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税前抵扣最新政策,折旧是如何抵税的?
首先,要明白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以及计税依据。 这里的折旧抵税,与流转税是没关系的! 固定资产(汽车)购入时,如果是为了生产经营所购入的,只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是可以抵扣销项税的! 固定资产折旧抵税这一说法,指的是企业需要在盈利时缴纳的所得税,他的计税依据是企业所得额! 计算方法:税前利润-纳税调减项+纳税调增项=所得税应税收入。 所得税应收收入再乘以适用税率就是要交的所得税! 税前利润就是收入-成本-费用-税金! 固定资产折旧就是涉及其中的成本(生产用)、费用(管理用),成本费用越高就代表你的利润越低。 这就是固定资产的抵税(抵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一、首先,我们对财税〔2018〕54号文件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即我们所称的动产。
2、“54号文”中所指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包括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物抵债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并未给出明确答复。
3、“54号文”中“新购进”中的“新”字,并不是指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如果是使用过的旧的固定资产也可以享受该政策。
4、“54号文”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用词是“允许”,不是“应当”。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二、了解完政策后,我们接下来学习一下该政策相关的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
现实中,有不少的财务人员看到这个政策后,盲目的认为:以后500万以下的购进设备都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了,这样的理解就是大错特错了。
如果说之前税务政策规定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部分企业为了保持税会差异最小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把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标准定到5000以上,这个可以理解,因为毕竟5000元的金额的也不是很大,不会影响核算质量。但现在这个标准是500万了,就不在适用这个方法了。
对于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等需要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准则处理,需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处理,正常计提折旧。如果企业适用“54号文”规定一次性扣除政策将一定产生“税会差异”,按照申报表通过填报的方式来调整。即:会计上按会计规定处理、税务上按税法规定处理,不能混淆。
购入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确实是有这方面的新规定,18年财税54号文件规定的,不过要注意以下几点,应该就是你需要了解的:
第一点:适用群体包括《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点:时间规定企业在18年到20年新购进的社保、器具等,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第三点: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是允许企业一次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当中的,允许并不代表一定要一次性抵扣,也可以不选择一次性抵扣。如果不选择享受优惠政策,不需要向税局进行备案,只需要在季度社保及年度申报时将数据填报即可。
第四点:其中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和建筑物。
第五点:“单位价值”是一个组合价值,包括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
关于这个政策,以上是蜗牛整理出来的五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希望对你有用,因为政策变化太快,有不对的地方可以指正,谢谢。
如何处理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现在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很多财务人员都在问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基本概念:
税会差异。会计们必须按照会计准则记账,但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
会计准则、税法规定之间可能会存在差异。
当这种差异发生的时候,需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税会差异的详细说明可以参考我之前写的头条文章《发票不是你想开就能开》。
每一个财务人员都应该牢牢记住:
会计准则(记账)、税法规定(报税),存在差异(调整)。
回到最初的问题:如何处理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政策依据税法规定(财税【2018】54号文、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这里“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很显然,这是税法规定,适用于计算企业所得税。
与此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依旧是“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第十四条)
因此,会计们在记账的时候依然要和以前一样老老实实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只有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才能按税法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错误的记账方式一、简单粗暴:固定资产直接费用化
例如:购入固定资产100万元,会计记账的时候直接 “借:管理费用100万,贷:银行存款100万”,这么记账又简单又方便,既不要分期折旧也不用纳税调整。
完美!大错特错!
如果固定资产就这么简单粗暴地直接费用化,那固定资产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既然已经全部费用化,那么固定资产管理也就不需要存在了,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也全都没有了存在的必要。
这显然是违背了会计准则规定。
二、自作聪明:一次性全部折旧
例如:购入固定资产100万元
首先,借:固定资产100万,贷:银行存款100万
紧接着,借:管理费用 100万,贷:累计折旧 100万
看起来又简单又规范,既不要分期折旧也不用纳税调整。
但依然是错的。
会计记账必须遵循会计准则,而会计准则规定“当月新增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并且也不存在“一次性计提“的折旧方法。
正确的处理方法1、会计记账(举例不考虑增值税)
(购入当月:2019年12月)
借:固定资产 120万
贷:银行存款 120万
(从次月,2020年1月起提折旧:残值为零,折旧年限5年)
借:管理费用 2万
贷:累积折旧 2万
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0年)
填写《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明细见下图:
至于会税差异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如何处理,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可以参考我最新一期的头条文章。
综上所述:依据会计准则记账、按照税法规定报税、税会差异做纳税调整。
切记绝不可将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混为一谈,任性解读,为企业埋下税务风险的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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