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聊我之前实际处理“财税[2009]87号”这个文件的事儿。
这文件名字听着就挺官方、挺严肃的,对?主要就是说那个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企业收到以后,怎么弄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我当时也是碰到了这事儿,才专门去扒拉这个文件,琢磨了好一阵子。
事情大概是这样,我们公司那时候申请下来一笔政府的扶持资金,钱不多不少,但打到账上的时候,财务那边就来问了:这钱算不算收入?要不要交税?一下子把我给问懵了。毕竟是白纸黑字打过来的钱,按理说进账了就得算收入,算收入就得考虑税的问题。
一开始真是有点头大。
我就开始找资料,问了几个做财务的朋友,有人就提到了这个“财税[2009]87号”文件。我就赶紧上网搜,把原文打印出来看。文件里头弯弯绕绕的,但核心意思就是,如果你拿到的这笔钱,同时满足几个条件,那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关键就是那几个条件
我记得特别清楚,当时对着文件一条一条地看,主要有三个坎儿:
- 第一个,得是政府部门出的文件,明确规定了这钱是干嘛用的,就是所谓的“专项用途”。
- 第二个,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拨钱的部门,对这笔钱得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要求。
- 第三个,也是最麻烦的一点,就是我们公司自己得对这笔钱进行单独核算。
这就是我实践的重点了。
拿到文件后,我第一步就是回头去找当时申请资金的各种文件、批复。还当初的文件写得很清楚,说明了这笔钱是用于某个特定的技术改造项目,用途是明确的。这点算是符合了。
然后是第二个条件,关于管理办法。这个当时政府文件里提到了要专款专用,接受监督检查之类的,虽然没给个特别细的管理细则,但大方向的要求是有的。我们也认了,觉得应该沾边。
最折腾人的是第三个,单独核算。
我们公司那时候财务管理说实话没那么细,钱进来了,一开始就混在大池子里了。看到文件要求单独核算,赶紧让财务去补救。专门为这笔资金设了个明细科目,之后所有跟这个项目相关的支出,都从这个科目走账。每一笔都要对应得上,发票、合同都得整理确保能清晰地追踪到这笔钱花到哪儿去了,是不是真的用在了规定的“专项用途”上。
这个过程挺麻烦的,来来回回对账、整理凭证,确保每一分钱都有出处,都能跟那个特定项目挂钩。真的,要是账目乱了,或者跟其他经营活动混在一起,那税务局查起来,你根本说不清,很可能就被认定为不符合条件,那就要补税了。
到了年底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把这笔资金列为了不征税收入,并且把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政府的批复文件、我们内部的账务核算记录、项目支出凭证等等,都整理成册,备着查。后来税务检查的时候,也专门问到这笔钱,我们把准备好的资料一交,解释了我们是按照87号文的要求做的单独核算,有理有据,这事儿才算顺利过关。
这“财税[2009]87号”文件看着简单几条,实际操作起来,特别是那个“单独核算”,真是得从收到钱的那一刻就开始注意,做好规划和记录。不然,一不小心就可能从“免税”变成“应税”,那损失可就大了。这就是我当时踩过的坑,跟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有点用。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