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加计10%怎么申报?
我要办税-事项办理-认定-选择“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各列说明如下: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
一、政策基本规定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
二、不同企业适用到不同加计扣除幅度
一般企业①
75%或175%
2018年1月1日——2022年09月30日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上述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的175%在税前摊销。
一般企业②
100%或200%
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无形资产的200%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
100%或200%
2021年1月1日起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
100%或200%
2022年1月1日起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烟草
制造业
住宿和
餐饮业
批发和
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
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1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五、申报享受时间
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间统一享受。
六、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2021年现代服务业加计扣除比例?
为**10%**。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公告规定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加计扣除的10%怎么算?
一、加计扣除的10%计算方法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家教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综上,可以简单的理解为:用企业申报的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乘以10%等于当月可以抵减的加计抵减额,抵减不完的抵减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二、回答如下,这是一道财务知识题目,考核的为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扣除的知识点问题,根据有关税法之规定,为了照顾企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疫情期间,对制造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采取进项税加计扣除,即上述企业取得进项税,计算税额后再按照税额的办法之十加计扣除。
加计抵减政策什么时候结束?
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12月31日结束。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
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结束。
综上,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结束日是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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