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资产通俗解释,律师收取的标的费到底是什么?
律师收取的标的费,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为当事人争取的经济利益所产生的费用。标的费的计算公式为:标的额×适用比例,其中标的额是指该案件当事人要求的所涉及的经济数额,适用比例则是根据《律师收费办法》规定,按照不同标的额段进行划分,具体比例为:
1. 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适用比例为15%!;(MISSING)
2. 标的额在1万元至10万元的,适用比例为13%!;(MISSING)
3. 标的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的,适用比例为11%!;(MISSING)
4. 标的额在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适用比例为9%!;(MISSING)
5. 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适用比例为7%!。(MISSING)
需要注意的是,标的费只是律师收取的一部分费用,还有其他费用,如案件受理费、律师服务费等。律师在收取标的费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同时还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收费规定,确保费用合理、公正、透明。
执行标的行为什么意思?
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应依据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中止执行或改变、撤销执行根据,不得变更执行标的或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
执行标的,也称执行对象,执行客体,是指由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并由执行机关执行行为所指向的目标。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标的有一个顺序:即先动产、不动产、再到财产性权益。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果有证据能当即证明的,应充分尊重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由申请执行人确认他本人认为最能实现其债权的执行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止执行满三年是指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标的指的是什么?
一般指运送的货物。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是将货物委托承运人运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不是。承运人是运送货物的人,多为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货物运输合同涉及收货人,收货人是接收货物的人。收货人与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多为第三人。当第三人为收货人时,收货人就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此时货物运输合同就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运输物包括各种动产,不限于商品。不动产和无形财产不为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
民法中客体标的对象三个概念之间区别?
呵呵但愿迟到的答复还有点作用。
首先民法中的对象是指调整对象,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中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构成部分主体、客体、内容的部分之一,包括有体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法律规定的权利等。民法中的标的,确切的说,民法没有规定标的,其实民事诉讼法的范畴,在民法中落实为客体具体指向的对象,如买卖中的钢笔。立案标的信息是什么意思?
立案标的信息是指在一起民事诉讼或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所提出的标的物或标的权益的详细信息,包括物品描述、数量、质量、估价等。
它是起诉内容的核心部分,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将立案标的信息准确清晰地陈述出来,以帮助法院审理案件并作出公平正义的裁决。
同时,当事人也需要认真了解自己的标的信息,避免因信息不全或不准确导致诉讼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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