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税务查税补交税款属于违纪违法吗?
一、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二、不违法,偷税漏税才违法,被查出来了及时不上也可以吧
三、是属于违纪违法,已经构成偷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补交了税款之后可以从轻处罚。
征管法第63条内容是什么?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行为的处罚规定。偷税的行为特征。所谓偷税是指行为人采取隐秘手段,蒙蔽税务机关,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释义?
一、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是关于违反纳税信用管理规定的罚款和限制性措施的条款。
明确结论是该条款对纳税人实施的惩罚措施相对比较严厉。
原因是因为纳税信用是纳税人在税收领域内的行为表现的综合反映,如果违反规定没有及时整改或性质恶劣,则会被采取罚款和限制性措施。
可以讲解违反纳税信用管理规定罚款和限制措施的具体执行细则和影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义务人不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收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在三年内不得认定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或者确定享受优惠待遇的时限。
该条规定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税收信息,未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税收信息的行为将受到处罚。罚款的数额与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有关,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还会限制其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或者确定享受优惠待遇的时限,并处以更高数额的罚款。
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是关于征税环节中关于行政复议的问题的规定。
该条规定,纳税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诉讼。
四、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缴费人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调减预缴税款、费用的,税务机关或者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将调减数额予以退还、结转或者抵扣。”
该条款的释义如下:
调减预缴税款、费用:指纳税人或者缴费人在缴纳税款或者社会保险费用时,发现预缴的金额超过了实际应缴纳的金额,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将多缴纳的部分退还、结转或者抵扣。
退还、结转或者抵扣: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按照纳税人或缴费人的要求,将多缴纳的部分加以处理。其中,“退还”指将多缴纳的部分直接返还给纳税人或缴费人;“结转”指将多缴纳的部分留存在主管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抵减以后的税款或保险费用;“抵扣”指将多缴纳的部分抵扣以后的税款或保险费用。
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指负责征收和管理税款或者社保费用的相关机构,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是税务局、社保局、财政局等。
总之,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缴费人或者代扣代缴义务人调减预缴税款、费用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退还、结转或者抵扣等方式进行处理。主管税务机关或社保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五、1.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释义是关于"纳税人是否诚实守信的认定标准"的说明条款。
其中涉及到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欺骗、隐瞒有关纳税事项或者指使、纵容他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等行为,并进一步解释了用于认定纳税人诚实守信的相关因素。
2. 根据这个条款的说明,纳税人是否诚实守信主要以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人数、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持续时间等因素作为判断标准。
除此之外,纳税人是否主动改正已经出现的错误行为,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以及是否有恶意、犯罪等情况也会被考虑进诚信评价的判断因素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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