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会计确认收入和不确认收入怎么区?
一、视同销售会计确认收入和不确认收入主要是缴纳增值税的基数不同,视同销售会计确认收入是按照商品的售价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会计科目,同时,按照售价缴纳各项流转税,按照成本价结转成本,这样就会将这些商品的利润体现到利润表中,如果不确认收入,直接按照成本价进行会计处理,就会导致该商品的利润不能体现为企业的盈余,也会影响流转税与所得税的缴税。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确认收入和不确认收入的区别在于商品是否离开企业或者是企业对商品是否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通常认为如果视同销售的后果是商品离开企业,或者是说企业不再对商品拥有所有权或控制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并且相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其实质就是说该笔视同销售的行为满足了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这样的情况是要确认收入的;但是,如果产品以其他形式继续留在企业或为企业服务,实质是说企业仍然对该商品拥有控制权,因此不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只视同销售纳税但不确认收入。不确认为收入的情况对于自产产品的视同销售是否作为主营业务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财政部关于将自己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企业按规定计算缴纳的各种税费,也构成由于使用该自产产品而发生支出的一部分,应按用途计入相关的科目。而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销售收入确认包括以下5个条件:⑴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⑵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⑸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对于上述8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对照销售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其中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赠这两项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对于新税法下的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广告、样品),此类业务不能产生可准确计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会计上不能确认收入,可按成本转账,其他情况应一律确认收入。扩展资料:视同销售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会计处理上,具体解释如下:⑴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a、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b、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⑵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⑶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销售的酒自己喝了视同销售吗?
在一般情况下,销售的酒自己喝了通常不会被视为销售。销售通常是指将产品卖给他人的行为,而不是消费产品。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规而有所不同。
有些地方可能会对销售人员自己消费销售的酒有一定的规定,例如需要遵守酒精消费的法定年龄限制或其他法规。
8种视同销售账务处理方法是什么?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企业会计准则》商品销售收入只有在同时满足下述五个条件时方可予以确认: 一、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四、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针对会计和税法对视同销售收入的认定不同,现通过案例对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谈谈个人看法。 【例1】某上市公司(一般纳税人,下同)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从2009年开始全国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为简化核算,这里假设该工程项目不属于抵扣范围),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为20万元,计税价格为30万元,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4种情况,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时,按生产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51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例2】某上市公司以原材料对外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计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格为130万元。原材料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5种情况,按原材料成本转账,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21000 贷:原材料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0 【例3】某上市公司,年终为奖励10名先进工作者,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为2000元的洗衣机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职工。该型号冰箱的计税价格为每台3000元。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7第种情况,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351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351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 【例4】企业将生产的一批产品无偿捐赠给福利机构,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50000元,市场售价为2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此笔业务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中第8种情况,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84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外购及自产视同销售有哪几种?
一、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
1、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的货物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以职工福利的形式发放给本单位职工;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作为红利分配给本公司的股东;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作为资本投资于其他企业。
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都作视同销售处理。
注意: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用于本单位在建工程或总分机构之间移送销售的,不视同销售。(移送境外的除外)
二、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1、委托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
2、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的(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入的货物作投资、分红、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5、单位或个人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提供无形资产不动产的(但公益活动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消费税中的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等,将消费品用于提供劳务,以及用于赠送、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要视同销售。
四、土地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等方面的,其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时为视同销售房地产。
五、资源税中的视同销售
自产自用资源税纳税范围的产品的,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
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况都有什么?
视同销售货物是要征收增值税的,那视同销售的情形有哪些呢?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营改增”试点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这些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
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基被侵蚀,税款流失;
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形成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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