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山西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
(2015年2月6日)
2014年7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规定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明确了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原则、范围和要求。2014年12月8日,全总财务部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补充通知》,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等慰问、补助、奖励事项作了详细解释。关于“少量”的标准,以及其它事项具体执行的标准,全总要求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为了贯彻落实全总有关规定精神,规范工会财务行为,使基层工会在经费管理使用方面更具有操作性,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关慰问、补助、奖励的项目和标准
(一)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向在职的每位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年均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形式主要为实物,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不可发放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二)工会会员生日慰问。
工会会员本人过生日时,基层工会可以向会员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慰问品或领取券发放应实名签收,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
(三)会员困难补助及慰问。
工会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在职会员生育、住院、过世及直系亲属过世等,基层工会应予以慰问并给予适当补助,发放手续必须完备。具体慰问补助标准由各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掌握。
(四)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基层工会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时,应尽量统一组织。因会员工作性质、时间等原因不能统一组织的,可发放同等价值电影券,电影券发放应实名签收。
基层工会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时,应把握就近活动的原则,并做到当日往返。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餐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以上两项活动开支以工会会员个人缴纳的会费为主,当会费不足时,基层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全年弥补总金额不能大于当年会费总收入。
(五)各类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
基层工会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每人每天100元。
(六)职工教育活动中优秀学员(包括自学)的奖励。
基层工会组织对职工教育(包括业务培训、在职自学、知识竞赛、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的优秀学员、优秀职工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具体奖励标准,可根据本系统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有关慰问、补助、奖励的程序和要求
(一)规范程序。
1、严格预算管理。各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加强工会经费预算编制的管理和预算执行的管理,凡是工会经费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凡是制定预算须经同级经审会审查通过,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强化全过程监督。
2、健全审批制度。各基层工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慰问、补助、奖励的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发放慰问、补助、奖励等支出,审批手续应齐全,实名签收应规范,经得起纪检、审计机关和财务、经审部门检查审核。
3、规范财务手续。基层工会财务人员对各项活动的开支要严格审核。有关慰问、补助、奖励支出的核算科目要规范,其中,按照全总相关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在“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严格要求。
1、严格遵守基层经费支出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组织要坚持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宗旨,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坚持遵纪守法、严格预算、服务职工、勤俭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2、严格规范基层经费支出范围。本意见所涉及开支范围仅限于工会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行政支出的职工福利费等不受此限制。基层工会应当支持和配合用人单位做好职工福利工作,积极推动用人单位不断改善职工集体福利,保障职工按规定享有正常福利待遇。要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管理工作,应由单位行政承担的费用,工会经费不应列支。
3、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要求,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严格执行全总关于经费支出“八不准”规定,严禁挤占挪用工会经费,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怎样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工会经费可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基层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等。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不过,必须强调的是,基层工会在工会经费开支中,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据全总新闻发言人王晓峰介绍,目前办法已正式印发,各省级工会正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
广东省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广东省总工会
2018年1月28日
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坚持工会经费取之于工用之于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提供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的正面清单,加强工会经费服务职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层工会经费收入
第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广东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广东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二、职工集体福利项目
第三条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包括过节类项目和慰问类项目。过节类项目指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慰问类项目指会员生日、会员生病住院、会员婚丧嫁娶、会员退休离岗的慰问。
基层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的全年支出金额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左右,最高不超过40%,或者选择控制在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以内。
第四条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坏取
第五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标准人均不超过400元。
第六条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基层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组织应予看望,慰问金和慰问品总额每次一般不超过2000元。
第八条 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基层工会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发放标准为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3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去世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指的是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九条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十条 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在“职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核算。
三、困难职工帮扶项目
第十一条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疾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
(一)医疗救助标准,一般每人每年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
(二)日常生活救助标准,一般每户每年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三)助学标准,一般每生每年不超过十个月基本生活费用总和(原则上一般不超过5000元)。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困难职工帮扶费”核算。
各级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在高温、寒冷和雾霾等情况下,基层工会可开展对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雾霾用品以及食品饮料。年度人均慰问总金额按合理、适度原则予以安排。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核算。
第十三条 根据《关于深入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工办〔2013〕16号文)和《关于在全省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粤工办〔2014〕21号文)等有关规定,各级工会可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职工互助保障费用,具体保障计划选择和费用列支额度,根据各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
前款支出,在“维权支出-其他维权支出”核算。
四、职工活动项目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为提升职工素质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可对获得相关技能、职称、学历证书的职工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对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金一般每人不超过300元。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人数的30%。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可用会费组织全体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也可向会员发放入场券。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可用会费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和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春游秋游活动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且每两年购置一次。参加县以上各级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参赛单位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设置奖项的,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个人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奖品(奖金)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500元。
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纪念品,标准一般每人不超过100元。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组织春节职工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奖项的基层工会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每人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天不超过100元。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参赛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
五、职工疗休养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基层单位使用职工福利费组织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有毒有害岗位及因工受伤、患职业病、慢性病和即将退休的职工。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定期组织全体职工疗休养。鼓励优先选择工会系统劳动模范疗休养基地和各级工会疗养院开展疗休养活动。各级工会疗养院应予以优惠。
第二十四条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基层工会可对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中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进行适当补贴。
六、服务职工平台和工会业务建设
第二十五条 鼓励基层工会加强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及品牌服务项目投入。基层工会应当结合实际,争取行政支持,整合多方资源,加强工会服务站、职工之家、职工心理减压室、创新工作室、争议调解室、职工亲子工作室、职工书屋以及体育健身场所等服务职工设施建设。加大法律服务、技能竞赛、困难帮扶、职业康复、母婴关爱、子女假期托管等品牌服务项目投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县以上各级工会对验收命名的“职工之家”、“创新工作室”、“工会服务站”等服务职工阵地,应制定相关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给予基层工会专项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标准为一般不超过10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会)可对兼职工会干部(含兼职财务人员)发放补贴。单位职工人数500人以下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单位职工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400元;单位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补贴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可对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经上级批准,基层工会可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数应控制在单位会员总数的30%以内。奖金和奖品总额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
七、职工福利费
第二十九条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要求,通过提取使用职工福利费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单位的集体福利。对生活困难的的工作人员予以补助,如工作人员家庭基本生活确有困难;工作人员个人或家属患病支付医药费用困难或支付死亡丧葬费困难等;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如因天灾导致的经济生活困难等。发放集体福利,如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慰问离退休人员和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疗休养等其他集体福利支出。
鼓励单位使用职工福利费补贴单位举办职工食堂或安排用餐等集体福利开支;鼓励职工需求集中且有条件的单位用职工福利费补贴为职工提供子女晚托、暑托、寒托等各类形式的托育服务。
八、职工教育费
第三十条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的规定,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足额提取、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确保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充分利用职业院校、社区学院、社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资源,为职工教育提供方便快捷的学习和培训服务。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职业技能竞赛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与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鼓励基层工会协助单位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
各级总工会经费使用最新规定?
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基层工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需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位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枝笔”审批。
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东莞市总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中国工会十七大和广东工会十四大精神,坚持党对经审工作的领导,按照市总十六大确定的目标任务,围绕市总工会中心工作,全面履行审查审计监督职能,加强工会经审组织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力度,提高审查审计监督效能,加强工会经审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我市工会经审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全部职工按每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缴纳的经费,树立为职工服务的经费使用导向,坚持经费使用贴近基层、贴近职工,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二)突出主业原则。工会的主业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做好维权工作,经费是重要保障,必须不断提高维权支出在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中的比例。
(三)困难帮扶原则。工会经费用于帮扶困难职工,主要包括临时性生活救助、医疗救助、金秋助学、法律援助、工伤探视等方面的帮扶。
(四)公开透明原则。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要公开、透明,接受职工会员监督,以便更好地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三、认真抓好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省总工会转发的《关于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资产监督管理和经费审查审计监督的意见》等系列文件规定。
(二)严格规范工会经费开支。认真执行全总“八不准”的要求: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推动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市总经审会将结合实际,适时制定简单、实用、操作方便的工会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并根据标准对所属的镇街和市直属工联会及有关基层工会开展审查监督工作,列入工会经审工作考核内容。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对照经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抓好工会经审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我市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不断规范发展。
四、全面加强审查审计监督工作力度
(一)加强工会经费预算编制审查审计监督。各级工会预算草案由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编制,各级工会经审会要参与预算编制,预算草案经本级工会经审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审批或备案,预算调整草案也需经同级经审会审查通过。预算审查应重点关注项目预算方面,切实审查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可行性、必要性。
(二)加强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审计监督。基层工会经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必须接受同级工会经审会的审计,及时将审计情况向同级经审会报告,并形成决议。
(三)加强工会财务收支审计监督。镇街总工会在年度审计数量上要达到市总经审会工作规定,本级工会要对下级基层工会开展审查审计,加大对基层工会经费审计监督力度。市属工联会要加强对本级工会和下级基层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力度。基层工会经审委员会要按规定开展经费审查审计工作,经费审查审计情况要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开。
(四)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资金的审查审计监督。把重点领域、重点资金(含:会议费、接待费、培训费,工会换届、职工运动会、劳动竞赛等)项目支出,纳入工会审查审计的重点监督范围。要通过开展全程跟踪审计、延伸审计等办法有效预防腐败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制度,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好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和上级工会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救灾补助、先锋号服务中心补助资金、各项奖励资金及经费补助、劳模“三金”等专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监督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六)加强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对于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5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要实施从立项、预算、招标到竣工决算的全过程监督。项目完成后,必须由同级经审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才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五、努力加强工会经审干部队伍建设
(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围绕工会全局工作,不断转变思想观念,努力改进工作方法,切实 把握工会经费的使用原则和服务方向,不断增强工会经审工作的主动性。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确保工会资产不流失。
(二)加强经审组织建设。镇街总工会经审会主任应由镇街总工会副主席兼任,并纳入同级工会领导干部序列,享受同级待遇;市直属工联会、各有关基层工会应按副职级配备落实工会经审主任。另外,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兼任经审工作人员。
(三)加强经审队伍建设。要逐步完善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力量的补充作用。各级工会要落实好《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和《广东省工会关于聘请外部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法规,配备工会经审专、兼职人员,满足审计业务工作需要,确保工会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同时,要加强对各级工会经审干部的培训,把工会经审干部培训工作纳入工会干部总体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各级工会经审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加强内审人员监督制约。内部审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不断提升工会审计业务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廉政建设教育,对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坚持“工会改革中,经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原则。一要建立健全各级工会听取同级工会经审会工作汇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会经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二要统筹协调解决各级工会经审人员配备,其中,既要配备专、兼职经审会主任,也要在经审委员中配备审计、财务等领域的相关专业人员。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级工会要大力支持工会经审会依法开展审查审计工作,为经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保障经审会因履行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将该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工会年度经费预算中;要维护和落实好工会经审人员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凡涉及工会经费、资产和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应有同级经审会人员参加或列席。
(三)落实目标管理。各级工会要按照“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审后必改”的原则,把工会经济活动纳入工会经审工作范围,把工会经审工作纳入工会重点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各级工会经审干部要自觉增强使命担当,加强谋划研究,改进工作作风,改善工作方法,全面提升东莞市工会经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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