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留专票会有什么风险,将工程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以来,所有行业中,建筑业的税收政策变化得最多,也最复杂,一般计税办法、简易计税办法、异地预缴政策、总分包的全额计税和差额征收等等,税率也从最初的11%一路降到现在的9%,建筑业的财务人员简直是伤透了脑筋!
题主的问题描述得不是太清楚,只知道你是一般纳税人,不知道你是总包还是分包,也不知道你问的是总包的税收问题还是分包的税收问题,如果一点点的解释,太浪费时间了,干脆我举个例子,把总包和分包的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一起给你讲讲吧,请你耐心看完!
假设:甲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是总包单位,在异地有一项建筑安装工程,工程总价款545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9%;乙建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是分包单位,增值税征收率为3%;乙公司从甲公司手里承接300万元的分包工程,各单位涉及的税收问题如下:
一、总包单位的税收问题。先说一下文件规定,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甲公司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1)、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办法。这种情况下,因为总包单位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所以肯定会要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从而降低税收负担;另外,因为是异地施工,那么需要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按2%预缴增值税,然后回到机构所在地补缴增值税,补缴的增值税=销项-进项-预缴增值税,假设甲公司没有其他进行税额可供抵扣。
应交增值税=545/(1+9%)*9%-300/(1+3%)=36.26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36.26*7%=2.54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36.26*3%=1.09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36.26*2%=0.73万元;
应交印花税=(545+300)*0.03%=0.25万元;
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大部分建筑业已经由以前的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因为没有甲公司的其他具体数据,所以暂时不做计算。
综上所述,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办法,除企业所得税外,应交税金合计=36.26+2.54+1.09+0.73+0.25=40.87万元。
(2)、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6号文件附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应交的税金如下:
应交增值税=(545-300)/(1+3%)*3%=7.14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7.14*7%=0.5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7.14*3%=0.21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7.14*2%=0.14万元;
应交印花税=(545+300)*0.03%=0.25万元
同样,不计算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除企业所得税外,甲公司应交税金合计=7.14+0.5+0.21+0.14+0.25=8.24万元。
说明一下,甲公司签订了一份545万元的总包合同和一份300万元的分包合同,所以应当按照845万元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另外,如果甲公司签订合同时分别注明合同价款和增值税额,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税金额,此处为了节省篇幅,统一按含税金额来计算了。
二、分包单位乙的税收问题。在实务中,乙公司作为分包单位,很多情况下要看总包单位甲公司的脸色行事,所以没有过多的话语权。
(1)、如果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办法,乙公司的税收问题。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为3%,上面提到,一旦甲公司选择一般计税办法,几乎可以100%确定要求乙公司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交的税金如下:
应交增值税=300/(1+3%)*3%=8.74万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8.74*7%=0.61万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8.74*3%=0.26万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8.74*2%=0.17万元;
应交印花税=300*0.03%=0.09万元;
同样,没有乙公司的具体数据,企业所得税暂不计算。
综上所述,除企业所得税外,乙公司应交税金=8.74+0.61+0.26+0.17+0.09=9.87万元。
(2)、如果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办法,乙公司的税收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一般不要求乙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要了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认证的话有可能形成滞留票,认证了还得做进项税额转出,所以,乙公司给甲公司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就行了。
按照最新的增值税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所以,乙公司如果能控制好开票节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免税政策的,增值税免征了,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都免征了。
其他税种和上面的计算方法一样,不做过多介绍!
需要说明一次,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只准转包一次,也就是说到乙公司这里了,不准乙公司再对外转包,但是实务中,很多工程都经过层层转包,因为这是违法的,所以咱们不做过多介绍。
我是财税小青年,希望我的回答能为你提供帮助!
专用发票认证系统里显示的专票实际没收到如何处理?
处理方案如下。这里事先提醒一点,不能不作处理,和去查询后打印,这都是不合规的行为。
1.整体思路是,先认证发票,再去核实。先把这张发票认证的原因是,认证了以后有进一步操作的余地,根据核实情况选择继续抵扣或者做进项税转出都可以。但如果不认证,就只能浪费了这张发票能够正常抵扣的概率,而且,过期没有认证的发票,在税务局端属于滞留发票,是可能会面临税局的询问的。此外,核实情况才有根据去和上级请示汇报和下一步的财务处理。
2.核实。问题中说,相关人员联系不上。还请确认是不是本单位和对方单位两边都联系不上。如果确认,再去前台或者放快递的地方找有没有收件了但未拆封和传递的发票,这是彻底确认没有收到票的操作。再查账和凭证。除了财务账,也包括业务部门和开票方的对接记录或者表格。查账的目的在于判断这张发票是否属于额外多开的发票。比如每一笔业务往来都有对应的发票并且认证了,系统上未认证的发票就是额外多开的了。对贵公司没有造成损失。和上级汇报做进项税转出也更加合理,避免相关处罚。如确认是某笔业务的发票,没收到发票,也请尽量去联系开票方,双方划分丢失责任后去税务局走挂失流程,用发票的记账联加盖税务局的章做记账凭证,避免进项税损失。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