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个赞助支出不能抵扣,我可太有发言权了,这玩意儿当年可真实地坑过我一回,或者说,是给当时我们公司的财务提了个醒。
记得那是好几年前了,我还在之前那家公司管着点行政和杂七杂八的事务。我们公司不大,老板,特好面子,也想学大公司搞搞社会形象。正好那年市里头有个什么文化节活动,主办方就来拉赞助了。
老板一听,觉得这是个露脸的好机会,大笔一挥,就批了五万块钱赞助出去了。当时合同也签了,钱也打过去了,活动现场还给我们公司挂了个小小的横幅,上面写着“XX公司热心赞助”之类的。老板还挺得意,觉得这钱花得值,既赚了名声,年底还能少交点税,一举两得嘛
我当时也不懂这块儿,心想这不就是公司的正常支出嘛跟广告费性质也沾点边?
到了年底,我们财务小王做账,准备汇算清缴的时候,就把这笔五万块的赞助款也列进去了,想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她当时还跟我念叨,说这笔钱是实打实花出去的,发票合同啥都有,应该没问题。
结果?问题大了去了!
报上去之后没多久,税务局那边就打回电话来了,明确告诉我们,这笔赞助支出不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时财务小王脸都白了,赶紧跑来找我,问我咋回事。我也蒙了,这白纸黑字的支出,怎么就不能扣了?
后来没办法,我们只好硬着头皮去税务局咨询。税务局的同志倒也耐心,给我们解释了半天。核心意思就是,税法有规定,赞助支出是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为啥?人家说,这赞助支出,跟你企业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关系不大。你赞助这个文化节,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公益行为,或者说是为了提升企业形象,但它不直接带来经济效益,不像你买原材料、发工资、打广告那样,是直接为了赚钱发生的必要支出。
人家还特别强调了,这跟广告费不一样。广告费那是为了宣传产品或服务,目的是直接促进销售,所以广告费在一定比例内是可以扣除的。但赞助支出,它就不是广告,性质不一样。
我当时听了,心里就嘀咕,这不都是花钱嘛咋还分这么清楚。但法律就是法律,不懂不行。
那笔五万块的赞助支出,是全额做了纳税调增。也就是说,会计账上这钱是花了,但在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这五万块得加回到利润里去交税,一分钱都不能少。
这件事给我的教训可太深刻了。从那以后,我就特别留意这类支出。公司再有类似的赞助想法,我都会提前跟老板和大伙儿说清楚,这笔钱是纯粹的“奉献”,别指望在税前能省下一分钱。会计上该怎么入账怎么入账,一般就是记到“营业外支出”里,但税务处理上,年底汇算清缴的时候,必须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后来自己也专门翻了翻《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确实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而且条例里还解释了,什么是赞助支出,就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各位做企业的朋友,或者管财务的伙计们,以后再碰到这种赞助的事儿,心里得有个谱。别到时候钱花出去了,以为能抵税,结果被税务局一笔给划掉,那可就白高兴一场了。这都是我亲身经历过的,希望能给大家提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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