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上年成本发票可以次年开具吗?
可以,但财务处理上会很麻烦,难度大。所以建议不要跨年开发票。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2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到2013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那有人可能会问,如果真的到了2013年才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发票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3年真的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3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税法跨年度费用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目前,企业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根据该规定,如果2013年发现2012年未扣除的费用,税法也是允许扣除的,不过只能追记到费用发生的当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3年汇算清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之前发现有未扣除的费用,税法规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后发现的话只能申请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尽管有这样的规定,还是建议大家年底之前出个文件,要求每个部门的相关人员尽可能在年底之前把费用报销完毕,免得给财务人员增加不必要的麻烦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何新规定?
增值税发票开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税法对处理坏账损失的规定有哪些?
目前关于资产损失的税法文件有21个,里面或多或少涉及了坏账损失的内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暂估成本税务会查吗?
暂估成本,不是乱估成本,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暂估成本,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暂估产生的成本或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时扣除,只要在次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也可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扣除。暂估的前提,是企业真实发生的业务,只是由于暂时没有收到发票或暂时没有支付相关款项,而不是为了少缴所得税故意胡乱的估计一笔成本费用。实务中,常见的暂估事项有如下情形。一、存货的暂估货物已经收到,只是暂时没有收到发票的,可以实际收到货物时暂估入库,后续并按照暂估入库的单价结转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的就可以税前扣除。该类暂估也是最常见的。二、工资、奖金的暂估一般大多数企业都是先干活后领工资,还有年终奖多数企业也是在农历春节前发放,因此在年度关账前就必须对12月份工资以及年终奖、双薪等进行“暂估入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中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注意理解34号公告的这条含义,准确把握税前扣除的条件:1、已在汇算清缴所属期中账面预提了该金额;2、必须在次年的汇算清缴之前(5月31日)支付了。如果年终奖和12月份工资未在当年预提,即便在次年5月31日前实际支出了也不能当年税前扣除。所以,为了12月份工资和年终奖能顺利在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同时也减少第四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关账前一定要记得预提12月份未发的工资和年终奖等。三、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比如已经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借款利息等,如果没有支付也没有收到发票,或者已经支付但是没有收到对方发票的,在年底关账前应“暂估”计入,在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的也是可以税前扣除。四、固定资产的暂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待取得发票后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暂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六、特殊行业准备金的暂估一般企业的准备金是不得税前扣除,但是特殊行业准备金(包括保险、期货、证券、担保、金融等)是可以税前扣除的,这部分特殊行业应在年底关账前计提准备金,实际上也是“暂估”损失。综上所述,只要是符合税法规定的“暂估”,是可以合法地进行税前扣除,企业也不用担心税务稽查。反之,如果没有真实业务发生,也不符合税法规定,只是为了少缴所得税就胡乱“暂估”的,就是在给企业“埋雷”,税务稽查发现当然是要依法进行处罚的。种植观赏苗木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种植观赏苗木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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