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马耳他移民后会重复缴纳税费吗?
纳税人在不同国家不会重复缴纳税费。马耳他是非全球征税国家,与75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
增值税每一环节征税是否重复征税?
你的理解不对,其实增值税是最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税种从理论上,增值税只是对每一环节的增值额部分征税,最后征税的综合就是总的增值额,这也是增值税名称的来源在实际中,采用间接法计算,在全环节增值税业务流中,如果所有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征税的最终结果跟理论上的直接法也应该是完全一样的100到200 增值了100,按税率交17的税,200到500增值税了300交51的税,总的增值税500-100=400,交税400*17%=68=两个环节交的增值税合计17+51至于最后消费者,他实际上并没有直接缴纳500*17%=85的税,只是他作为增值税链条的最后消费者,承担了整个环节的所有增值税17+51这也是增值税的一个特点,就是间接税,最终承担税负的人是最终的消费者,但是最终的消费者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
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通行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殊情况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当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为: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依照境外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二是居民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拘泥于名称,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薪税”;三是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一是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是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身边挺多人都在考,就业机会很高。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什么?
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
各国征收所得税,都不同程度地基于所得来源地原则和纳税人居住地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如果纳税人居住地国与其取得所得的来源地国之间没有作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调安排,往往造成征税重迭,不仅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也不利于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和人才交流。因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间资金流动、劳务交流和贸易往来的发展,在国与国间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已日益受到国际上的重视。签定税收协定,可能减少所得来源地国的税收,使发达国家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分享;但对发展中国家吸取外资、引进技术,发展本国经济还是有利的。国际经济法教材?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是2014年6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余劲松、吴志攀。
内容包括:
第一篇 导 论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三章 国际贸易法概述
第四章 国际货物贸易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六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
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八章 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
第二篇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概述
第十章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第十一章 资本输入国外国投资法
第十二章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制
第十三章 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第三篇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国际金融法概述
第十五章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与法律
第十六章 国际项目融资与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
第十七章 国际股票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国际支付与结算法律制度
第十九章 国际金融监管
第二十章 国际税法概述
第二十一章 税收管辖权与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十二章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第二十三章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课税冲突协调
第二十四章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
第四篇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二十六章 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十八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
第二十九章 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解决
主要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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