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规定实行时间,当有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时?
当有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时,抵扣部分不可以算作利润,但即可以影响利润的增加,又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可以影响企业现金流增加。
1、进项税抵扣部分不算利润。
按照增值税征收条例规定,增值税是价外税,即收到的货款包含价款和销项税,支付的采购款也包括价款和进项税,属于消费者纳税。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计入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只有价款不含销项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的是采购款也不含进项税,因此企业的利润与增值税进项税没有直接的关系。
如,企业收到的销货款11300万元,其中价款10000万元,销项税1300万元;当期购入固定资产 万元(当期不提折旧),其中价款50万元,进项税6.5万元;假如当期的不含税销售成本8000万元,进项税910万元。
则当期利润=10000-8000=2000万元
应缴增值税=1300-910-6.5=384.5万元
2、当有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时,影响利润的增加。
当固定资产有可抵扣的进项税时,则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会有一定额度的降低。
即如果固定资产价款中含有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则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总额是价税合计,无疑加大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则企业计提的折旧也就随之增加;
而如果固定资产价款中含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其固定资产的价值是不含税的,则企业计提的折旧也就随之降低,企业的利润也就会随之增加。
如:企业购入一项固定资产,支付的款项为56.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价款50万元,进项税6.5万元。
如果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则固定资产价值为56.5万元,使用价值按十年计算,年计提折旧为5.65万元;
而如果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税,则固定资产价值为50万元,年计提的折旧额为5万元。则折旧费用降低0.65万元,即影响利润增加。
3、当有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时,可以影响现金流的增加。
当有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时,其可抵扣的进项税抵减了销项税,即降低了应纳增值税的金额,进而减少了现金的流出。
如,某企业某月销项税额500万元,进项税额400万元(含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50万元),则当期增值税=500-400=100万元
如果该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则当期增值税=500-400+50万元=150万元
总之,当企业有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时,抵扣部分不可以算作利润,但由于折旧额的降低可以增加企业利润,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可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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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0日
建筑业的税收怎样抵扣?
营改增之后,建筑行业还是变化蛮快的,最初是11%的增值税税率,马上要是9%的税率。财税人员还真是要花很多功夫来应对。
建筑行业另一个比较明显的难点是,“清包工”、“甲供料”、“老项目”,一般纳税人还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继续沿用3%的征收率。如果采用简易计税,不存在进项抵扣的问题,核算要更简单一些,但会导致下游客户不能抵扣,可能浪费进项。所以,到底要不要选择简易计税也是需要提前判断。若是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法,对建筑行业来说,最关键的是拿到足够多的进项,这样才能少交增值税。怎样才能有足够的进项呢?可以从建筑项目的成本构成来分析。在建筑行业的项目成本中,最主要的三项是人工、机器设备、材料。人工不同于其他行业,因为层层分包的特点,建筑行业的人工成本很特殊,实际业务中,有非常多的方式:1、本公司员工。造表发工资,那这部分是没办法抵扣的,全部都是成本。这种情况并不多,建筑公司一般只会有工程师、管理人员、高级技术工人的团队,基层工人,通常都是外包。2、用“清包工”或“甲供料”的方式,将施工部分分包给别的施工队。分包商可能是9%的增值税,也可能是选择了简易计税的3%税率,具体,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包括税率,最好也在合同中敲定。从自身的角度,肯定是希望对方能开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能抵扣,但也要考虑对方的税负。还可能是项目直接分包给“包工头”,他可能是注册的普通个体户,能提供3%的劳务费专用发票,也是可以抵扣的。但前期是必须和他有正式的合同,个体户才能去代开发票。3、用“劳务派遣”方式。对方能提供6%的增值税税率,但是劳务派遣公司也需要赚钱,他交的税,最后都会体现在合同成本里,就看谈判的议价了。对方也可以采用简易计税5%的税率,如果是有资质的正规劳务派遣公司,对方采用简易计税,只有差额部分能开增值税专票发票,能抵扣的税额也就比较少。比如,200万的分包 ,对方核算完可能只有50万的差额部分能开专票,最后能抵扣的还不到2万。最新的政策交通运输类服务的发票,比如机票、火车票,也都能抵扣了,与员工直接相关的差旅费用可抵扣金额会增加,也是一个新的利好消息。总之, 人工这部分比较复杂,对进项的影响比较大。说白了,还是因为人工在建筑行业的总成本中占比较大。为了转嫁风险的层层分包方式,中间环节的管理费用增加,导致整体成本上升。如果不能抵扣,对税额影响就很明显。否则,放在其他行业,其实人工本就是成本,并不能抵扣的。机器设备建筑公司的机械设备如果是自己购买,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这毫无疑问是很重要的一块进项。若不是自购而是租赁的话,设备带操作人员的话,可以是“建筑服务”9%的增值税税率开发票,若只是单纯的设备,则是13%的税率。当然,如果对方是小规模,则是3%的税率。所以,设备的进项跟选择怎样的合作方式有关,需要综合考虑,最后通常是在税和成本之间做权衡啦,税点高一些,那合同价格可能就高一点,税点低合同价格也低。当然,这也看建筑公司的议价能力。材料材料成本也是工程造价中的重头,主要的材料有:钢筋、混泥土、水泥、沙石、其它辅料之类的。其中,钢筋、水泥的变化不太大,是13%的税率,也是比较容易拿到进项的部分。混泥土是变化比较大的,混泥土的成本中,沙石和水泥占比会超过一半以上,水泥正常拿到进项问题不大,而沙石就是变化的大头。采石场不规范经营的情况比较多,或者是简易计税,这种情况要拿到沙石的进项就有难度。当然,也可以直接购买混泥土,但搅拌站本身也有成本,也有拿不到进项的问题,他不能抵扣,成本高了,价格就会高。营改增之后,工程造价比以前复杂很多,主要是税的计算方法变复杂,不得不同时考虑下游纳税人身份(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和下游的计税方法(是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法),不同情况,纳税结果大不相同。但是,有一条很明显,有进项就是赚到。在工程造价时,就考虑到税的影响,拿到合法的进项,是建筑行业税务筹划的关键点。(注:税率参考19年4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税率,与之前的税率有些差异。)不动产进项抵扣分两年是指开票之日起2年还是认证之日起2年?
增值税发票应该分期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企业购入的是可抵扣动产,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但由于不动产实行分期抵扣,不动产入账时进项税额只有60%,会导致账实不符,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新增相应会计科目记录待抵扣的进项税额。15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新增“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某企业(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购进一项不动产,购入价11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进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即2016年8月可抵扣进项税额=110×60%=66(万元)。
进项抵扣留底怎么算?
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进项税留抵本月进项有留抵,账务不必作多交增值税处理,仅是账务的处理的话.则不用处理进项税。
留抵税金是累计的,可以用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没有时间的限制。
已认证的进项税没发生销项税,是可以留抵到下个月用销项税减去前一个月的进项税合计。
商贸企业辅导期增值税商贸企业辅导期最短是6个月,最长是12个月。在辅导期时到月认证次月抵扣,当月只能作代抵扣扣进项税,次月转到进项税. 转正为一般纳税人后,当月认证后必须当月抵扣。
固定资产进项税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要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009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从生产型改成消费型,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 无论是外购还是自制的不动产不得扣除。
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电梯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另外,根据《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文件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购买电梯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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