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捐赠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95号)规定: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零或亏损时,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限额为零,已捐赠的全额做纳税调增处理。
财企95号中的特殊情况下不受此限,我们理解是国家对特定事项出专门文件明确税前可以全额列支的捐赠,如对5.12汶川大地震的捐赠,我们认为是不受上述限制的。
捐赠支出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公益性社会团体确认条件:9项,了解。
税前扣除方法:捐赠项目税前扣除方法要点公益性捐赠限额比例扣除。
①限额比例:12%;
②限额标准:年度利润总额×12%;
③扣除方法:扣除限额与实际发生额中的较小者;
④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非公益性捐赠不得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应作纳税调整。
【提示1】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的依据是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2】企业将自产货物、外购的原材料等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提示3】对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按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是否还可以扣除?
超过部分可以在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条规定: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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