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交所得税分录,汇算清缴后如何调帐?
1、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了,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2、所得税汇算清缴调增的内容是涉及税前扣除问题,影响应纳税额,无需在会计账上处理;
3、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所得税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 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会计利润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应付账款—暂估款期末数无票?
暂估应付账款的金额是一估计金额,既然是估计金额就有了想象和利润的操作空间。
从实践操作来看,无票采购暂估的现象在企业中十分普遍。从会计的职能上,真实准确记录和反映经营业务活动是会计制度的要求。
因此,尽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将无发票的采购成本纳税调增,不等于一定需要将该笔暂估应付款冲销。是否需要冲销,需要看经济业务的实质。
首先,根据企业资金流向,将企业资金打入股东私人卡上用于采购物资或劳务,那么通常是计入"其他应收款–某股东"账户,而后取得无票材料也无需暂估入账,因为已经付款,对于材料物资或劳务的采购成本依然确定,并且明知无法取得发票,而不是会计上"还未取得发票"。
但如果又记"其他应收款"又记"应付账款",表明虚增了资产和负债,因为暂估应付账款本质上还是"应付账款",已经付款,缘何还需"应付"。如果这样处理了,因为无发票,从税务角度应收应付都存在税务风险,如题所述,暂估应付账款已经纳税调增,让企业多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也因为无票,对股东来讲涉及个人所得税风险。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后,还未取得发票,那么其他应收款不能用暂估应付账款对冲。因为税务上对于股东借款有明文规定,年底既不归还也不用于生产经营,视同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你的问题是股东用于采购,是用于生产经营,因此只要需证明用于经营,就无需视同利润分配。而真实交易也可能无发票,如向未进行纳税登记的个人采购小额零星物资。
而用暂估应付账款对冲未分配利润,也是不妥。无票纳税调增是税务的管理方式,但暂估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表明的就是这笔材料或劳务采购无发票,按照"雁过留声"的俗语,本身不应冲减。况且,暂估的应付账款还是虚增的,因为实际已经通过股东支付。
另外提醒一下,关于无票纳税调增是有专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所以正确处理是如果业务真实,在满足税务要求的情况下按规定冲减其他应收款。如果既有暂估又有其他应收,需要按差错更正处理。如果未使用其他应收款,无票采购正常暂估应付账款考虑五年追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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