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增值税例子,营改增后货物运输代理如何开具增值税?
国际货运代理费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面是企业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作为现代服务业的税目之一,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那么,企业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专票)能否认证并抵扣进项税呢?一般来说,在经营中会取得国际货代专票的企业主要有外贸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和货物代理运输企业等。根据相关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自身身份的不同作不同的处理。第一,外贸企业。外贸企业货物出口税收政策实行“先免后退”,“免”税是指免出口销售环节缴纳的销项税,“退”税是指退还出口货物在购进环节已缴纳的进项税额。因此,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没有内贸收入,外贸企业除了购进出口货物以外的其他成本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比如购入的固定资产、支付的水电费、支付的广告费、支付的货物运输到港口码头的运费等等,即使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认证抵扣了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同理,“营改增”后取得的国际货代专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有内贸收入,企业需要判断该货物运输代理的产生是内贸还是外贸,如果是属于内贸费用可以抵扣进项,如果用于外贸,属于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进项不得抵扣,已认证抵扣的需进项税转出;如果分不清或者无法直接计算内贸和外贸的金额,可以按内外贸销售额比例计算。第二,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型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上实行零税率,即 “免、抵、退”政策。“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根据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原理,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进项税额需要统一参与“免、抵、退”计算中,简而言之,生产企业当期全部进项税额首先需抵顶内销货物销项税额,抵顶后,如有进项税额留抵额,再按规定计算限额退还给纳税人。因此,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支付的款项若取得合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均应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后,生产型出口企业如果以离岸价报关出口,即签订销售合同时,约定海运费由国外客户自行承担,合同货款不含海运费,因海运费由国外客户自行承担,生产企业先行支付的海运费,只是代垫行为,账务上应作为往来款项处理。此种情况下,生产型出口企业即使取得货代公司开具的货代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参与“免、抵、退”计算,即不得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以到岸价报关出口,即签订销售合同时,约定海运费由出口企业承担,此时合同定价当然包含相应的海运费。例如:2013年9月某化工企业与国外客户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该化工企业负责将货物运输至国外客户码头,交货地为国外客户码头,以到岸价报关出口,总货款10000万美元(其中含海运收费100万美元),该化工企业实际支付给货代公司海运代理费80万美元,假设汇率为6.17。此种情况下,收取的100万美元海运费构成合同金额的一部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项目采用正列举,也就是说,不在列举不得抵扣范围的,企业只要取得合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均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后,货物运输代理公司收取的上述80万美元货物运输代理收入已申报缴纳增值税,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分析,作为下游出口企业,其支付的80万美元货代费用,若取得货代公司开具的国际货代专票,该支出不属于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应允许参与“免、抵、退”计算,即可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第三,货物代理运输企业。货物代理运输企业从2013的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点增值税,而增值税的法理是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增值额部分作为计税基础,此增值额是指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因此货物代理运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和费用所分离的增值税从法理上都可以抵扣,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并符合其他抵扣条件都可以进行抵扣,由此货物运输企业取得的其他货代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相符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应交营业税的房租交了增值税?
2016年5月1日后就已经没有营业税了,全面营改增之后原有的营业税都成为增值税了。租凭房屋涉及8个税种,但一般情况下只有两个主要的大税种占比较大,一是房产税,民宅税率是4%,商用税率是12%;二是个人所得税(非私人房产租赁除外),民宅按10%优惠税率,商用房按20%计算,其它如增值税只有年租金高于36万时才会缴税。
增值税一税两制是什么意思?
人们常说的“一税两费”,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附加税费。上次为大家介绍了“一税两费”基础知识,本期介绍“一税两费”优惠政策和申报方式。
“两费”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当“一税两费”计税(征)依据为零时,其应纳税(费)额为零。
对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情形,“一税两费”计税(征)依据为零,其应纳税(费)额为零。
“一税两费”征退相关政策
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一税两费”。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和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不退(返)还已征的“一税两费”。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一税两费”。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经北京国税机关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一税两费”的计税(征)范围,计算缴纳“一税两费”。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一税两费”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实施后,随着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断增多,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成为常态。变更生效后,“一税两费”申报期应随同增值税由按季改为按月。在此提醒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变更生效后,别忘了及时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缴清往期“一税两费”税款并变更“一税两费”税(费)种认定信息。
营改增实施之前的综合单价的材料价格为含税单价吗?
是的。营改增实施以前,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取得的材料价格,应该是含税价。
营业税改增值税(yíng yè shuì gǎi zēng zhí shuì),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最先将增值税制度付诸实践的是哪个国家?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推行增值税的国家。
1946年法国财政官员莫里斯·劳莱提出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的设想,1948年法国正式采用增值税税制。1953年美国的密西根州为解决财政赤字也决定开征增值税。1954年法国将增值税扩展到商业批发阶段,对原来的毛所得形态的增值税转变为目前各国争相采用的消费形态。1967-1973年,欧洲共同体成员国想继实行增值税,后来陆续被其它一些国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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