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多少合理,企业科技投入与研发费用有什么区别?
企业在研发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 对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区别对待:对于研究阶段产生的费用进行费用化处理;对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资本化。
新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核算新增加“研发支出”一级科目, 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三、研发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企业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应按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后发生的研发支出,应当比照上述(一)规定进行处理。
(三)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期末,企业应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中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研发费用账务处理?
对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要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费用要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立一个明细科目-研发费用,在研发费用明细科目下在设置领用材料、研发人员工资、电费、折旧费、差旅费、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等等。
研发费用比例要求?
一、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
1、高新企业申报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符合相关比例,即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若小于5,000万元,研发费用占比不得低于5%;若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那比例就不得低于4%; 如果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那比例就不能低于3%。
2、在进行高新企业申报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二、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占比深层解读:
1、研发费用不仅影响到企业的财务数据,更可以从研发费的数据占比中看到企业真实的研发能力。高新企业申报中销售收入越多,研发费用也就越高,意味着公司在研发上的投入越大,产品的含金量更高;
2、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比多说明了企业主要在境内自主研发,创造属于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好在高新企业申报中脱颖而出,并让我国科技实力得到更快发展;
3、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以及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要与申报企业计算的结果核对要一致;
4、很多中型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对财务要求不清晰,尤其是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关键要素认识不明确,希望在高新企业申报前负责人要进行提前统筹和规划,成立相关讨论小组,对照认定的规定要求进行数据梳理和整理。
研发费用是企业申报的重点也是难点,不关涉及财务数据也跟其他几个指标挂钩,所以企业要提前进行规划和整理,保证申报时的比例达标
研发费用账务处理应该怎么做?
研发费用是指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 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文件财会〔2006〕3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二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前者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后者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 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可见,在研究费用的处理方面,我国实务界会计处理与纳税扣除的规定也不一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金额应作为其产生期间的费用被记入账内,但达到开发成本第17节被递延的程度时例外”。
第17节规定,“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满足了以下标准,则可以向未来期间递延: 1、对产品或工艺方法清楚地加以说明,而可归属到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成本能被分别加以鉴别。 2、产品或工艺方法的技术可行性已被论证。 3、企业的管理部门已经表示了其生产、在市场出售或使用产品工艺方法的意向。
4、对于产品或工艺方法有一种清晰的未来市场的迹象,或者在内部使用而不是售出,其对于企业的效用能够进行论证。 5、存在充足的资源,以及完成工程项目并在市场出售产品或工艺方法”。 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对于研发费用的处理与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基本相同,但与我国税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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