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的定义?
一、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从哲学上讲,所谓客体是主体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作为被认识和被实践的对象,客体必须是客观的现实存在,它一经表现出来就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只能为主体所反映。主体根据自己的实践能力、思维能力以及不断变化的需要,有目的的把活动指向现实的客体。
二、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又称“有体物”. ),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又称“无体物”.),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也可以为:积极财产,如金钱,物资及各种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如债务。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人们对财产的认识不断深化,财产的范围也随之拓宽。
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关于产权的理论》)。
所以产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三、指具有经济价值,依一定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如夫妻财产、子女特有财产、合伙财产、继承财产等。
依通说,所谓财产,其一,财产须有经济价值。通常所谓财产权,不必有金钱的价格。但此所谓财产,应作严格解释。必须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义务,始可构成财产。其二,财产系依一定目的而结合。其三,财产为权利义务的总体。财产为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义务结合而成的总体,即就构成财产的各个权利义务总括的视为一体。物权、无体财产权、债权及债务之类,皆属此类。财产上权利的总体,称为积极财产。财产上义务的总体,称为消极财产。财产一语,用于广义,则包括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二者。如继承财产、失踪人财产。用于狭义,则专指积极财产。如清算中法人的财产。
四、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财产的法律含义较为复杂。首先,财产必须是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当人们说“这是我的财产”时,所指向的必然是实实在在的独立客体。其次,财产这一概念又必须包含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即客体为特定主体或全体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如果仅仅说“这是财产”而不强调其归属,那么这种表达在逻辑上是荒谬的,在实践中也是无意义的。事实上,任何人都不享有权利的客体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是财产。脱离了财产的关系内涵,脱离了主体基于财产而取得的权利,财产这一概念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在法律上构成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财产的客体条件,它必须是独立于或相对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体;二是财产的主体条件,它必须是主体享有财产权的客体。
五、财产(Property、Propretie)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又称“有体物”. ),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又称“无体物”.),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也可以为:积极财产,如金钱,物资及各种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如债务。
信息系统属于有形资源还是无形资源?
一、信息系统属于有形资源。
我们可以把企业内部资源分为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所谓有形资源(tangible resources),是指那些可见的、能够量化的资产,生产设备、销售中心、信息系统等都属于有形资源。
所谓无形资源(intangible resources),是指那些根植于企业历史、长期积累下来的资产,无形资源以独特的方式存在,通常不易被竞争对手了解、分析和模仿。知识、员工关系、管理能力、组织制度、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品牌、企业信誉等都属于无形资源。
二、信息资源是属于无形资产的。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三、信息系统设计到了硬件设备,比如说服务器,存储这些属于有形资产。但是里边存储的数据,还有一些业务制度,这些属于无形资产。
什么是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评估时如何确定?
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专利一般按照法律保护期限作为其经济寿命,例如土地使用权以证载日期为准,商标一般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若为长期经营则为永久。
二、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1)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通常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是其他法定权利,而且合同或法律规定有明确的使用年限。
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
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能够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
(2)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经过上述方法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才能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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