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个税减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哪些行业?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哪些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困困账坊认为】:企业的核算方式决定了是否设置企业所得税,有些时候即便设置了,但由于优惠政策的存在,程序的规定,收入类别的划分都有可能不用缴纳。增值税是流转税,操作空间有限,所以负责人通常都会选择多种业务组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作为新时代的会计人不应该自作聪明的去避税,而应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顺应市场经济秩序去节税,让税法发挥它应有的立法精神,更好的实现在社会分配关系中的作用。
一、责任承担:企业的类型是税务机关进行税种设置的前提,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又或者是个人独资公司,那么在所得税的选择中通常是个人所得税,因为这三类企业的股东在经营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不像“有限公司”那样具有股东保护的资格。加之组织形式单一,融资渠道简单,债权债务也不像公司制企业那样庞杂,没有什么第三方利益需要照顾。所以为了保证市场的良性循环就需要让个人所得成为保障抉策失误的一部分。
<一>个体工商户:
一个个个体工商户是企业最常用的纳税筹划方式,比如蛋糕店,由于它的消费对象多是自然人,基本上不开发票,当企业形成规模以后,开设分店时就以个体工商户为主,这样不仅有效的避免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也让账务处理更加简便!
<二>合伙企业:
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我们经常见到“特殊普通合伙”的字样,意味着在合伙人中有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有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即“有限合伙企业”。
<三>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就是因为它特殊,为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客观,每年年度终了需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审计。
小结:那是不是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就只是小企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呢?首先我们得分清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是针对“增值税”而言,与所得税没有必然联系,所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合伙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
二、收入的类别: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之分,比如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国债利息收入就是典型的免税收入,无论企业类别如何变化,都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公司注册地在国外的为前者,在国内的为后者(还有一些复杂情况)!
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二免三减半”,即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之后三年减半征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68号)。
小结:为了帮助企业腾飞,促进企业发展,国家在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上的布局实行区别化,何尝不是税收调控手段的另一种表现。
三、弥补亏损:企业成立之初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巨额的亏损是比较常见的现象,所以在汇算清缴时,"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是必填的一张表格,当企业的赢利不足以弥补之前5年的亏损时,就可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因为弥补往年亏损有5年的限制,生产周期比较长的电影、电视剧行业,都会把支出暂时放到“存货”当中,当正式上映的年份起再转为企业真实的纳税情况,这种财务处理方式也比较客观的反映了经营行为,不至于加重企业的负担。
四、分公司与子公司:在法律中分公司与子公司有着明显的区别,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而子公司有。如果以此逻辑分公司无须设置税种,子公司却须单独建账建制。可在“税收征管法”中,税种的设置是以核算方式来划分的,"独立核算"才是税种设置的前提,哪怕公司的性质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也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一个公司不想缴纳,就须是“非独立核算”的分、子公司。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在业务中设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流程,这些方法的选择不只是单纯的从公司类型入手,如果专业运用得当,公司制企业也一样可以达到节税的目标!(你的收获我的进步,灵犀一点的坊邻第47次谢谢你的点赞、关注@困困账坊 )
签署过遗体捐赠的公民?
你这个问题挺有意思。
目前没有这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倒是卫健委等部门可以向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提议增加这项优惠,以鼓励更多的公民进行遗体捐赠。
如:上海市遗体捐赠条例 第八条 本市鼓励遗体捐献行为,树立尊重捐献人的社会风尚。 对在遗体捐献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除此条外,没有其他鼓励的措施了。
小规模纳税人将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是否适用免税政策,应根据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二、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后,应如何开具发票?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据此,本公告第一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可以开具,应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者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答:本公告第二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答:本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上述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5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确定。六、2018年至2020年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其转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留抵税额按规定计入了“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部分进项税额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如何处理?答:2018年至2020年,连续三年出台了转登记政策,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于对其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折让、退回等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额进行追溯调整。目前,转登记政策已执行到期,对该科目核算的相关税额应如何处理,本公告第四条明确规定,因转登记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什么劳务费可以不征20?
这个问答看似比较矛盾,但是从整个税收体系来看,劳务费不征收20%的情况确实存在。这个问答把现实矛盾体现出来,下面我们从广义劳务费开始逐一分析一下,给大家更多的思考。从而,找到降低税负的途径和规避税收风险的方法。
一、侠义劳务费不征收20%个人所税所得税的情况什么是狭义劳务费?笔者通过大量的实际工作经验,总结概括为:单指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的收入就叫侠义劳务费。
这个比较好理解,众所周知,侠义劳务费不超过800元,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侠义劳务费不超过800元,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二、广义劳务费什么是广义劳务费?通俗的讲就是包括上述狭义劳务费在内的所有劳务服务收入,统称广义劳务费。
从提供劳务服务不同的主体划分为:自然人劳务费、个体户等非法人组织提供的劳务费、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主体提供的劳务费。
三、不同的纳税人提供劳务服务在现实工作中的差异在现实工作中,由于纳税人身份的不同,提供劳务服务的时候,纳税义务和税负也不尽相同。
1、自然人提供的劳务服务自然人提供的劳务服务就是狭义的劳务服务。究其本质,其属于自然人综合所得的范畴。这方面的内容属于众所周知的涉税常识。
我们可以简单总结一下:自然人提供劳务服务获得的收入按次或者按月超过800元的,预缴阶段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趋近于20%,甚至无限趋近于30%或者40%。这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对于劳务收入的硬性要求。
同时,这样的预缴方式,在现实工作中给纳税人和义务扣缴人均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相当的困惑。虽然很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之后,税负会归于合理。
呼吁:1)、尽快降低自然人劳务收入与工资薪金预缴之间的差异;2)、简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让更多综合所得年收入低于12万元的纳税人,预缴阶段不再缴纳税款;3)、让农民工获得的劳务收入,与雇佣方约定的劳务费金额一致,减少和避免劳资之间的矛盾。
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代扣预缴义务是付款人笔者长期与中小微企业打交道,熟知提供劳务服务的自然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发票备注栏赫然写到“个人所得税代扣预缴义务由付款人履行”。税务机关仅仅预扣了1.5%的个人所得税,意味着剩余的无限趋近于18.5%的个人所得税由付款人应扣尽扣。
付款人收到了自然人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事实上并不能规避代扣预缴的法定义务。对于付款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扣也不是,不扣更不合法。
2、个体户等非法人组织提供的劳务费笔者查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网获悉,自然人可以成立提供劳务的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上述自然人提供劳务的,可以成立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向付款人提供劳务服务。
自然人设立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向付款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虽然均涉及个人所得税,但是其涉税事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这种变化的形式是:综合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所得税预缴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综合所得,无限趋近于20%的预缴率,变成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税负率大大降低。同时经营所得提供劳务发票后,付款人不再承担代扣预缴义务。
不利因素主要有:关于劳务服务收入,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全部转移到个体户身上。同时,个体工商户普遍纳税意识差,专业知识普及不够。
3、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提供劳务服务现实工作中,以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提供劳务服务的,主要是由于甲方对于劳务资质的刚性要求决定的。
以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提供劳务服务的,还涉及到盈利后分红个人所得税等增加税负的环节。与个体工商户相比较并没有具体、明显的优势。
另外,随着社保入税以及社保强制性执行的措施的日趋趋紧,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长期雇佣劳动者,或在不久的将来有补交社保费的风险。
因此,就该话题来说,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提供劳务费可以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其中的风险和不足也非常明显。纳税人和义务扣缴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条件合理安排和筹划纳税事务。
三、综述综上所述,从狭义劳务费来看,劳务费在预缴阶段大概率要承担无限趋近于20%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其代扣预缴义务由付款人承担,无形中增加了劳资双方的矛盾。
从广义劳务费来看,规避付款人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最佳方案是选择由个体户提供劳务服务。当甲方有劳务资质硬性要求时,付款人不得不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等法人组织来提供劳务服务。
特别提醒:1、现实工作中,应尽量避免由自然人直接提供劳务服务。2、一个不争的事实,约定的劳务服务费与实际到手的劳务服务费,因个人所得税代扣预缴的缘故,必然产生差异。3、无论劳务提供者,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付款人代扣预缴的义务,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