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会计做账流程?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做账流程大致如下:
1. 收集并整理原始凭证,包括发票、收据、银行对账单等。
2. 根据原始凭证进行分类和登记,如按费用、收入、资产等登记。
3. 进行簿记,包括记账、审核、调整、汇总等。
4. 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5. 核对各项数据,确保准确无误。
6. 缴纳各种税费,如增值税、所得税等。
7. 做好账务归档和保管工作,确保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总之,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做账流程需要遵循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会计账务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1.根据出纳转过来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编制记账凭证。
2.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月末作计提、摊销、结转相关成本、费用,对所有记账凭证进行汇总,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根据记账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帐。
4.结账、对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进行分析说明。
6.将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一般纳税人做账,报税,具体操作流程?
如果企业的规模小,业务量不多,可以不设置明细分类账,直接将逐笔业务登记总账。实际会计实务要求会计人员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要登记入明细分类账中。 而总账中的数额是直接将科目汇总表的数额抄过去。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量每隔五天,十天,十五天,或是一个月编制一次科目汇总表。如果业务相当大,也可以一天一编的。 会计一般纳税人报税的详细流程如下
1、认证 每个月月底之前把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拿到国税去认证(如果单位购买了扫描仪等认证设备可在单位认证,或者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认证),认证好后将税务打印出的认证确认单和已认证的抵扣联拿回来,一个月装订成册后,等申报时使用。
2、报税 每个月10日之前将开增值税用的金穗卡在开票用的电脑上抄税,抄税后将金穗卡送到国税读卡。 每月15日前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做出来后,进入国税申报网,先进行网上报税,并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的数据录入一同申报,再打印申报表,连同已认证的抵扣联,盖好章,签好字一同送到国税大厅,经国税审核盖章后拿回一份单位留存,税款从单位账户直接扣除。
3、地税申报较简单,进入地税网,将报表数和需缴纳税的税款录入后提交,税款直接从账户上扣去。将申报表和会计报表打印出来盖章签字后提交地税就行。
4、开增值税发票 拿着金穗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证到国税大厅领取增值税发票,拿回来后读到电脑的开票系统里,就可以开具发票了。开完发票拿金穗卡到国税去换票或缴销。 注意,月末结现金,银行账,一定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每月月初根据银行对账单调银行账余额调节表,注意分析未达款项。月初报税时注意时间,不要逾期报税。 另外,当月开出的发票当月入账。每月分析往来的账龄和金额,包括:应收,应付,其他应收。
一般纳税人会计怎么做账?
(1)在购进环节:(进项税额的确定) 抵扣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生产企业从废品回收站收购废旧物资取得的发票。) (2)在销售环节: 不需要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无票收入。(均需纳税)(计算的时候,注意区分是否是含税价。) 销项税额的确认时间: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税法1);原则上与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基本一致。 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的分类及会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受托代销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换入货物等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计交增值税。但在计交增值税时,有关会计处理却不尽相同。笔者现分类介绍如下: 第一类是形实均为销售的代销行为,包括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两种情形。无论是委托代销行为还是受托代销行为,都以销售实现为目的,以货物所有权及其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的转移、相关经济利益的流入为标志,确认和计量收入。代销行为又分为两种: 一是视同买断。委托方按协议价格将货物交付受托方,受托方自行确定其实际售价;货物售出后,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价款,受托方获得实际售价与协议价的差额。双方比照销售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分别按不含税协议价和不含税实际售价计量收入,确定销项税额;受托方同时将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其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双方的其他会计处理略(下同)。 二是收取手续费。委托方规定代销货物的售价,受托方按其定价代销,并按售价的百分比收取手续费。双方同样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委托方将其销售货物的价款记作收入,受托方则作应付款;受托方同时将计交的增值税作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应付账款。其账务处理如下: 委托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受托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帐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第二类是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情形。 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销售不能成立。 用于无偿赠送他人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发生了转移,但企业不仅没有取得资产或抵偿债务,反而发生了一笔费用。因此,也不能作为销售。 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在企业,并未发生转移,只是资产实物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因此,也不能确认为销售实现。 不具备销售实质,而在计交增值税时视同销售,主要是为了防止税收流失。发生这类视同销售行为时,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连同货物成本一起计入该类项目成本。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存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时,应将货物购进时所交纳的增值税转出,计入耗用项目的成本。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货: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类是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包括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行为。但不含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情形。 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货物的所有权已归他人,债务得以减少,与现金资产等价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具备销售的实质。企业应按不含税售价确认收入,并计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部用于内外债务的清偿。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虽然符合销售条件,但其清偿的是企业内部债务,最终消费者是企业内部非生产经营机构和个人,未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目的。所以税法规定为不予抵扣项目,按其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连同存货的成本,一并用于内部债务的清偿。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四类是购销同时实现的以货换货行为。以货换货是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购买货物,销售成立是毫无疑问的,其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分别按购进货物的不含税进价和售出货物的不含税售价计算,换入货物与换出货物之间的差额作应收、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处理。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货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