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武汉一般纳税人免税政策?
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您所谓的武汉一般纳税人免税政策,应该是指疫情后,对湖北武汉地区是否有一定税收政策优惠或减免?我从微观到宏观阐述如下:
湖北小规模纳税人三个月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疫情发生以来的一个月内,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三批减税降费政策,第三次聚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增值税纳税人,占现有增值税的纳税人80%以,主要是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其增值税按照营业额×3%征收率计算。这次对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免征增值税,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现有的征收率3%减到1%。
与这个相关的大的政策背景是: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增值税的减免大大降低了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成本,减轻资金压力,激活企业的市场活力。
增值税是在经营环节征收的主体税种,复工复产将首先产生经营性收入,而增值税的减免可以直接降低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成本,帮助其节省现金流,有利于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免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这意味着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可以在不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复工复产,并且该项优惠政策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可以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而少缴纳的税收节约的成本,一则可以给员工发工资,稳定就业;二则可以购买原材料、转产或扩大再生产,以解企业燃眉之急。
二是降税率。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这意味着湖北省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成本降低两个百分点。如此低的税收成本对于小微企业的复工复产是十分有利的。
三是降低购买方的成本。购进小规模纳税人货物和劳务的大企业的税收成本也可以降低,关键点在于价税联动,也就是销售方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将定价机制价税分离,按照免税或低税率的价格报价,这样虽然作为购买方一般纳税人的抵扣减少了,但是成本也降低了。另一方面从促进销售而言,将税收的让利体现在价格中,通过降低价格促进消费,对于供需双方而言均是有利的。
也有一部分小微企业反映,真正的困难在于没有订单、没有周转的现金,无法享受政策红利。为此,政策层面在扩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的同时,出台了相应的金融与财政协调政策,例如降低普惠金融的税收以扩大普惠金融的信贷规模;又如银税联动,通过纳税信用进行抵押贷款来解决小微企业当前复工复产的融资难问题。关于订单的问题,我国在“六稳”及“六保”的前提下,通过扩大内需、发行专项债、启动“新基建”、发放消费券等多种方式,扩大市场的规模。
企业与企业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大幅度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整体而言可以使更多的企业能够在减税降费中获利,为更多的关联企业带来市场机会。总体而言,增值税的减免可以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成本、减轻资金压力、维持可持续性经营、激活市场、稳定就业及促进经济增长,对于帮助小微企业应对疫情、渡过难关是积极有效的。
残疾人开一般纳税人公司有什么优惠政策?
残疾人开公司,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方都是相同。即每招收一名残疾人,每年可以抵减增值税税额6000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方面,具体为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承租所得。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政策标准查阅当地政府公告及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什么优惠?
一般纳税人享受到的优惠政策还真是不多。
现行最新的政策是财税2019 13号文件中,如果一般纳税人属于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执行20%的税率,实际税率为5%,应纳税所得额在100-300万之间的,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的税率为10%。
首先要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同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至于其他的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是不是感觉一般纳税人不像是祖国母亲的亲生儿子,而像是领养的孩子啊。
其实我认为对于一般纳税人最好的优惠就是可以抵扣。进项抵扣销项,一般纳税人可以控制到低于3%的税负。小规模纳税人增收率就是税负率,是没有办法可以调节的。举个例子来说: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和一般纳税人乙公司销售同一批货物,金额1000元,甲公司的增值税为30元,税负率就是征收率等于为3%,但是乙公司呢,1000*16%=160元只是销项税,并不是增值税,因为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如图,当购进取得900元增值税专票的业务时,税负为1.6%,是低于3%的。
当购进取得800元增值税专票的业务时,税负为3.2%,是高于3%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购进时能够方便取得专票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比较合适,如果不能取得专票,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合适。但是并不是说一般纳税人有没有优点,比如交易对手更容易选择,有出口业务的可以享受出口退税,小规模的身份在出口业务上就有点尴尬了,只能免税,就享受不到退税了。各有好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一般纳税人享有附加税免征政策吗?
是可以享受地方教育附加税和教育附加的减免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项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疫情中对一般纳税人的优惠有什么?
为应对新冠疫情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冲击,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降费减税政策以减轻企业税负,增加收益,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其中包括了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然而,由于增值税进销税项抵扣的计税特点,相关企业所属行业、规模的不同,以及既往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本次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这些企业从中受益程度不同,有的甚至选择放弃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影响
1.对月营收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营收不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影响
(1)如果销售无需开具专票,无价格敏感性,由于这部分小规模企业已经享受了相应的减免税优惠,所以,无法再享有本次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由于不需要开具专票,也就不会发生因开具专票而缴纳增值税;又因为没有价格敏感性,也就不会因为减免税需要降低价格以留住客户。
因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这类小规模企业已经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收收益不受本次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影响。
(2)如果销售需要开具专票,无价格敏感,则这部分小规模企业将从本次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中获益。
比如,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企业(或个体户),开具专票的含税销售额为103000元,则在本次减免政策之前需要按照3%计征增值税,季度缴纳增值税=103000/(1+3%)*3%=3000元,
湖北境外减按1%计征,则需缴纳增值税=103000/(1+1%)*1%=1019.80,少纳增值税=3000-1019.80=1980.20元。
(3)如果销售需要开具专票,又具有价格敏感性,则这部分小规模企业可能需要降低价格,让渡一部分减税收益。
这种情况下,因为价格敏感性,如果不降价,可能会导致客户流失,从而导致减税收益小于客户流失带来的损失。
比如,在无价格敏感性的情况下,103000元的含税收入,带来的纳税收益为1980.20元(见上例),但是,因为价格敏感性,不降价的情况下,客户流失,收入只有51500元,这种情况下,虽然减税收益为990.1元(=1500-509.9),但损失的一半收入中的利润可能是5000元,从而最终导致净损失4009.9元(=5000-990.1)
2.对月营收超过10万元或季度营收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影响
(1)如果销售不需要开具专票,无价格敏感性,则:
湖北境内小规模企业,节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比如,按季纳税的含税销售额1030000元,则少缴税=1030000/(1+3%)*3%=30000元。
湖北境外小规模企业,少缴税=含税销售额/(1+1%)*2%
比如,按季纳税的含税销售额1030000元,则少缴税=1030000/(1+1%)*2%=20396.04元。
(2)有价格敏感性,则:
需要将少缴税额的一部分拿出来,让渡给客户,包括需要开具专票和不需要开具专票的情形。
二、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
1.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情况下,选择免税,有利。
比如,某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适用本次减免税期间取得含税营收5450万元,进项税300万元。这种情况下,选择免税,则净受益150万元(=450-300)。
2. 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情况下,选择免税,不利。
比如,某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间含税营收5450万元,进项税500万元。这种情况下,选择免税,则受损50万元(=500-450)。
3.可能也需要考虑让渡部分免税收益,以避免客户流失导致的损失。
比如,某生活服务企业,在没有疫情情况下,一个月的含税销售收入为106万元,其中,不含税收入100万元,销项税6万元(=100*6%);进项税4万元,进销税相抵后还需再缴纳2万元增值税。
在疫情期间,因为选择免税,开具普通发票,如果不降价,客户在同样支付106万元的款项下,无法取得专票而失去6万元的进项税,由此可能转移采购,从而导致收入降低,比如,一部分客户流失后,企业含税收入95.4万元,其中不含税收入9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5.4万元(=90*6%),这种情况下,免税虽然可以带来税收收益1.4万元(=5.4-4),但是,因为不含收入减少了10万元,利润减少3万元(假定毛利率20%),从而最终导致净损失1.6万元(=3-1.4)。
4.留底退税的影响
增值税增量留底退税,是国家将企业以前采购支付的尚未抵扣完毕的增值税进项税退回,从退税当期看,获得了退税收益,但是,也因此而减少了下一个征期可以抵扣的进项增值税,进而增加了下一个征期实际应交的增值税额。
比如,某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3月份增值税留底税额100万元,(假定2019年底增值税留底税额为零),4月份销项税额500万元,当月进项税200万元。如果3月份留底税额全额申请退回,则4月份实际应交增值税300万元(=500-200),如果3月份留底税额不申请退回,则4月份实际应交增值税200万元(=500-100-200)。
可见,增值税增量留底税额退回,并不能增加税收收益,只是存在一个征期的时间价值差异,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也因为如此,企业所得税中没有将增值税留底税额退回纳入收入总额。
三、新冠疫情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到底要不要申请减免或增量留底退税
因此,面对新冠疫情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到底要不要申请减免或增量留底退税,需要根据增值税进销税抵扣的计税特点,综合增值税小规模或一般纳税人性质、是否需要开具销售专票、业务进销项税构成、价格敏感性等因素,进行测算分析后理性判断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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