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和版权的区别?
一、版权是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对作物的合法权利,是“法律和法律对固定在有形表达媒介中的原创作品给予的一种保护形式”。版权延伸到你写在纸上、设计上或其他地方的任何类型的创意产品。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生产劳动的目的、目的、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产权的一种,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最完整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可持续性三个特征,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入和处分权四项。
二、专业分析
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如下:
1、著作权客体是无形的,所有权客体是有形物体;
2、著作权对象使用的特殊性,所有权只能对有形物体进行物质利用,而作品具有上演、广播、发行等特殊利用方式;
3、著作权能的可分性,对同一内容的所有权不能处分几次,而所有权的同一权能可以处分多次;
4、著作权存续有限,所有权存续永久,只要原物不灭失,所有权就永远存在;
5、著作权具有人身依附性,而所有权则表现为单独的财产权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相关法规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三、所有权一般是对财产而言,版权则是文字出版权。
所有权人是啥意思?
一、所有权人是指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能
二、所有权人是拥有对某项资产,具有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的个人,是该资产的拥有者。
比如房屋,所有权人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只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业主(Client/Owner)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物业与建筑上讲的业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指物业(产权)所有者,房屋租赁人不是业主。
四、所有权人的意思是具有所有权的人。
主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一、答: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的拥有权,所有权是指一个企业、一个地方、一个省、一个国家对某个地方、某个产品、或者是某条铁路所拥有的权力。它们是两个不同的解释概念。主权是指囯家层面来讲,而所有权是从国内范围内来解释的。但是只有有了国家的主权,才有所谓的所有权。
二、主权(Sovereignty)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也是对内立法、司法、行政的权力来源,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一种力量和意志。主权的法律形式对内常规定于宪法或基本法中,对外则是国际的相互承认。因此它也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国家主权的丧失往往意味着国家的解体或灭亡。当今主权的概念正因为其至高无上的排他性,外交官不断援引之;跨国组织及企业设法规避之;政治学家、宪法、国际法学者等学者仍争论之,讨论全球化及国际及区域组织对主权概念的影响。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能。
所有权与所属权有区别吗?
一、所有权与所属权有区别在于:所有权是有关方面赋于的所有权利,一般来自国家和集体的承任,在特殊情况下,所有权是会发生转变和变化的。所属权是指事物的所属者,它是根据情况进行附属的,是和所有权不一样,它只是事物附属而已,并不具有法规性。
二、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它的对象是实实在在的,是可控的;而所谓拥有权,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一般多指精神领域或者概念性的东西,一般是不可控的。比如说,我们拥有阳光等。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拥有权,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一般是指精神领域或者抽象意义的所谓权利。领有,是具有,得到或者保持着某种东西。比如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第一章第一节:“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论汉语规范化》:“像汉族这样一个拥有五亿五千万以上人口的民族,方言较多和分歧较大都是很自然的现象。”扩展资料:权能积极权能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其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占有权能: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占有权与所有人发生分离。占有权与占有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法上的占有是指主体对物的实际控制。占有本身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2.使用权能: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并且使用权能仅适用于非消耗物。
3.收益权能:收取所有物所生利息(孳息)的权利。收益权是与使用权有密切联系的所有权权能,因为通常收益是使用的结果,但使用权不能包括受益权。
4.处分权能: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所有权的限制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权进行的限制主要表现为:(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三方面的明显特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的主体。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的土地,包括了各种用地,如耕地、林地、草原、荒地、滩涂等。
(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表现为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二、土地所有权
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土地所有权
外文名
Land ownership
交易
禁止性
词目释义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土地所有权
4、权能的分离性。
内容
土地所有权内容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同时对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有三条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违反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3、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特征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由于主体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处于高度稳定的状态。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的土地实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态不能改变。
(4)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在土地所有权高度稳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将土地使用权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权形态并且能够交易。因此,现代物权法观念已由近代物权法的以“所有为中心”转化为以“利用为中心”。
(5)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性,就是说一块土地只能有一个所有者,不能同时有多个所有者。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
(6)土地所有权的追及力。土地为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转入何人或何单位控制,所有权人都可以向他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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