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会计准则,商誉减值能够不影响当期业绩吗?
我专门写了一篇长文,详细介绍了投资过程中,不得不了解的商誉问题。
先说结论:商誉减值肯定要影响当期业绩,且商誉需要每年评估一次,这是会计合适的基本原则。
商誉是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购有关的无形资产。公司的品牌价值、坚实的客户基础、良好的客户关系、良好的员工关系以及任何专利或专有技术都是商誉的代表。
在投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对上市公司的商誉价值做一个深入了解,这样才能在今后的投资过程中,避免踩坑。
按2019年三季度末披露的数据,A股共有2138家公司存在商誉,两市商誉总规模达到1.39万亿元,商誉总额占两市上市公司总净资产的比重为3.11%。
商誉的基本概念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它是基于另一家公司的所有权或知识产权、品牌认知度、专利等而产生的超额购买价,是一种难以量化的资产。商誉是用一家公司的收购价格减去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平市场价值来计算的。商誉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商誉的使用寿命是不确定的,而其他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确定的。商誉减损当资产的市场价值低于历史成本时,就会发生资产减值,如现金流下降,竞争环境增强,或经济萧条,或在其他等方面。公司通过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来评估是否需要减值。
两种常用的测试减值的方法是收入法和市场法。使用收入法,估计的未来现金流折现为现值。运用市场分析法,对同行业中同类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分析。
减值导致资产负债表上商誉账户的减少。费用也被确认为损益表上的损失,直接减少了当年的净收入。反过来,每股收益(EPS)和公司股价也会受到负面影响。
关注旁解君,了解更多硬核财经。为什么商誉以前摊销后来不摊销?
商誉以前摊销,后来不摊销是因为我国会计准则趋同以后发生的变化,商誉在日后的经营活动中进行摊销,一方面可以降低商誉产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不高估企业的资产,但摊销有一个不好的地方,就是没有对商誉是否减持进行关注,而取消商誉摊销,只是每年进行减值测试,这样做的好处是与商誉的实际情况比较吻合,但有时会存在人为的判断,导致相遇高估,从而影响企业的业绩的真实性。
商誉在新会计准则中有什么变化?
商誉是现代企业一种重要的资产,由于它的不可辨认性,新准则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并进行合理的计量,在资产负债表非流动资产项目下以净额列示.
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对企业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加以确认入账,自行创造的商誉不予入账。按照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集合法,相关资产和负债按照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在新准则体系下,只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才涉及商誉的会计处理,确认商誉,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时确认商誉又稍有不同。控股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体现在购买日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吸收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则作为购买方账簿和个别报表中的资产列示。
什么情况会把商誉写成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即为其注册资本,应全部计入“实收资本”科目。此时不会出现资本溢价。而当企业重组并有新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就不一定全部都能作为实收资本处理。一是补偿原投资者资本的风险价值以及其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二是
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
。
正因为资本溢价是考虑补偿原投资者资本的风险价值以及其在企业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中享有的权益和补偿企业未确认的自创商誉,这两种补偿是新投资者在出资时对被投资企业的补偿而形成的资本溢价。在账务处理上,应当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处理。即:在收到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或有关存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对企业自创商誉,普遍做法是在账面上不予确认,账面上不存在商誉。在企业产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接受新投资者的企业就有必要对商誉价值进行评估,从而使企业新投资者和原所有者之间的利益达到均衡,在账务处理上,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处理。
而对于外购商誉,则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处理。
为什么年度报告没有商誉?
企业商誉不属于表内事项。因此年度报告里面不含商誉。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企业的商誉是不可计量的,因此企业的商誉不能在年度报告里,但是企业之间转让股权时会考虑到商誉的影响。
因此可以把企业商誉视同企业的编外资产。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