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的分录为:
借:半成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包括加工后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其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加工的往返运输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
委托加工增值税怎么计算?大神速来?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情况下: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产品应交增值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或由生产提供单位自行采购原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但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计算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同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情况下: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产品应交增值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征收有四个环节,请问是每一个环节都要征收么?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一般是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零售环节、进口环节。一般都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特殊的情况是在零售环节征收,不在生产环节征收,如金银首饰就是只在零售环节征收。如进口应税消费品,是在进口环节征收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是由受托方代扣代缴。
委托加工物资计算与会计分录?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运杂费、增值税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
贷:银行存款等
3、交纳消费税(见应交税金)
4、加工完成收回加工物资
借:原材料(验收入库加工物资+剩余物资)
贷:委托加工物资
扩展资料:
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