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敞口套期收益是什么意思,利润表怎么填?
利润表的填报,根据如下计算公式填列
(一)营业收入
营业到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二)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收益±投资收益(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损失)
(三)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四)净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直接反映在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的税后净额
(六)综合收益总额
综合收益总额=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企业为什么要利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
1、套期保值意义:全球金融危机以来,无论是国家高层还是国内企业,对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重视程度都越来越高,对套期保值为国民经济服务的要求也随之提高。
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套期保值的功能发挥受到限制,导致企业在套期保值过程中对风险的把控能力不尽如人意,出现了不少套保亏损额度较大的案例。
2、按照传统的套期保值定义,套期保值是指投资者在期货交易中建立一个与现货交易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交易部位。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系统内,商品的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受相同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基本一致的价格走势,而在期货合约到期时因套利行为的存在,使得商品的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逐步收敛于一致,这就意味着可以用一个市场的利润来弥补另一个市场的损失。
3、原则理论上是完美的,但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环境是复杂多变的,若机械地依照此四项原则进行套保实践,将遭受重大挫折。以数量相等原则为例,很多企业完全照搬此原则,选择与实际现货头寸等量的期货合约进行套保,但是在具体时点上,期货与现货价格的波幅并不一致,而且会出现价差大幅拉大或缩小的现象,这就使得完全对等的套期保值效果大打折扣。
4、其实,从套期保值的利润熨平效应来看,企业保值的目的不是规避所有的价格风险,而是将企业的利润曲线压缩到企业稳健经营可接受的程度,这意味着企业应该根据风险偏好灵活科学地选择风险敞口。同时,组合投资理论认为,交易者进行套期保值实际上是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资产进行组合投资,套期保值者根据组合投资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收益的方差,确定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交易头寸,以使收益风险最小化或者效用函数最大化。套期保值者在期货市场上保值的比例是可以选择的,最佳套期保值的比例取决于套期保值的交易目的以及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价格的相关性。此外,按照月份相同原则也会因没有对基差结构进行分析而面临流动性不足和基差变动的风险。
如何才能保证钢厂和贸易商利润?
铁矿石是钢企生产重要的原材料。铁矿石从18年年底开始上涨,最高时已经接近翻倍,近期有所回落,涨幅依然巨大。
反观钢材价格,确没有那么大的涨幅。也正如题主所说,钢材现货价格基本持平。
原材料暴涨,成材现货价格持平,钢企的利润快速缩水。吨钢毛利率也从高位快速回落,钢厂的好日子一去不复返。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能保证钢企和贸易商的利润。钢企的主要利润来源于成材销售,贸易商的利润来源则是差价。
想要保证利润不大幅缩水,只能应用金融衍生品工具进行对冲。可以利用期货和期权。期权操作相对复杂,但胜在灵活,可以场外定制。期货则固化一些,但优势也相当的明显,就是实操相对简单,只需根据自己的成本,在期货市场上选择相应的标的进行套期保值即可。所以,我更推荐刚刚开始进行套期保值的企业,选择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那么套期保值实操,需要注意哪些?
明确套期保值的意义
套期保值并非投机。对于钢企和钢贸商,库存就是他们的命脉。对于钢企来说,需要正常的生产经营,就必须采购和销售。采购原材料,有库存。原材料加工成为成品,也有库存。做套期保值,就要根据采购计划,库存,销售计划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套保就是套保,必须按照相应的计划去执行。
套期保值最大的风险在于资金管理
套期保值也不是没有风险的。而且套期保值也会爆仓,主要是资金跟不上。大型钢企自不必说,资金雄厚,这方面的情况很少出现。主要是小的钢贸商,本身做现货资金压力就比较大,再参与期货还要缴纳保证金。如果行情出现反向剧烈波动,期货账户亏损幅度较大,一时难以补充保证金。结果就是,你手握大量现货也无用,期货直接强平,造成实亏。所以,做期货套期保值最好保证有充足的保证金。
基差风险
这个是做套期保值无法规避的风险。正常套期保值,期货建仓直接锁定价格。但由于,现货价格和期货价格波动不一致,造成基差的变化,套期保值会有套保不足或者过度套保发生额外的亏损。
所以,套期保值还要灵活一些。不能过于死板,不能看到利润就直接锁定。还是要对市场价格进行研判,原材料端价格下跌,不套或者少量套。成材端当价格上升,不套或者少量套,价格下跌过程中就要追加套保比例。
基差也是如此,基差安全边际高的时候,可以多套一些。反之,则少套一些。
当然,还有虚拟库存,库存风险敞口管理等等。这里就不延伸了。基本的套期保值理论,网上也有不少,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查阅一下。
营业利润与净利润的区别?
营业利润和净利润是财务报表中两个重要的指标,用于评估企业的盈利能力。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
1. 营业利润(Operating Profit):营业利润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即扣除了营业成本、营业费用和所得税等之后的利润。它表示的是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获得的盈利能力,是衡量经营效益的指标。营业利润可以通过企业利润表(也称为损益表)中的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来计算。
2. 净利润(Net Profit):净利润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和非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利润,即扣除了所有费用和税收之后的利润。它表示的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获得的总利润,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净利润可以通过企业利润表中将营业利润减去非经营收入和非经营支出来计算。
要注意的是,营业利润和净利润都是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但营业利润更侧重于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而净利润则包括了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所获得的利润。
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品管理办法?
一、强化业务准入审批
(一)中央企业集团董事会负责核准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操作主体)业务资质,研判业务开展的可行性,确定可开展的业务类型,不得授权其他部门或决策机构审批。
1.业务可行性论证应当包括: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必要性,应当基于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完善性和内控体系完整性、有效性,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程序、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内容。风险管理体系健全性,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识别、监控、处置、报告、应急处理等机制。机构、岗位设置合理性,应当做到前中后台岗位、人员相互分离,并建立定期轮岗制度。人员配置完备性,交易及风控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等,无不良从业记录。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应当具备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2.核准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应当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集团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业务的,应当进行单独风险评估。
3.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需恢复开展业务的,报集团董事会重新核准。
4.集团内实行专业化集中管理、同类金融衍生业务由统一平台集中操作的企业,应当从管理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清晰界定委托企业与平台企业的风险管控责任、盈亏承担方式。如果委托企业是盈亏承担的主体,则委托企业及平台企业都应当取得业务资质,对委托企业的资质核准,重点审核业务开展的必要性、制度完善性、财务承受能力适当性以及与平台企业的风险管控责任界定明晰性等。
(二)各中央企业应当对集团范围内现有的操作主体业务资质进行全面核查,对未经集团董事会核准的,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核准。
(三)集团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每3年对所有操作主体的业务资质进行一次梳理核查,对不具备业务开展必要性或条件的,提请集团董事会取消业务资质。操作主体业务资质核准事项变更时,由集团董事会重新审批。对因并购、划转等新纳入的操作主体,应当在3个月内履行业务资质核准程序。
二、加强年度计划管理
(一)各中央企业应当明确集团层面金融衍生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相关决策机构,负责审批操作主体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
(二)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应当与操作主体财务承受能力、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年度计划的审批内容应当包括:年度实货经营规模、年度保值规模、套期保值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
(三)年度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三、加快信息系统建设
(一)各中央企业集团应当建立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集团范围内所有业务进行每日监控,建立健全风险指标体系,实现在线监测和预警。仅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且开展频次较低、业务规模较小的集团,可不单独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采取有效手段监控业务风险。
(二)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应当建立金融衍生业务信息系统,覆盖业务全流程,嵌入内控制度要求,实现“期现一体”管理,具备套保策略审批、交易信息记录、风险指标监测、超限额或违规交易预警等功能。
(三)已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应当加快推进各层面信息系统建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年内建成上线。新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中央企业应当将信息系统建设作为必备条件。
四、严格备案报告制度
(一)各中央企业应当向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备案业务资质及年度计划。业务资质备案时间为集团董事会核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年度计划备案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具体备案内容及形式另行通知。对于有特殊业务需求,资质核准事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核准前报告。对于年度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备案,说明情况及原因。
(二)各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金融衍生业务季报统计工作,强化组织管理,明确责任部门,细化指标统计标准和数据口径,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随财务快报一并报送金融衍生业务季报表及相关附报文档。未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企业应当进行“零申报”。各中央企业应当从2021年一季度起,按照附件所示表样进行编制和报送。
(三)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集团应当于24小时内书面向国资委(财务监管与运行评价局)报告,并就事件处置进展建立周报制度。突发或特别紧急事项可先口头报告,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四)各中央企业集团归口管理部门、内审部门应当强化金融衍生业务监督检查力度,归口管理部门每季度抽查,内审部门每年对所有操作主体全覆盖审计。各类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国资委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与有关监管部门探索建立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和风险预警,对于发现的问题,将进行提示、通报、约谈、问责等。其中:对于业务可行性论证不充分的,将提示董事会重新核准业务资质;对于信息系统未按时建成上线的,将要求企业增加报告频率或提示董事会缩减业务规模;对于开展投机业务,存在超规模、超品种、超限额以及未经资质核准开展业务等违规交易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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