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比例最佳分配方案,合伙做生意投资比例及占股比例该怎么分配?
这就涉及到股东的类型和岗位价值评估了
股东分4种类型:资金,资源,管理,顾问
资金型股东只出钱不干活,也就是C
管理型股东则是出力,资源型股东则是能给公司未来发展带来一些有利资源,比如渠道,人脉等等,当然,资源型股东要将资源进行变现才能叫资源型股东,中间又会涉及到时间,业绩,条款等等,比较复杂
顾问型股东则是对公司发展能够起到专业性建议这类人员,比如股权顾问,法律顾问,财税顾问等
A和B都属于资金加管理型股东,也许还会涉及到资源型股东(问题没说明这一类型,就不说这一条了)
股东类型确定后,就看岗位价值评估了,比如一个是总经理,一个是财务总监,2者岗位不同,那股份比例也不同,双方都可以把出力的那部分作为入股条件,占有股份,只是看岗位价值创造的多少,这要涉及到海氏评估法,目前没有你的详细数据资料,没法给你科学合理的分配比例。
希望以上能帮到你
4人合伙制公司如何分配股份有利于公司发展?
四人合伙开公司,个人认为股权比例分配比较简单,按出资比例分配就好了。技术股和资源股也可以估成资金,然后按比例分配股份。
个人觉得合伙开工资,最重要的不是股权分配比例,而是要建立一套争议解决机制。设计出合理的相关问题解决办法,形成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合伙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
合伙企业由于多个合伙人共同经营,因各合伙人的性格习惯和看问题的立场、方法不同,发生争议是难以避免的。争议发生后如果处理及时,对企业经营能起促进作用,处理不及时或不彻底则不仅影响争议各方的关系,还会影响到企业经营,甚至造成企业损失或导致企业的散伙。 合伙经营争议说到底是一种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处理这种纠纷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司法性的,即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判,也有仲裁性的,即由仲裁机关依据法律进行仲裁,还有调解性的和合伙人之间协商性的。在诸种争议处理方式中,合伙人之间进行协商,或寻找一个对各方都能施加影响的人或单位进行调解,一般比较省事,也节省开支和时间,但如果争议较大,这类办法就难以根本解决问题。为此就需要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办法最后解决争议。
采用诉讼或仲裁的办法解决争议程序比较复杂,特别是协议没规定仲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因此需要事前在合伙协议中规定纠纷解决方式,以便发生小的纠纷各合伙人之间能够平心静气地坐下来协商解决问题,一旦不能协商或调解解决的,及时谋求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以免长时间拖延给争议各方和企业造成大的损失。 规定争议解决方式一要规定争议发生时,各方如何进行协商,以什么态度解决争议,以及聘请什么样的人或单位进行调解;二要规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还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最后解决。总之,规定争议的解决方式,既要尽快解决争议,避免造成损失,又要尽可能地不伤和气,以便尽可能地维护合伙经营关系。
股份怎样分配比较适合?
1、没有成立公司之前,可以签订一个协议,明确双方的出资金额、持股比例;
2、他如果出资,可以分得相应的股份,如果不出资,您可以按照他的付出给他相应报酬;
3、您还要与所有参与或者工作的人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泄露该商业秘密。1、两个人合伙创业,为了避免之后没必要的纠纷,股份的分配方式建议以真实出资比例来确定,如果有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入股,最好办法是将非货币资源作价,以双方协商的作价额作为入股,如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一人以非货币出资的作价为20万元,在对方不叠加货币出资的情况下,两人的股权结构应该为80%和20%。2、为了平衡两人的业务能力和资源情况对经营上的不对等贡献,可以通过工资+提成的手段来弥补两人能力和资源上的不对等,进而平衡两人间多贡献少贡献的矛盾和利益冲突。3、对于如何实现整体控制这话题,公司法的惯例上是以股权比例为界定基础的,比如持有67%股权被认定为绝对控股,具有完全话语权的优势,51%被认定为有相对裁决权,34%被认定为决策必需征求人。除非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持有公司67%股权,基本上在任何决策上都能达到绝对独裁权了。因为标准版章程和公司法上的条款是“重大决策必需征得2/3投票”67%正好高于2/3投票权。
股权分配应该哪个公司做?
创业公司起步的股权分配一般都是股东们协商确定,股份比例大多按出资额来定;不过由于现在公司注册均为认缴出资,不需要实际出资到位,所以更重要的可能是创始人之间的协商。当然也可以找专业的咨询公司帮忙设计股权方案,不过国内专业做企业资本顾问的公司非常少。其实只要把握好几个原则即可:
1)拒绝平均分配股权(这样的创始团队基本上会在5年内散伙);
2)一定要有一个实际控制人/领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建议超过70%;
3)一般以销售或市场能力强的创始人作为领袖较好,因为公司生存的关键是有业务,有客户,实现销售;
4)如果提供资源入股的,可以先承诺一定比例股份,但真正变更为公司股东,需要等资源落地了之后再兑现;
5)如果有些股东只出资不参与经营,建议股份比例小一些;
6)如果是技术入股的,也可以先承诺但必须等技术开发完成后再兑现股份。
供参考。
初创公司的股权怎样分配才合适?
1、创始人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权较为合适。A股上市规则规定,如果公司有一个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30%以上股权,可以认定公司有实际控制人。最大创始人持股比例大于其他联合创始人之和,可以避免出现两个创始人股权比例太过接近,对一件事情有不同意见时产生争议。
2、联合创始人和员工一起持股30%以上。这样的持股比例既能使联合创始人个人持股保持与创始人较大差距,也能让创始团队总体持股超过60%,保障对公司控制的主动权。
3、投资人股权占比30%-40%。除去创始人、联合创始人和核心员工持有的股权,剩下的为预留给投资人的股权。
扩展资料:
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
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
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
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它决定了股东结构、股权集中程度以及大股东身份、导致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较大的区别,进而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运作及绩效有较大影响,换句话说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监督机制直接发生作用。
(一)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内部机制的影响
1、股权结构和股东大会
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相互匹配,大股东就有动力去向经理层施加压力,促使其为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而努力。
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不相匹配,控制股东手中掌握的是廉价投票权,它既无压力也无动力去实施监控,而只会利用手中的权利去实现自己的私利。
2、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能够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由于占绝对控股地位的股东可以通过垄断董事会人选的决定权来获取对董事会的决定权。
因而在此股权结构模式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将不能得到保障。股权结构对监事会影响也如此。
3、股权结构与经理层
股权结构对经理层的影响在于是否在经理层存在代理权的竞争。一般认为,股权结构过于分散易造成“内部人控制”,从而代理权竞争机制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而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经理层的任命被大股东所控制,从而也削弱了代理权的竞争性;相对而言,相对控股股东的存在比较有利于经理层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更换。
总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股东、董事(或监事)和经理层能各司其职,各行其能,形成健康的制衡关系,使公司治理的内部监控机制发挥出来;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下,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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