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推广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营业推广是指能够迅速刺激需求,鼓励购买的各种促销形式,如礼品、竞赛、代价券、有奖销售、附带廉价品等。 营业推广的形式有:
1、赠送促销。向消费者赠送样品或试用品,赠送样品是介绍新产品最有效的方法,缺点是费用高。样品可以选择在商店或闹市区散发,或在其他产品中附送,也可以公开广告赠送,或入户派送。
2、折价券。在购买某种商品时,持券可以免付一定金额的钱。折价券可以通过广告或直邮的方式发送。
3、包装促销。以较优惠的价格提供组合包装和搭配包装的产品。
4、抽奖促销。顾客购买一定的产品之后可获得抽奖券,凭券进行抽奖获得奖品或奖金,抽奖可以有各种形式。
5、现场演示。企业派促销员在销售现场演示本企业的产品,向消费者介绍产品的特点、用途和使用方法等。
6、联合推广。企业与零售商联合促销,将一些能显示企业优势和特征的产品在商场集中陈列,边展销边销售。
有奖销售有哪些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 第一条 为了制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前款第(四)项行为,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前款所称“质次价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六条 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 在销售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关当事人因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第九条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发生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一律不得继续实施。但预先设定的开奖、兑奖时间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后的,经营者仍然应当在预定时间按照预定事项履行其开奖、兑奖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所销售的东西要在工商局备案?
多少也不需要备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有奖销售为什么不能超过5万?
有奖销售是一种促销手段,旨在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然而,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避免不正当竞争,法律对有奖销售的奖励金额进行了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奖销售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这是为了防止商家通过过度促销手段吸引消费者,从而导致市场混乱和消费者的不公平竞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如奖励不得与商品或服务的价值成比例,不得对消费者设置不公平的条件或限制等。这些限制旨在确保促销活动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有奖销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段,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促销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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