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中的招待费?
1、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执行“孰低原则”即企业营业收入的0.5%与实际业务招待费的60%比较,较小数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没有收入,税前不得扣除。2、07年的开办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自开始经营当期一次进损益。年终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08年执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开办费应在不少于3年期限内摊销。08年你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关明细项目调整。
开办费业务招待费怎么办?
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开办费,再按开办费的规定扣除。
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方法?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
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 展开阅读全文 --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