病的“赚了钱就跑(出国)”终于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封死了全部漏洞;《个税》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和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非常明确的指出了必须要先清税、再出国,否则中国国籍不能够办理注销;用大白话来讲,如果没有完成清税义务,我们就不承认其移民行为(我国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可以依法终身追缴(结合我国签署的CRS、Extradition等条约、协议欠税人款项转移仍然逃不出被追缴的命运)!
依法纳税无论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身为炎黄子孙逃避向自己的祖国、民族纳税责任,想逃到国外自己逍遥快活,与汉奸何易?
综上,奉劝各位依法纳税、合法节税,切勿自误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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