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两种计算方式,什么是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汇算清缴是指企业所得税在平时是按季度预交,年末再计算应交税额,因为预交所得税都是按利润交的,但企业所得税是按所得额计算交纳的,需要在全年利润基础上,把不能税前扣除的费用在利润中调增。
对没有进入费用的支出调减后交税。
所得税汇算清缴帐载金额与税收金额怎么填?
账载金额是指记账时实际记录的金额,税收金额是指按税法规定可以记入的金额。
以上表为例:职工福利费支出,账上开支了4576元,因此账载金额记4576元。按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不得超过工资支出的14%,本年工资为940748,乘以14%等于131704元,这就是税收金额。因此如果这项开支超过了131704元,税收金额就一定要填131704元,没超就填账载金额也可以。像工资薪金支出这类在税收上没有特别规定的,税收金额就填账载金额的数字就可以。这份表的设计是,如果账载金额大于税收金额,说明多出的部份按税法规定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要扣除后再计算所得税。所以填写时一定要注意账载金额不能大于税收金额,否则要补税。为什么一次性奖金选择不同的汇缴方式?
按照规定,
对于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下面给你举个例子。
假如不含年终奖的全年收入为6万,年终奖为48000元,那么不同的计税方式,个税缴纳有什么不同呢?
①年终奖单独计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为48000元,那么除以12个月,每个月就是4000元。按照单独计税的方式,个税只需要对照税率表,按照月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
全年一次性奖金48000元,对应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所以应纳税额为
48000×10%-210=4590元。
因为不含年终奖的年收入6万,低于个税起征线,所以不需要缴纳个税。
总共缴纳的个税就只有4590元。
②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
如果并入全年综合所得,那么你全年综合所得为6万年收入加上48000元年终奖,合计10.8万元,减去免税金额6万,应纳税所得额为48000元。
按照全年综合所得税率表,对照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所以应纳税额为
48000元×10%-2520=2280元。
所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和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税,计算方式有所不同,不同情况下,算出来的金额就不同。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纳税额更低的计税方式。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计算步骤?
一、计算应纳税额:
1、根据有关规定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1)确定经营所得总额,即减去费用、税金后的总收入;
(2)计算可抵扣税额,即按照有关规定减去税前费用、扣除项目等可抵扣税额;
(3)计算税金应缴税额,即减去可抵扣税额后应缴税额;
(4)计算税金减免金额,即按照有关规定减去减免额及其他减免金额;
(5)计算应纳税额,即根据税金应缴税额减去减免金额后得出应纳税额。
二、计算应补退税额:
1、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应补退税额:
(1)计算已缴税额,即减去本期申报应纳税额后的已缴税额;
(2)计算应补退税额,即根据已缴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差额确定补退税额。
三、计算汇算清缴总额:
1、根据有关规定计算汇算清缴总额:
(1)计算补缴税额,即减去本期应补退税额后的补缴税额;
(2)计算减免税额,即减去本期应补退税额后的减免税额;
(3)计算汇算清缴总额,即补缴税额减去减免税额后的汇算清缴总额。
汇算清缴和四季报收入数据不一致怎么办?
汇算清缴和四季报的收入数据不一致,怎么办?
你好,我来回答你提出的问题。
我理解你提出的问题是,在四个季报申报的收入和汇算清缴申报的收入,都没有错报、都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如果四个季报申报的收入与汇算清缴申报的收入还有差异,是否有问题?如何处理?
比如四个季度按税法规定申报的收入分别为100万、90万、80万、110万,合计380万,而汇算清缴按税法规定申报的收入是400万,这种情况是正常的。因为四个季报的收入和汇算清缴的收入都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为什么说在没有差错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四个季报收入与汇算清缴收入有差异是正常的,是因为:按税法规定,有些收入在季报中不体现,在汇算清缴时才体现。
比如,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19年四个季报申报的收入380万元。当年发生用本企业生产的面粉用于职工福利,成本80万元,按企业同类销价计算收入100万元。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93万,贷产成品8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100*13%)。汇算清缴时,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中填写100万元,同时在该表的相应栏目填写视同销售成本金额。调整后,汇算清缴申报收入为480万元(380+100)。
又如,乙企业也是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19年四个季报申报的收入380万元。当年发生用原材料赠送关系单位,原材料成本20万元。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22.6万,贷原材料2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6万(20*13%)。汇算清缴时,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调增金额”中填写20万元,同时在该表的相应栏目填写视同销售成本金额。调整后,汇算清缴申报收入为400万元(380+20)。
再如,丙企业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2019年四个季报申报的收入380万元。2018年和2019年发生了政策性搬迁,2019年为完成搬迁年度,在“专项应付款”核算的搬迁收入100万元,搬迁支出120万元。汇算清缴时,首先填报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在该表的“搬迁收入”一行填入100万,在“搬迁支出”行填入120万,在“搬迁所得或损失”及“纳税调整金额”行分别填入—20万。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38行“政策性搬迁”的“调减金额”填写—20万元。调整后,汇算清缴申报收入为360万元(380—20)。
除以上举例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货物用于偿债、样品或利润分配等,平时不计算为收入,汇算清缴时要计算为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对此税法不承认,汇算清缴时须对收入进行调整;在对长期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分配的净利润,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税法不承认该收益,汇算清缴时也要对收入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在没有会计差错和符合税法的情况下,汇算清缴的收入大于或小于四个季报的收入,属正常現象,因为税法规定有些收入平时不体现,只有年终汇算清缴时才体现。全年税收收入数应以汇算清缴收入数为准。
一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