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级监督名词解释,民事检察监督简易程序?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脉络
检察院对案件的受理,一般遵循这样的思维路径判断是否受理:1、是否系检察院受理范围→2、是否系本检察院受理范围→3、是否符合积极受理条件→4、是否符合消极受理条件→5、申请人是否是适格主体→6、材料是否齐备与规范。
上述一关关走过,受理程序方能顺利完成,也沿着这个脉络,我们下文探讨。
TIPS1:检察院负责所有案件受理的部门,不叫立案庭或立案处,而叫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所以,需要提前了解受理信息或地点的,要了解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联系方式与地址。
TIPS2:控告申诉部门通常的工作背景是刑检背景,对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受理会稍显机械,所以律师对受理条件提前谙熟于心,会使特殊类型案件受理更为顺畅。
二、检察院受案范围及受理审级
1、案件是否属于检察院监督范围。
民事检察监督目前受案范围,大的线条上划分,就是三块:一是裁判结果监督;二是执行活动监督;三是审判程序违法监督。符合这三类案件标准,就被框定在检察院受理范围。
目前,裁判结果监督类案件与执行活动监督案,因通常有裁判或裁定等有形文书载体,受理障碍不大。审判程序违法类监督,则多是诉中的行为,通常需要自证行为的发生,因此受理的障碍较多。
根据《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九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上述条款可以被认为是检察院可以受理的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案件的情形,受理部门通常也会比照上述条款来确定是否为检察监督案件。例如,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因通常没有法院不受理文书,检察院通常难以认定违法行为存在而受理。审判程序存在错误,当事人也往往拿不到直接证据证明,只有情况反映难以成案,也很可能被拒之门外。因此,对此类案件,不能仅依赖检察院的主动调查,律师诉讼过程中的证据留存意识非常重要。
2、案件是否应由本级检察院受理
前文有论,与法院立案程序不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将管辖和受理作为了两个区分概念规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案件虽有管辖权,但不能受理。因此,案件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检察院,不一定能获得受理,了解各类案件受理审级至关重要。
一审二审再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审、二审、再审之间的联系:
1、经过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如果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上诉审法院即适用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运用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诉讼案件当事人经过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至上一级法院,由上一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终审判决)。
再审是指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审理。是针对案件确有错误,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对于生效案件的补救措施。
一审、二审、再审之间的区别: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
2、审级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的程序;而第二审程序是案件在二审法院审理的程序,它是一审案件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适用的程序。
3、审判组织不同。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制和独任制。
4、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
5、审理的方式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法院只能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而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清楚等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开庭审理或者径行判决的方式。
6、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什么是民事审监业务?
民事审监业务是指民事审判监督业务,属于法院的内设部门,是法院履行自身监督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内容是对本级或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提请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判决书会标明审级吗?
会。在判决书的字号中会表明,字号中有“初”字的,是一审判决,字号中有“终”字的是二审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从这一规定中也能看出,一审判决与二审判决的区别,即判决书后边写有当事人上诉权的为一审判决,没有写上诉权,直接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的为二审判决。
比较分析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
审判监督程序,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提起抗诉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有以下几点的区别: 1、提起的主体不同 前者主体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检察院 后者则是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并且当事人的上诉必然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2、提起的条件不同 只有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而当事人只要不服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无论判决,裁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都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第二审程序。 3、有无期限限制不同 前者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内都可提起 后者只能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4、审理的主体不同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案件,即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也可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适用第二审程序的行政案件,只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 5、审理的对象不同 适用审判程序审理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则是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 6、程序的性质不同 审判的监督程序是为了纠正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错误而设置的一种特殊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 而第二审程序是按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设置的,是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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